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整治方案(精选21篇)
为遏制城市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建房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乡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综合整治行动。为扎实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理念,以农村环境更加优美、农民生活质量更高为目标,以联合执法为手段,以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为突破口,坚持依法行政、高位推动、综合治理、标本兼职,形成农村建房规范有序的良好局面,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推动“两区互动、强攻兴城”战略提供有效保障。
二、目标任务
1、坚决拆除各类违法违规建房,制止新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的发生,全面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势头。
2、完成乡农房建设规划、农房现状普查和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非法用地专项检查。
3、建立健全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科学监督机制、快速处置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房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推进城镇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村支部书记为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三)坚持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广泛动员我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村民,积极劝阻和举报违法建房行为。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职能,对违法违规建房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四)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国道省道、后县道乡道,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重点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利用农村集体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小产权房),违法抗法等行为进行综合整治,以面带点,以点促面,做到重点工作突出、面上工作兼顾、整体成效明显。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违法违规建筑拆除行动中,坚持个人自拆与依法强拆相结合,对个别情节恶劣、教育疏导无效的违建户,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坚持集中力量、综合打击。加大现场巡查和督导力度,对违法违规建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拆除一处、教育一片、惩戒一方的威慑作用。
四、重点整治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村的行政管辖范围;
2、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周边(包括德白公路2.7公里沿线;105国道北移工程周边;德安大道沿线;工业园六、七期征地范围内等)
3、各村基本农田建房。
五、工作步骤
本次综合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年9月1日—10月31日)
1、大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召开全乡综合整治安排部署工作大会,利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2、明确调查摸底重点。调查摸底为年7月1日至现在的违法违规建房,重点为20__年7月1日至现在的违法违规建房。调查摸底内容主要包括九类:
①整治期间顶风抢建的违法违规建房;
②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法违规建房;
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违规建房;
④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和在已被政府列入收储计划和正在收储的土地上套(骗)取拆迁补偿违法违规建房;
⑤拥有两处及以上住宅的村民违法违规建房;
⑥非本村世居村民违法违规建房;
⑦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或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的;
⑧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内违法违规建房;
⑨国道省道周边及园区景区内违法违规建房。
3、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成立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调查人员会同国土所进村入户,对农村房屋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违法违规建房事实,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4、违法违规认定。摸底结果经各村、国土所、工作组经核查、核实后,统一报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规划局认定后,在乡、村、组三级公示一周,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阶段(年10月15日—11月15日)
1、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法对被确认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对限期未自拆的制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切实做到一户一预案,由乡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违法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强制拆除。
2、乡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开展全方位督查,及时掌握并通报各村自查自纠情况,并重点抓好三个典型:一是领导干部和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的典型,二是违法抗法的典型,三是行政村管理监督、综合整治不力的典型。乡村两级领导干部和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申报自己及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建设,并于9月底前自行拆除。对不申报、不自拆的,一旦查实,进行严肃处理。对综合整治工作中乡村两级领导干部和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和妨碍执法的,以及各村查处违法建设不作为、查处不及时、处罚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纪依规从严查处。
(三)全面拆除和重点整治阶段(年11月16日—12月31日)
1、分类处理,区别对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确拆除、查处完善的范围和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实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无房、危房和住房困难户,在整治结束后要依法给予补办和完善相关手续。
2、全面开展重点整治,狠刹违法违规建房之风。对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的九类违法违规建房一律必须拆除。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乡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亲戚违法违规建房未在9月底前自拆的;兼管、综合整治不力的;收取了费用违法违规供地的,特别是对阻碍执法公务、暴力抗法的;顶风抢建、乱建行为的,将重点打击、严格追究、严肃查处。对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建房、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3、认真做好三项工作。各村要在12月31日前配合乡政府完成:
①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让农民建房有规可查、有图可查、有地可建;
②乡村农房现状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当前农村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及使用情况,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房提供有力依据;
③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用地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建房及收取费用违法违规供地行为。
(四)完善总结和建章立制阶段(年1月5日—3月31日)
及时总结综合整治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继续按计划做好后续拆迁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房的监管督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使农村违法违规建房查处工作进入常态化。结合此次综合整治情况,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各村支部书记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第一责任人机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做到经常化、精细化,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基层,从头上杜绝农村违法违规建设现象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2、开展专项督查。由领导小组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督查。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建立农村违法违章建房综合整治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
3、严肃整治纪律。各村要切实担负起整治工作的责任,组织力量依法、按程序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同时,各村要做到“守土有责”,认真排摸和调处在整治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4、严格目标考核。在综合整治期间,各村、乡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村和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警示,“守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按照“包自身、包家属、包亲戚”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违法违章建筑的自拆工作。对未达到整治行动工作目标的各村实行领导责任一票否决制。
为贯彻落实大竹县农业农村局、大竹县自然资源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竹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关于开展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建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摸清情况,查清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底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底数,建立农村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建房、不按规定审批宅基地问题工作台账,为限期整治存量问题奠定基础,确保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坚决遏制新增违建。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__〕43号)精神,本次清理的是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职能划转后的宅基地建房审批事项,即20__年6月1日以后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
(一)清理范围。全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村组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审批规范性,是否按照审批证书建房等。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情况和建设手续审批情况等,最终形成统计台账,摸排结果和认定情况应当在组、村(社区)、公告栏予以公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及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非住宅类房屋不在本次摸排范围之内。
指标解释。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院坝)等用地。
(二)清理内容
1.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查审批资料);
2.村(组)审查、乡镇审批规范性(查审批资料);
3.审批台账,乡镇(街道)、村两级宅基地申请审批公示情况(资料上图片佐证,公示栏存有内容备检);
4.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到场”(报批前到场勘测查验、批准后到场丈量批放、开工后到场监督指导和竣工后到场核查验收)开展情况(查“四到场”样表图文佐证、人员签字);
5.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巡查记录、图片佐证);
6.宅基地审批是否存在应批未批、延迟审批等情况(查看台账登记时间、农户申请时间、政府批准时间);
7.宅基地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手续审批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备检);
8.宅基地管理“四条禁令”、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农村房屋安全制度等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四条禁令”看转发文件、“八不准”看宣传贯彻落实由自然资源部门备检、房屋安全由住建部门备检);
9.是否存在违规收取管理费、审批费等违法行为;
10.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工作协作配合情况;
11.农村宅基地管理与住房建设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从20__年7月底开始,至20__年10月底结束,前2个月为摸排阶段,后期为整治阶段,以组为基本单元网格清理,镇人民政府负总责,村组具体实施,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规建办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要求在20__年8月5前完成村组级数据摸底调查,8月7日前完成镇级全面汇总,9月5日前迎接县级抽查核实,10月底前迎接市级巡查抽查和整治。
四、清理安排
(一)摸排方式。调查摸底主要以统计、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各地要细化摸排方式,规范摸排程序,保证摸排质量,充分利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台账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数据,避免重复摸排和增加基层工作量,做到一组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薄,确保20__年6月1日以后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情况全面摸排到位。
(二)摸排程序。组级统计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排查统计表》报村(社区)汇总审核后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汇总(组表作附件同报),村级汇总审核组数据后加盖公章于20__年8月7日前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组、村〔社区〕表作为附件同报,纸质、电子版双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镇域数据后加盖公章于20__年8月8日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宅基地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耕地保护和农村稳定安宁,各村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建房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对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
(二)压实属地责任。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房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充实一线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要认真核查农户信息,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台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村(社区)要自觉承担起信息审核审查职责,指导建房农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协助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巡查执法。镇、村要完善巡查制度,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处置违法行为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要求,不走过场,把准把实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建房有关规定精神,深挖细找全市农村非法违规建房问题,有效整改全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现制定XX市深入开展农村非法违规建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全市农村非法违规建房大排查大整治,明确整治政策,落实有力有效整治举措,“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建和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问题、严重失职失责问题及搞利益输送等严重腐败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态度坚决、方法科学、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稳妥推进,坚决有效遏制农村非法违规建房乱象。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范围为:20__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农村非法违规建房,重点为5个类型:
