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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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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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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情况

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

1、李雅萍代表针对我院审结的和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回迁安置纠纷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议。此案经我院【1999】和民初字第2073号判决:要求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在原动迁范围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二处,总建筑面积39.5平方米,设施齐备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北站街道办事处补偿四万三千八百元,判决于20xx年11月20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议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派专人对这一情况做了调查,并及时与代表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如下:对于该判决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即北站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来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现因北站办事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来我院申请执行,已丧失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判决。

2、张道立代表提出“关于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建议。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调查具体情况是:我院对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李康英于20xx年初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给付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砂山街道办事处经济能力有限,自当年5月起,每月给付一部分欠款(3000、5000元不等)。到20xx年10月,砂山街道办事处以原判决认定欠款数额不公为由向我院申诉要求再审。

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再审申诉未能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一是我院于20xx年10月10日向二审法院作了书面再审请示,20xx年6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20xx)沈经监字第91号函,答复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宜提出再审,应维持原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工作,此案至20xx年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康英放弃一部分赔偿金,余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3、余健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作风拖拉,一起经济案件四年未审结”的意见。对我院1998年受理的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沈阳金山实业公司欠款一案,存在办案法官作风拖拉,极不负责任等问题的批评,我院督查室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1998年10月来我院起诉,受案后一直未能找到被告下落,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找到,并且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当时只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鉴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我院中止了案件审理,并作出中止裁定。20xx年3月10日,经原告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目前案件已缺席判决,于20xx年4月10日对被告公告宣判,4月22日向原告宣判;公告后判决于6月25日生效。此外,对余健代表提出的办案作风拖拉等意见,我院表示诚恳接受,已对该办案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全院审判人员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4、刘伟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目前不宜受理企业拖欠医药费案件”的建议。建议指出,在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时期,相当多的国营企业经营不善,拖欠了大量的职工医药费、甚至拖欠工资,这是一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阵痛。只能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逐步解决,而法院不了解某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受理案件后,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我院收到此件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这一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仍应受理。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徐驰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违法,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意见。该意见对我院20xx年3月份受理的韦光汉等三人诉辽宁盛大房屋开发公司动迁安置的两件动迁纠纷案,因调解书中没有动迁房屋承租人沈阳东望百货商场一事,认为“动迁安置与补偿达不成一致的由房产局裁决,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此份调解书违法应予撤销”。我院对徐驰代表反映这两件动迁安置案件进行了调查,院长亲自主持两次由立案庭、审监庭、民二庭的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督查室参加的案件研究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原调解书中止执行。此案目前正式进入再审程序,近期即将结案。待再审结案后,我院将审理情况和结果向人大做详细报告。

6、徐驰代表提出的“用证人证言否定虚假的书面合同和验收单,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此建议于20xx年7月2日转至法院。对我院1997年审理的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诉圆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了通过再审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依据是:原告方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凭借虚假合同和验收单,占有政府补贴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圆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给付工程款,一审中圆路街道办事处败诉,被告圆路街道办事处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指出利用原告单位副经理、一审委托代理人苗华东及原告施工队队长任广旭的证人证言,证明工程合同和验收单不真实。目前此案正由我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近期结案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报告。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措施

我院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领导重视,分工负责。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配置一部专用联络电话,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联络室具体负责办理,采取“一事一复”的方式,及时与人大代表沟通,听取反馈意见。将一些代表请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这种形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今年我院还在人大代表中聘请了21位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极个别同志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监督是挑毛病、找麻烦,工作中有畏难或消极情绪。这些问题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改正。

宪法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改进法院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院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制度落实。要教育全院干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每一名法官充分认识到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加强领导,院长、副院长要亲自督办,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努力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理效率。全院干警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在办理工作中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工作网络,使这项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完善督办程序及催办制度。加强中层领导在督办环节中的作用,改进督办案件与院中层领导脱节现象。切实处理好交办案件与工作任务的矛盾,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对尚未审(执)结的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建议按期办复、办结。

3、落实办理规则,保证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办理规则,层层抓落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对待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确保督办案件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认真调查核实,做出公正处理和及时答复。

4、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在人大代表建议涉及的案件办理中,对确有错误的办案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切实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结合我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办理建议工作中不重视,未能及时完成交办任务和转变审判作风不力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用制度规范行为,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院要在区人大的监督下,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全面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让代表满意,让人民满意,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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