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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嘉兴市南湖区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化工产业的竞争力和技术水平,切实解决我区化工企业存在的环保和安全隐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省、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市委“两创”战略部署,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南湖为目标,以节能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转型升级推进年”活动要求,积极推动化工行业结构调整,逐步淘汰、治理、关停、一批落后化工生产能力,提升一批化工企业和生产产品。通过化工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进一步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减少安全隐患,全面提高化工生产、储运企业的环保、安全和发展水平,全力打造“绿色化工”。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工作目标

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嘉兴工业园区(大桥镇)内所有化工生产、储运企业,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设备陈旧和工艺落后的粗放型生产化工企业以及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责令关停一批、限期治理一批、优化提升一批。

一是关停并转一批。对在沪杭高速公路出口处(含平湖塘两侧)、省道两侧及敏感区域影响市容市貌的化工企业,一律依法停止化工及其它限制类项目的审批和改扩建。对有条件由生产型转为贸易经营型的化工企业,鼓励企业实施转型、转产。对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的粗放型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鼓励企业实施彻底关停,全面实施“关停并转”。

二是治理达标一批。其它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化工项目,必须在环境总量控制,并逐年递减的前提下,由相应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废气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粗放型生产化工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有严重恶臭、废气超标排放,污染环境严重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必须加强整治,做到达标排放,安全生产,到2009年10月底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是优化提升一批。按照产业集群,龙头带动,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要求,鼓励上大压小,支持龙头企业对园区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对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优化提升,到2009年10月底前达标排放。力争通过分阶段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全面消除事故隐患;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集群发展、科学发展。

三、相关政策

(一)嘉兴工业园区(大桥镇)沪杭高速公路出口处实施关停、搬迁及转为贸易经营型的化工企业给予以下经济补偿:①本区域内搬迁的企业土地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评估地价结合剩余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相应的地价给予补偿;厂房合法面积、基础设施按评估价补偿;生产设备按评估价20%给予补偿。②彻底关停或跨区域搬迁的企业土地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评估地价结合剩余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相应的地价给予补偿;厂房合法面积、基础设施按评估价补偿;生产设备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③转产或生产型转为贸易经营型的化工企业,生产设备按评估价50%给予补偿。以上补偿经费由嘉兴工业园区(大桥镇)承担。

(二)其他区域内化工企业实施关、停、并、转,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其经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70%,区政府承担30%。

(三)对化工企业优化提升的技改等项目可享受:区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经费由区政府承担。

(四)关停企业职工分流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转产、停产、搬迁的化工企业必须与所在地政府在2009年10月31日前签订相关协议,方可享受上述补偿政策,逾期将不再享受上述补偿政策。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月-4月)

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由区整治办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调查,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区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专项整治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5月-10月)

由区政府对整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对整治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发出通告,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区整治办规定的时间及整改内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对有严重恶臭、废气超标排放,污染环境严重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必须加强整治,做到达标排放,安全生产,到2009年10月底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对所有相关化工企业,进行技术诊断,分别提出“一厂一策”限期整改的方案,并报区整治办。各相关企业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逾期不达标的企业,由区环保局督促企业限期停产治理。

转产、停产、搬迁的化工企业须于2009年10月底前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搬迁至本区域的企业,搬迁方案须经整治办审批后方可实施。经整改后提升企业的现场必须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企业各项审批手续和相关证照必须齐全,做到规范化生产。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限期整改的过程和结果分阶段组织督查。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上报区政府。不按期治理或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将予以关停。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照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总结,由区整治办统一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政府成立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增强对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落实责任,紧密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区经贸局负责全区化工行业整治办的工作,统筹协调、及时通报整治情况,并负责牵头督查和整治验收工作;区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负责对全区化工行业整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具体制定整治实施细则,重点排查环保和安全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及整治内容。对化工生产企业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依法实施整治;区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查清全区经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全区化工生产企业名单,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违规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特种设备管理;区监察局、司法局、信访局等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嘉兴工业园区(大桥镇)要高度重视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相应建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四落实。

(二)联合整治,强化监管

由区整治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对全区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调查、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集中整治阶段,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为任何化工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工商登记等手续。区经贸、环保、安监、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采取措施,强化监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服务,一方面帮助指导企业建设或完善处理设施,为企业出谋划策;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严防企业在停产整改和限期治理期间超标排放,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对连续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发出停产整改通知书,恢复生产后仍不能达标的要停产、转产、直至关停,并在《嘉兴日报》、《南湖晚报》等媒体上公示环保不诚信企业名单。

(三)注重引导,综合治理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日常安全、环保监管制度结合起来,把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与淘汰落后技术设备、产品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依靠科技进步,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紧密配合,突出重点,攻坚克难,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把我区化工行业整体水平提高到新的高度,把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出自:查字典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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