(一)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户口迁移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违规建房;
(二)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假冒或借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违规建房;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违规建房;
(四)违法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河湖岸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非法违规建房;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违规建房行为,如:超高超大的“花园洋房型”非法违规建房,圈占大量土地的非法违规建房,借用他人名义建成超高超大经营性场所以及建成套房形式非法出租或出售等。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从20__年8月下旬开始,到20__年1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深入排查阶段(20__年8月下旬—20__年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和高新区管委会、XX集团有限公司、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16+3”)要在上一轮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本次专项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类型,开展全域全覆盖、无死角大排查。各地要深入发动群众提供非法违规建房线索,采取举报奖励办法,设立举报电话(),让农村非法违规建房行为无处藏身。大排查要深入细致,全面、准确掌握非法违规建房的房屋及附属建筑情况、建房户情况、非法违规事实,逐户逐栋建立问题台账;市非法违规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审核专班,对“16+3”排查问题逐一现场查验、会审把关,由“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把关并加盖公章后的排查摸底情况和问题台账,于20__年9月25日前报市委、市政府及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清理整治阶段(20__年10月1日—20__年12月31日)
1.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因审批环节滞后导致的非法违规建房行为,20__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善审批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已纳入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照相关政策处置)。
2.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户口迁移方式骗取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由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整改户口迁移。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骗取批准论处(撤销原批文);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非法占地论处,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
3.城市居民(重点是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假冒或借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违规建房的,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非法骗取批准论处(撤销原批文);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按照非法占地论处,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
4.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法违规建房,区分两种情形处置:一是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破旧,不适合居住),并对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对拒不退回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二是由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其退出新建住宅上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上建筑具备良好居住功能),并对新建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依法处置,对拒不退回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5.违法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河湖岸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非法违规建房,由市非法违规建房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从速严肃作出处置,确保整改到位。
6.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违规建房行为,如:超高超大“花园洋房型”非法违规建房、圈占大量土地的非法违规建房、借用他人名义建成超高超大经营性场所以及建成套房形式非法出租或出售等,由“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拟定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审定同意后,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确保整改到位。
“16+3”清理整治情况,经其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于20__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
(三)建章立制阶段(20__年1月1日—20__年1月31日)
按“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深刻剖析产生农村非法违规建房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严格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一线把关的农村建房管理机制,着重围绕审批、监管、查处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各地要统筹考虑以下4个方面因素,着力构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新格局新思路:
1.乡级政府要合理保障正常工作经费,采取务实举措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坚决堵死乡镇(街道)、村(居)收取建房费用的利益驱动。
2.乡镇公安机关要对城镇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居民户口认真甄别、严格控制,提级至市公安局审核把关。
3.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建房“开绿灯”、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处理,将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负面清单及廉政意见回复。
4.建立市级农村建房大数据平台,整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机关及乡镇村居等数据资源,健全多部门联审联批制度,提升审批效率、堵住审批漏洞。
“16+3”建章立制情况,由其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盖章,于20__年1月25日前报市政府、市纪委监委。
四、工作要求
(一)态度要坚决,操作要稳妥。
针对农村非法违规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依规按政策处理,做好风险评估,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发生群体的性事件和恶性的事件。
(二)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具体操作主体,“16+3”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上述责任人务必靠前指挥,组织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认真审查排查、整治成果,对排查、整治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负总责。市、乡两级纪委(监委)要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发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三)“零容忍”管住新增项目。
20__年8月下旬及之后新开工和在建续建的农村非法违规建房,按“顶风作案”问题坚决拆除,并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有关责任人。对重大典型案件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16+3”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强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执法力量作用,开展动态巡查和全天候监测,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坚决做到对新增违建问题“零容忍”。
(四)强化联合处置举措。
“16+3”要建立行政、纪检和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畅通联合处置渠道。各有关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违建问题线索,要集中力量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拆除、没收等处理,提出生态恢复要求,利用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等力量,坚决执行到位。行政机关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开展审查工作,对在整治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要依法严厉打击处理。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审判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行政公益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对符合受案范围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强制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五)明确处置政策。
“16+3”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森林等法律法规,根据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违法问题性质、违法发生时间、违法责任主体,依法采取完善手续、拆除、部分拆除、没收、保留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分类稳妥处置到位。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破坏生态、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主体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置;对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要明确责任,依法查处,注意保障无过错方权益;对建房主体和地方政府“互有瑕疵”的,要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
(六)严肃执纪问责。
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市、乡两级贯彻落实上级农村建房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整治工作涉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市纪委监委有关指导意见处理。坚决防范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违建的,要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理,为整治工作提供纪律保障。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结合龙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xx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
(三)《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xx〕4号)。
(五)《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xx〕5号)。
(六)《龙陵县农业农村局龙陵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陵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农发〔20xx〕164号)。
二、建立联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审工作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镇级成立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领导小组。村级要落实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专人负责宅基地工作,村民小组要明确由小组长负责宅基地的申报各项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县级上报办理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镇直各单位、各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办理流程
(一)农户申请
1、原址拆除重建所需材料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其他所需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有农转城家庭成员的两本均需复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已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老证)。
2、异址新建所需材料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先自行到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林业服务中心查询拟用地地类是否符合建设要求,对不符合建设用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当面说明理由,并要求另行选址;
(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户分家协议(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家户);
(5)其他所需材料:户口本复印件(有农转城家庭成员的两本均需复印)、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达到分家分户条件,异址新建后老宅继续保留由其他家庭成员使用的,无需提供;未达到分家分户条件,异址新建后老宅需要拆除复垦的,需要上交原件);
(6)其他需要异址新建的材料。
(二)小组审核
村民小组收到材料后,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先审核申请户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核实拟建设地块是否与四邻存在争议,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小组长组织召开小组会讨论,经本小组2/3以上农户同意,将结果在小组内公示10天。
需要提交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会议通过后公示满10天的公示材料,并由小组长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三)村级审核
村民小组审核结束后将材料提交至村级,由村级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村级收集汇总后于每月25日—30日以村为单位报送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向春黎)。
(四)镇级联审
镇级收到申报材料后先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如不完整的,现场返还要求补齐,资料齐全的交至联合审查组,联合审查组于每月1日至10日进行联合审核。
1、严格落实部门联审职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管理所及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申请人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部门意见。
2、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到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明确联合审查时限要求。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材料组件报送至县级的办理用地转用手续。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4、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各村(社区)可以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5、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在新的宅基地标准未出台之前,继续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规〔20__〕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1、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农村宅基地报批的基本要求
(一)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县城中心城区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各村(社区)必须在每年9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计划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汇总后上报县级审批。
(二)严格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限额规定的,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申请另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一律不得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宅基地用地。
(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不批就用,边批边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四)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五)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济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前提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居立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2、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户均标准面积80%的。
5、迁入农业户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且无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本村组、无住房的。
(六)农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实施村庄和集镇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2年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6、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7、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8、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五、建立联管工作机制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联合执法。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镇级成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管理所、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各村(社区)要整合力量配合县镇两级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上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时间界定为20xx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
(三)严格执行《八不准》要求。农村个人建房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127号)要求,“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六、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县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要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乱占耕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xx〕1号)等要求,加大宣传,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镇农民居住权益,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短信、会议等手段,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优亲厚友、违规审批等,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规定与法律及各种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方案为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方案由龙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为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及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镇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镇府发〔20xx〕1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府办发〔20xx〕11号)文件精神,科学准确、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如期完成成果入库汇交,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监督到位,特成立蕉溪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自然资源所,姜秀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胜平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全镇范围内合法合规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已经颁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有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全面完成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登记资料的清理整合入库,将原有相关纸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通过技术手段实地确定坐标位置和绘制矢量化地籍图,同时将登记信息的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关联以完善其数据库。
(三)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成果汇交。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全镇范围内合法合规满足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二)同步完成农村房屋调查。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xx〕41号),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全面查清我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同时上传相关权属信息和登记资料信息形成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完成汇交。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6月1日—7月30日)
1.资料收集。收集全镇范围内土地、房产现有调查、登记资料,村庄布局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相关信息。
2.选择专业调查队伍。通过县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调查队伍。
3.人员培训。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二)实施推进阶段(20xx年8月1日—11月30日)
1.外业调查。以专业调查队伍人员为主体,在村组干部的配合下,完成村(居)内的房地测绘、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等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2.内业建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
(三)总结上报阶段(20xx年12月1日—12月31日)
1.成果验收上报。接受专家对调查成果进行核验,完成成果入库汇交。
2.政策研究。根据外业调查成果,对照现行宅基地、农房审批确认相关规定,梳理统一发证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证书发放。根据农民意愿,对通过验收符合条件的农户依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维护农村村民及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重要举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和协调相关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按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大力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以村(居)为单位分别召开村组干部、党员、护林员等参加的动员大会,充分发动群众。
(三)明确职责要求。各村(居)和各镇属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农房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和各村(居)职责如下:
1.镇自然资源所:牵头负责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规定,负责提供相关房产登记的资料。
2.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好村民宅基地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完善村组层面的有关规定,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3.镇村建中心:做好村民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检查房屋竣工后的位置、面积、工程质量和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规定。
4.镇财政所:负责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5.镇派出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及时处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各村(居):召开村民大会,集中宣传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组织本村权利相关人提供有关资料、参与现场指界、确权、配合丈量测绘等工作;同时协助政府解决本村内群众之间的权属纠纷调处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组织本村权籍调查成果的张榜公示。
7.作业单位:在镇、村有关人员的带领下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开展权属调查、扫描相关权属档案,进行地籍测绘并建立权籍调查数据库,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相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同时上传相关权属信息和登记资料信息形成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完成汇交。
(四)强化监督指导。镇自然资源所对各村(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每周通报一次全镇的工作推进情况。对存在工作不重视、进度缓慢、数据失实的村(居),由领导小组督促整改并由纪委在全镇通报。
(五)明确完成时限。20xx年底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并完成成果入库汇交。
为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__〕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__〕81号)和《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__〕1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按照“拆、建、用、管”并重的思路,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农村“一户多宅”和“空心房”予以拆除,采取复垦方式增加耕地面积;对具有保留价值、能彰显特色、传承文脉的古民居、祖屋予以修缮维护,打造乡村特色旅游景点。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提高村民守法用地和民主自治意识,创新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力争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试点任务,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落地见效。
二、工作思路
(一)以“一把手”工程为牵引,构建合力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人要做到重大方案主动把关、关键环节主动协调、落实情况主动督查。实行“主要负责人主动抓、分管负责人全力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领导机制和“市级总揽、县级领导、乡级实施、村级落实、理事主导、群众主体”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组织得力、行动迅速、推进顺畅、安全落实、整治有效。
(二)以农村居民为主体,探索集体自治的创新模式。充分发挥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自治作用,建立健全村民事务理事会,在议事决策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动村民参与、配合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依规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提高宅基地使用和退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等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
(三)以完善制度为基础,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制定村民事务理事会主导下的宅基地流转、使用、退出等制度,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和承租行为,推行新增宅基地竞价择位和退出宅基地合理补偿的模式。完善宅基地审批、监管和土地巡查等制度,遏制宅基地管理乱象,进一步规范依法管地用地秩序。
(四)以先行试点为抓手,形成全域覆盖的整治局面。结合十大现代农业示范园、十大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按先点后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行在韶山市全域同步铺开,其他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优先在十大现代农业示范园、十大特色小镇或美丽乡村范围内选取1~2个村开展整治试点,通过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的办法,摸索方法路子,总结推广经验,示范带动全市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全域覆盖。
(五)以统筹兼顾为导向,建设百姓满意的美丽宜居乡村。整合农业开发、土地整理、农房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精准扶贫等各类项目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专项整治与美丽乡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与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相统一,鼓励提倡集中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全面推进按图建房,着力解决农村建房的散乱问题,助推美丽乡村建设。
(六)以保障权益为根本,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为遵循,依法推进专项整治实施,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触碰、村民合法利益不受损。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负面影响广、群众反应大的探索性工作及时叫停。做好应急维稳预案,精心组织实施,防范安全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三、整治对象和重点任务
(一)整治对象
1.“一户多宅”即“建新未拆旧”的、违法违规建设的'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有多处宅基地且超法定面积的农村住宅;
2.“空心房”即长期无人居住的农村住宅和废弃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房以及其他闲置房屋。
(二)重点任务
1.开展“一户多宅”和“空心房”专项清理;
2.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4.对特色古民居和祖屋进行修缮维护;
5.对未办理建房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村住宅,依法完善建房手续;
6.依法拆除农村违法建房;
7.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
四、组织领导
成立湘潭市农村“一户多宅”和“空心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国土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绩考办、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专项整治相关统筹部署、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相关统筹协调、任务交办、调度汇总、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有关政策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选址和拆旧区复垦复绿的核查、有关项目资金争取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与“一户多宅”和“空心房”专项整治的对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统筹专项整治所需资金和监管有关项目资金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级传统村落、监管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统筹推动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导集中建房点和农村公益建设用地选址等工作。
市文体广新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对具有保留价值、能彰显特色、传承文脉的古名居、祖屋等传统建筑群内的“空心房”的调查、认定和修缮维护等工作。
市绩考办: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绩效考核方案,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以及市直各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配合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通报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市直各成员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参照执行市级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县级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统筹部署具体任务,检查督导各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等。
六、实施步骤
(一)筹划摸排阶段(20xx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组建领导班子,学习借鉴外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细化工作措施,部署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农民建房情况开展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准确掌握“一户多宅”和“空心房”的实际情况,建立县、乡、村三级台账,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屋。因地制宜,充分发掘自然资源优势,科学编制村庄规划。除韶山市外,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先行试点村名单,并于20xx年3月31日前将试点村名单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试点实施阶段(20xx年12月31日前)。各试点村成立村民事务理事会,就制定宅基地使用、退出、流转等制度,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集中酝酿和民主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对初步意见要加强指导并认真审查,依据现行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具体可操作的宅基地使用、退出和流转制度办法,明确相关多占收费、退出补偿等合理费用标准。要引导村民通过自定的村规民约,严格规范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闲置退出和有偿使用制度,自愿拆除多余的闲置房屋,退出多占的宅基地。要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原则,对其中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条件的地块申报立项。对具有保留价值、能彰显特色、传承文脉的古名居、祖屋等传统建筑群内的“空心房”,由文物部门负责认定并指导当地政府做好修缮维护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等编制方案,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方式,全面展开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依法做好相关宅基地收回和权证清理工作;从严落实拆房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考核建制阶段(20__年6月30日前)。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对整治前后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归档管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反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通过查漏补缺和建章立制等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拆除后的“建、用、管”工作,做好土地整理和复垦复绿等工作,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乡村振兴这个主题,站在改善农村面貌、优化人居环境、盘活土地资源、破解用地困局的角度,充分认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做细“一把手”工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要求,选准配强领导力量,特别是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要切实担起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挂乡、驻村、包组、联户”的县、乡、村、组四级负责制,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强化工作落实,按有关规定表彰一批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对整治先进的镇、村在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项目方面给予倾斜;问责一批工作推进慢、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及时公示政策规定、公开整治工作进度和宣扬正面典型,大力营造整治氛围。着力转变传统观念,纠正“宅基地是私有祖业”的错误认识,普及“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多占有偿收费”“一户只能一宅、面积不超法定、建新必须拆旧”的政策规定。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在主动自拆和积极帮拆中做好表率。加强学习培训,重点强化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业务能力,让工作人员都懂政策、熟业务,能有效为村民答疑解惑。
(三)强化建章立制。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明确退出补偿、多占缴费标准;建立宅基地退出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增减挂钩指标向整治先进区域倾斜;建立特色古民居、祖屋修缮维护和村级公益设施建设扶助机制,促进村容村貌改善,发展乡村特色旅游;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乡镇一线巡查执法常态化,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18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20__-20__)>的通知》(赣办发〔20__〕12号)及湖口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口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__-20__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强基础、严规范、分类推、建体系、促改革”的工作思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夯实工作基础,理顺管理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先立后破、稳慎推进,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路径和办法,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形成一套“可复制、好推广、利修法、惠群众、显成效”的经验做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守底线,“三权分置”。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积极稳慎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坚持党建引领,农民主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聚焦主要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持制度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分类探索多种方法路径,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以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乡村建设行动和乡村产业发展,提高改革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__年12月,基本在全镇完成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基础性工作,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并在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住宅类)分类处置上“作示范、勇争先”,探索出具有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实践成果。
二、试点主要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
1.明晰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将宅基地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一村多组的自然村,试点探索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联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
2.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管理制度。制定宅基地管理章程或办法,建立村组《村民建房审查细则》、《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宅基地分配办法》等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流转、退出、抵押、担保、收益分配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推行宅基地精细化管理。
3.健全宅基地所有权运行机制。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用,明确权利义务,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使用等职责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
1.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成果,完善《均桥镇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和资格权户的认定和登记工作,推行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建设。
2.探索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传统农村,继续完善“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分配宅基地建房方式,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享有条件和实施办法。对人均耕地较少、易遭水患、自然资源禀赋差的村庄,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村庄农民向集镇及中心村庄集中,探索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保障方式。在引导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始终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强行推进村庄撤并,不强制农民搬迁上楼,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3.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通过分配宅基地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性,探索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和重获机制。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制定优惠政策,引导进城农民退出宅基地资格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购买商品房政策办法;探索在一定时间节点后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途径和具体办法。
4.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的保障措施纳入“十四五”规划,在县、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合理确定宅基地的规模和布局,预留适度的农民建房空间。改进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并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1.建立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内部流转机制。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基础上,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要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湖口县农村宅基地流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流转退出“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占用宅基地的办法,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互换、赠与的管理规定,鼓励农村村民流转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或闲置住宅,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倒逼宅基地流转循环使用。参照城镇土地收储模式,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农民退出的宅基地和规划预留的宅基地,切实行使所有权。
2.探索返乡人员参与提升宅基地利用效益的机制。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探索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回村继承农房、改建翻新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3.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途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农家乐、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探索返乡下乡人员回村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新产业新业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经营收益分配等相关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4.探索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制度。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要严格限制流转对象、时间、方式,防止出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下乡买地建房等问题。依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规定期限。
(四)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的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组织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1.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积极开展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规划预留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性价值,激活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要素。结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探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贷款办理流程。
2.完善扶持引导政策。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对开展相关抵押贷款业务并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予以支持。
3.探索抵押物处置机制。探索“三权分置”条件下,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作为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处置方式,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地价评估办法,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抵押权人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4.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储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房屋财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防范化解抵押风险。积极推进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五)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1.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重点是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安置补助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区分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永久退出(同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等不同方式,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鼓励政策。对暂时退出的,探索由政府补助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政策;对永久退出宅基地的,类似于集体征收宅基地,由集体给予合理补偿。
2.分类退出多占、超占、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宅基地等,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有合理原因的(如因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等),探索采取有偿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用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要予以退出;恶意强占多占的、建设超大庭院的、影响交通出行的,要坚决拆除退出。
3.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参照征地的基准地价,制定全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参考基准地价商定补偿费用。退出宅基地上有房屋及附着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4.探索退出宅基地统筹利用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按照宜建则建、宜耕则耕、宜绿则绿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对退出宅基地有序开展整治,面积大的可预留宅基地,零星地块可发展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游园,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创新“一村一品”理念,促进林果业及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产业发展。
(六)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的基础上,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成果,全面准确摸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等情况,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因地制宜,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范围。
2.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封闭运行,民主协商确定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
3.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偿使用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和使用,行政村要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工作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对超占多占宅基地收取有偿使用费的长效机制。强化措施,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保障有偿使用费收取到位。
(七)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
1.探索农民宅基地收益保障机制。优化宅基地收益分配,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健全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显化土地价值,使其保值增值,体现土地权益资本化。建立以包容性为准则的分配机制,让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和集体间合理分配,确保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
2.健全集体宅基地收益管理方式。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使用权流转后集体取得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收入和使用情况列为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
3.创新集体宅基地收益使用方式。探索收益分配方式的多元化,不局限于货币补偿,以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双重转变为前提,探索多种形态的收益分配方式,坚持资产分配与资本分配相结合,注重农民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能力的提高。
(八)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1.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按照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镇政府审批职责,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湖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府发〔20__〕7号)要求和办事指南,严格遵循申请、审查、受理、勘查、审核审批、放线、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等流程,在建房规划管理与计划、建房审批条件、建房审批程序、建房管控、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和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好审批台账。
2.建立联审联办制度。结合“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镇政府统筹相关审批职能,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合并,统一由镇政府实施批准,实行“一门”式办理,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九)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落实县政府和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依法履行宅基地监管能力的有效机制。
1.健全基层宅基地管理机构。自然村负责落实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的安排,实际建房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保护耕地。行政村负责组织村民代表或成员代表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同时,对自然村发起的宅基地流转、退出、使用等申请进行审核,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落实村级协管责任,对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情况调处上报。
2.创新宅基地执法机制。加强宅基地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属地管控责任。推行宅基地综合执法。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到场、在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
3.推行宅基地数字化管理。推进宅基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一张图,掌握农村宅基地地块单元的时空信息、权属信息,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底数,构建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三、全面做好基础性工作
(一)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在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的核定工作,加强数据成果的应用,发挥基础信息成果在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包含宅基地权属、审批、使用、流转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充分利用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规范管理智慧平台,利用农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成果,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审批和规范住房建设管理,并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完善。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1.加强规划控制引导。进一步做好镇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工作,根据村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对初步规划的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村庄进一步征求意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群众满意。
2.科学确定宅基地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资源条件、现状宅基地情况、农村人口变化趋势,科学预测宅基地需求,合理划定农民建房用地范围。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村集体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布局宅基地,有序安排宅基地开发空间和持序,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3.提升村庄村容风貌。充分考虑我镇农村建筑文化特色和农民习惯,因地制宜提出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鼓励农民选用我镇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加强对农民建房质量的安全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加大传统村落、特色民居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保护力度,对传统村落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留乡村景观风貌,不搞大拆大建。因地制宜推动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宜居水平。
(三)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1.查清问题情况。充分利用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成果,查清“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以及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等问题,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要求,以户为单位,逐一建档立册,建立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并根据村庄规划和乡村振兴发展计划,建立乡村振兴发展面临问题清单。
2.制定处置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住宅专项整治试点,在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群策群力,因村施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办法,细化相应的化解措施。
3.稳妥有序化解。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研究化解措施,逐步妥善处置,努力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宅基地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宅基地违法违规问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信访接待督办,引导农村村民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合理诉求。
(四)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推行乡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一窗综合受理”,让农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
四、实施步骤
(一)再动员再部署阶段(20__年7月)。制订《均桥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全域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充实镇、村两级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全域宅改方案的要求配足配强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作推进的政策措施,落实深化改革探索和工作推进机制。
(二)工作推进阶段(20__年8月-20__年12月)。按照做好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查清分类、确权登记颁证等4项基础工作和9项探索性工作要求,按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方法,在全镇238个村民小组按照“样板点、示范点、推进点”三个层次进行布局,按照“村庄整治、产业发展、合作开发、集中安置”四种改革模式,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在全镇先集中打造一批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板点3-6个,然后再打造一批可以复制的示范点12-24个,最后在全镇进行全域推进,全面完成全镇宅改的工作任务,探索出宅改的模式。
(三)总结评估阶段(20__年1月)。全面系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各项成功经验,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政策实施效果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并按规定完成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重大决策部署,列为镇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作用,强化镇党委书记主抓推进、各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重点任务,将责任分工细化到村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项目整合和资金统筹,筹措专项资金,严格资金管理,支持保障工作推进。强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通过宅基地规划整治增加用地指标。优化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源和农村土地资产有机衔接,发挥金融服务效能。加强制度建设,适时出台引导宅改的指导性文件,引领宅改的深化探索;出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增量、盘活存量、理顺机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三)强化舆情管控。加强改革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强化线上线下舆情监测管控,增强对潜在风险点的预测能力。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保持渠道畅通,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好、反映好农民合理诉求。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矛盾风险排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和突发聚集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培训宣传。组织分级分类培训,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强化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全方位解读政策举措,多维度推介典型经验。加强动员引导,通过召开各级动员会、宣讲会等方式广泛动员;编印发放政策手册、问题解答、“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短信、微信等载体,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将宅改宣传贯穿宅改工作全过程。
(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调度、督查、评估、通报、约谈、考核、奖惩。加强情况调度,及时发现和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查指导,督促村组抓好落实;加强监督考核,把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培养和使用一批优秀干部。加强问责约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安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向导,以党委主导、政府主责、村级主体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走出一条“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布局合理、节约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增量,做到农村村民建房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流程规范有序,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三、任务分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组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农村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管理,依法办理新增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土地争议、纠纷工作;负责提供农村村民住房设计图集及施工标准、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指导;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存在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农村建房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派出所:负责保障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治安环境,为专项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化解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信访事项,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有隐患的信访事件,并限时化解。
司法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规划性、制度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厘清审批流程、材料清单等工作。
供电所: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对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依法停止供电。对涉及或影响电力线路、在电力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房的行为依法制止并停止供电。
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和拆迁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责任,确保做到“宣传到位、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确保违建“严管控、零增长”。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相关规定,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压实部门、村(组)的属地管理责任。
1.压实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责任,切实履行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职责,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2.压实村组责任。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在村级审查环节,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保宅基地仅限本村具备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由各村支部书记担任,开展经常性巡查,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统筹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二)规范审批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1.明确审批原则,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二是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以户口簿为单位)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使用耕地(指一般耕地,以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为准)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以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为准)不超过210 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 180 平方米。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提倡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适度集中建房,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是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四是坚持按图建房。在审批环节,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
2.规范审批流程。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分六个步骤进行。一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二是经村委会会议讨论审查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三是镇人民政府通过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专题窗口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实现多部门联动运作。四是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①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③涉及电力等部门单位的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免费定桩放线;房屋竣工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验收表。六是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3.严格全程监管。全面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做到审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单位和村委会对村民建房进行全程监管。
(三)严查违法行为。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处置。对增量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真正实现“零容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塘铺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组长: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毛晓聪兼任办公室主任;设立工作专班,成员为贺超、陈亚平、谭维平、刘丰华、曹星亮、赵爽,由陈亚平任班长,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审批和动态巡查。
(二)强化要素保障。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培训。镇、村两级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并建立处理台账。政府举报热线:,对于举报首人,经工作专班核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纳入对各村(社区)、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1.村(社区)、建房协管员:
(1)设立100元/月的建房协管员津贴;
(2)对申请内容把关不严、把关不准,程序不规范的,每发现一起扣建房协管员津贴200元,扣村级绩效0.5分;
(3)对镇人民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在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而村级没有发现或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建房协管员津贴400元,扣村级绩效1分;对于违法建筑主体基本建成而村级没有上报的,扣建房协管员津贴800元,扣村级绩效2分;
(4)对村级及时发现违建行为并及时上报,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处置到位的,不予处罚;
(5)对全年无违建行为,无政府部门牵头采取强制措施的,奖励建房协管员500元,奖励村绩效2分,奖励村绩效奖20__元。
2.各相关部门:设立绩效考核总分奖励和惩罚,加分不超过3 分、扣分不超过 3 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予以打分,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计算到各相关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分数。
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处置不力的村(社区)或部门单位,视情进行通报批评或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扎实推进全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确保全镇村民建房规范有序,乡村振兴加快推进。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决做到“两个不得、两个不能、一个严格禁止”。围绕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积极稳慎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贡献共青力量。
二、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全面完成4项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7项改革试点任务。到20__年底,共青城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机制、管理机构队伍、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体系、摸清现状底数、推动盘活闲置宅基地等方面出典型、出经验,为共青宅基地制度改革贡献更多的“甘露经验”。
三、四项基础工作
(一)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在充分共享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领证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规程,运用遥感、航测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包含宅基地权属、审批、使用、流转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在农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下,按需有序保质保量做实“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在20__年前全面完成。提升村庄村容村貌,加大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民居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保护力度,保留乡村景观风貌。涉及传统村落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三)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保持历史的耐心,分类、分批妥善处理。
(四)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推行乡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一窗综合受理”,让农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实时更新。切实保障妇女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对在确权登记中发生矛盾或提出异议的,应按有关确权程序进行化解或明晰。
四、七项改革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用,明确权利义务,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管理行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职责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按照共青城市农户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操作。按照“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探索通过分配宅基地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路径。
(三)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重点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超标准建设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
(四)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使用权流转后集体取得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有效形式,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切实可行的宅基地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
(五)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持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县级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主责,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多审合一”要求,理顺审批职责。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对集体宅基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机制。按照《九江市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共青城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赋予村级协管责任,依托村级网格员组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镇综合执法队伍切实加强执法协作,完善执法手段,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相关执法职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四公示”、“五到场”手续,完备签字手续,一旦发现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将严肃予以处理,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经得起群众的监督、历史的检验。在20__年前建立统一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平台,实现申请、审批、监管、验收、发证系统化、标准化。
五、实施步骤
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复要求,积极稳慎推进,共青城市分三年,由点到面,全面铺开。
(一)准备部署阶段(20__年3月--7月)。成立甘露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甘露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行动方案(20__- 20__年)》。组织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二)规划完善阶段(20__年5月--20__年12月)。根据试点推进情况,聘请专业技术单位,结合本镇实际,尊重群众意愿,编制修订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形成科学合理、村民认可、切实可行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先行先试阶段(20__年8月--12月)。在做好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查清分类、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工作的同时,明确镇执法大队宅基地执法巡查及村级协管工作,强化执法手段,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党建引领,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民主调解的积极作用。制定宅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相关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择优选择3个行政村(自然村)重点围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开展探索,同步选择其他6项改革内容,统筹推进城乡一体,盘活利用闲置农村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及工作办法。
(四)分批实施阶段(20__年1月--20__年9月)。在20__年宅基地改革试点村(组)的基础上,20__年逐步增加试点,20__年全面铺开。做到边推开边完善、边巩固边提升,逐步固化规范管理制度性成果,努力做到宅基地规范管理基本到位、宅基地使用和农民建房审批监管系统完善,推动实现宅基地调查摸底和数据更新系统化、村庄规划编制可视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化、确权登记颁证凭证化。
(五)考核评估阶段(20__年10月--12月)。针对改革试点重点方向,总结经验,形成制度,镇宅改办对各村进行全面考核,同时进行本级自查,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到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全镇农村重点改革任务,列为镇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口,组建工作专班,专职全程负责改革试点日常具体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参与改革的单位要服从大局,按照“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统一思想。召开动员会、现场会、推进会,强化宣传发动。编印发放政策手册、问题解答、“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微信等载体,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宣传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改革亮点等,大力营造改革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
(三)统筹整合,保障经费。加强资金统筹整合,统筹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土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等乡村行动建设资金,配套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争取有关项目和资金,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四)强化督导,合力共进。要细化责任分工,逐村落实具体责任领导,负责村、组改革试点任务的具体实施和落实。加强改革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增强对潜在风险点的预测能力。强化工作调度、督查、评估、通报、约谈、考核、奖惩,及时发现和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查指导,督促基层抓好落实;加强监督考核,把方案实施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培养和使用一批优秀干部;加强问责约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批、监管环节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按照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融农[20__] 340号)和福清市纪委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融纪办[20__]2号)等文件要求,为更好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难等问题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__] 142号)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融政综[20__] 232号),整治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难等问题,加快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进度,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内容
20__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上申请住宅建设的审批情况,重点围绕下列内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是否存在变相增加审批门槛和审批环节,恶意阻扰农民申请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是否存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未及时受理或不受理、未及时审批或者不审批。
2、是否存在未及时核发、不审批核发或未说明理由不同意核发《福建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农房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四到场” 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踪、督促落实问题整改;部分农村工匠安全质量意识薄弱、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以及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配备不足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7月30日前完成。镇经管站牵头研究制定下发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围绕工作目标和整治内容,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确保整治工作落细落实落地。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9月10日前完成。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及时受理、认真核查、按时反馈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移交的线索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阶段:加强督促整改,10月30日前完成。镇专项整治工作组将对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慢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对推动整治不力、工作不到位、自查自纠不认真,群众举报反映真实问题不处理,查处问题不纠正等问题,列入督办清单,进行督促整改落实,属于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1月30日前完成。各村、各部门要对照整治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总结验收,形成问题(整改)清单,于11月7日前将清单和专项整治总结报告报送镇专项整治办,镇专项整治办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村、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切实履行责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落实。各村要确定一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于7月25日前报镇专项整治办。
(二)定期调度督导。各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时间节点要求将相关表格及时上报镇专项整治办,镇专项整治办要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单位,要督促加快进度并推动整改落实。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村、镇直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各自职责,加快农村建房审批进度,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序高效推进全乡农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整治攻坚工作,着力形成长效机制,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根据《黔西南州农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攻坚工作方案》和(晴隆县农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整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吸取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教训,聚焦农村“两违”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现状,掌握全乡农村违法违规情况,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拆控并举,疏堵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治全乡农村“两违”行为,逐步实现“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减存量”。通过全面集中整治,保护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标本兼治,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减存量,实现农村“两违”行为“零增长”;通过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查处农村“两违”的长效机制,切实推进农村宅基地的规范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整治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司法、全民普法,严格规范查处程序,不断提升基层“两违”整治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严格规范“两违”执法工作制度,健全执法台账,完善“两违”投诉件办理制度、机制及流程,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二)坚持分类施策原则。聚焦农村“一户多宅”、少批多占、少批多建、旧房翻新等突出问题,正视户籍变化、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历史成因,梳理遗留问题,以易地扶贫搬迁户回迁违法建房、危房改造应拆未拆的老旧房、地质灾害点搬迁户应拆未拆的老旧房、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房等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整治,有序推进,有效处置,坚决刹住农村违法占地、违法建筑频发现象,逐步消减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存量。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秉承尊重历史实际,尊重客观现实,遵照法律法规,根据历史成因、发生时间,认真分析研判,分类区别对待,分类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的“两违”问题,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
(四)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坚持“开前门、堵后门”,及时疏导群众合理报建需求,对违法建设不开后门、不留死角、一查到底,确保公平公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严格履职,敢于动真碰硬。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与基层自治相结合,保障农户合法权益。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尽可能将“两违”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将整治风险降到最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保障、组织领导,成立“两违”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执行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业服务中心,岑忠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林、邢雁婷、张秋华、杨选才、陈冰剑、梁玉、李胜旭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处理日常办公事务。
四、整治措施
(一)调查摸底。5月15日前,各村指挥所组织网格员、村组干部等力量,运用“四逐四准”工作方法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存量开展逐村逐组逐户地毯式排查摸底工作,分类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实行一户一档,分类造册,查清户主、区位坐标、违建面积、违建时间、违建原因以及申请办证等方面情况,以村为单位汇总上报邢雁婷处。同时,全面、准确完成各类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排查,确保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在摸底核实底数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建立数据库,分类建立农村“两违”工作台账,完善攻坚方案,制定“一户一策”,倒排攻坚时限。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营造“两违”整治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申报审核。暂定20xx年12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州、县级方案时间为准)为“两违”清理窗口期。积极推行容错纠错,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大力开展农村用地、农村建筑申报审核,对按照合法途径合法合规的补全手续,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消除违法状态。
(三)分类整治。制定“一户一策”工作方案,精确找到问题来源,准确进行分类,科学制定措施,完善工作程序及拆除工作手续。组织精干力量,全力攻坚农村“两违”整治拆除,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持续发力,分片、分类、分步进行,有序快速拆除,确保农村“两违”突出问题清零销号,取得实质性突破和进展。
(四)完善手续。采取疏堵结合,畅通农民建房的渠道,开通农民建房的“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宅基地的申报和审批,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许可审批,加大报批力度,依法完善用地建房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拓展整治成果。
(五)长效管控。在巩固重点攻坚、分类整治“两违”成果基础上,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违”行为,在全乡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两违”整治,建立健全对“两违”日常巡查制止、联动打击、责任追究的长效管理机制,细化长效措施,对全乡“两违”现象严管严控,构建常态化机制。同时开展“两违”整治“回头看”,对农村“两违”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监管,坚决遏制新增“两违”,实现农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零容忍”常态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各部门要将农村“两违”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全体人员要站在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两违”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底线思维,直面存在问题,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加快推进,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指挥所负责本村的排查,各网格员负责本网格内的排查,排查出来后以村汇总上报,乡专班分析研判核实上报,及时组织进行处理,对于排查不认真,排查数据不精准的由网格员自行负责,排查出来后专班不进行处理,责任在于专班。
(三)强化工作调度。坚持“乡村联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条块之间、各村之间、部门之间紧密协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求,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决定在全乡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化解范围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
因宅基地确权、权属、审批、占用、处置和住宅继承、拆迁安置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二)农村承包地纠纷
因承包地确权、权属、处置和农村机动地发包、四荒地发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__年1月开始,至20__年6月中旬前基本完成。
(一)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1月20日前)。各村要积极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定时间、定任务、定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全面排查阶段(20__年1月20日-3月31日)。按照“乡联村干部包村、村包干部包组”要求,各村深入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对本辖区的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坚持边排查边化解。以村为单位,逐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建立问题排查化解台账。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填写《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明细表》以及《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汇总表》,统计汇总本地排查情况,并形成矛盾排查报告,于3月20日前一同上报乡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三)调处化解阶段(20__年4月1日-5月31日)。各村要按照排查化解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纠纷化解,做到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对《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的通知》(20xx年8月17日)印发前违法占地建房引起的纠纷,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先试点探索解决办法,再扩大范围逐步化解。乡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纠纷化解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__年6月1日-6月25日)。适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找不足,全面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巩固专项行动成效。6月15日前,各村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报至乡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排查。各村要对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社会关注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深入排查,分级逐一建档立册,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有台账、化解有档案。
(二)积极稳妥化解。对摸排出的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做到边排查边化解,各村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调处化解排查出的纠纷。对一时难以化解的纠纷,要层层落实包案化解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坚持一事一策、一人一策,积极稳妥化解。
(三)建立长效机制。整合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建立信息预警、教育疏导、研究分析、集中调处、联合督查、回复反馈等制度机制,做到标本兼治、常抓不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五里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调研,移交重点线索,调度通报进展情况,汇总摸排有关情况。由各联村科干牵头负责,加强对各村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推动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村在推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报专项行动小组,由专项行动小组提交乡党政联席会研究解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柴雄文为办公室主任,王逢林、张志华、沈超、吴凯为成员。办公室负责做好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政策培训、督查指导、资料收集、材料上报及其它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充分利用元旦、春节期间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人员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组织精干力量进村入户排查、入细入微化解,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深入、化解有效。乡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强化联动,形成合力,推动排查化解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从源头化解纠纷的方法路径,真正将宅基地承包地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乡、重大纠纷不出县。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处理、纠纷仲裁、司法诉讼等手段,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努力发挥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的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动态管理,坚持边排查边化解。对重大矛盾纠纷,采取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方式,及时调处。对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因素的矛盾纠纷,要统筹研究调处化解的针对性措施。
建立乡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各单位做好排查化解相关事项,督促各村认真抓好排查化解工作任务。由乡长李东海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副乡长刘源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用于必要时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排查化解工作中碰到的重难点问题。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跟踪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村要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要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专项行动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宅基地管理实现“管到”、“管住”、“管好”。
按照“循序渐进”规律,分步实现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管到”即:各级尤其是乡镇依法履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管住”即: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管好”即: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到位,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宅基地改革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年内每个县市区有2个以上典型案例和经验被市级以上采纳。
(三)规范村民建房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继续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持续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力争年内建成200个大、小集中建房点(见附件3),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二、主要工作
(一)厘清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压实县市区(含非行政区,下同)乡镇两级的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强化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归并到一个机构,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县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直接责任。推动乡镇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乡(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三)规范审批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一是赋予乡镇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依法合理赋予乡镇相应审批和执法权限,乡镇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农业综合服务(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还没有下放到乡镇的县市区,必须依法与职能划转同步下放到位。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核中,乡镇农业综合服务(农村经营管理)中心(站)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站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站所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涉及林业、公路、水利、电力、燃气等部门单位的及时征求意见。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各县市区要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乡镇要对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县级政府(管委会)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辖区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在乡镇审批环节,应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五是优化工作流程。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宅基地审批通过的,要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发到建房农民手上,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务。
(四)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落实动态巡查管控。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五)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全市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结合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农村宅基地专项执法队伍,依法查处执法区域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宅基地违法行为,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宅基地执法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适度规模的宅基地执法队伍,搞好业务培训,配齐执法装备,及时查处本县市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行为。乡镇政府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违法行为,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由农业农村部门执法机构查处。
(六)推进宅基地改革。各级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七)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自治推进,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通过村民自我管理,实现自觉到集中建房点建房。示范推进,提高已经建成的集中建房点绿化美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已经规划的集中建房点的配套设施,吸引村民集中建房。激励推进,各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时兑现集中建房奖补政策,激励村民集中建房。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摸底调查。组织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管理情况调查摸底,自下而上,对农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普查,4月底前基本摸清农村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结合今年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全面核准全市宅基地和农房底数。
(二)完善管理制度。县市区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必须将偏杂屋、庭院围墙纳入宅基地管理范围,并限定在宅基地占地面积之内,具体监管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乱搭乱建的问题。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市主管部门。
(三)组织分级培训。按照“省培训到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的要求,组织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市直部门业务、执法人员,县市区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主管领导、业务骨干参加。县市区必须在4月底前完成到村的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
(四)搞好督促指导。市县乡三级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市本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乡镇审批程序、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违法查处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督导制度,加大对乡镇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监管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五)加大奖惩力度。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一并纳入综合绩效考评,并加大分值占比。按照《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对适度集中建房给予奖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联合办公,及时动员部署,适时调度推进,统筹抓好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工作。机构改革后分设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岳阳楼区、君山区,要依据相关政策,自行研究确定农口主管部门,4月1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报备。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内的农场职工和常住居民的宅基地管理,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由相关县市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报市农垦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整合专业队伍。按照法定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县市区、乡镇两级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基层宅基地管理工作力量。乡镇设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站)的要做到专队伍、专岗位、专职责;分别设站的保证经管站人员配备,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三)搞好经费保障。各县区市财政在足额预算安排规范村民建房奖补资金的同时,安排好主管部门的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工作、培训、执法等经费。
(四)搞好资料移交和信息系统共享。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收集整理有关宅基地法律法规政策,尽快掌握本地区宅基地管理现状、基本做法、主要问题、工作经验,确保有序推进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支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共享信息化管理系统(见附件1),确保职责业务移交平稳有序。涉及宅基地的信访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仍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主,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妥善解决;对于职能移交后出现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处理。市、县市区两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在5月1日前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交接和职责理顺,并同时划定审批、监管、执法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规范村民建房再上新台阶。
为切实做好我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__〕7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土资发〔20__〕35 号,以下简称《细则》)、《余江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意见》、《细则》、县工作方案确定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以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全面提升农村土地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权益。
2.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事务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合理利用,有序推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用地。注重点面结合,总结完善,审慎稳妥挤进,确保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农民住房保障机制、突出村民自治治理,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不断夯实和扩大农村宅基地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实现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以宅基地确权登记为契机,对各村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台账,并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每户宅基地情况进行公示,充分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2.完善村庄规划,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推行“多规合一”,加快编制村庄规划,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村庄外延扩张。
3.建立健全村民事务理事会制度。按照代表性、公认性、稳定性的原则,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工作章程,强化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村民事务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流转、退出、收益分配等事务民主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农民建房审核办法,宅基地无偿、有偿退出办法,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收益分配制度,宅基地择位竞价方案等。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1.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户进行界定。根据《余江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操作细则。各村召开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方案,进行前期人员调查核实,后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会示无异议后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高公寨林场批准,县改革办备案。
2.完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制定村庄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合理确定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
3.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各村结合本村实际,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完善“一户一宅”合理分配。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各村将规划范围内原已分配到户的耕地、林地进行调整收归集体,现有宅基地和退出的宅基地收归集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合理利用,保障村庄规划实施。对于符合村庄规划宜建的宅基地,按照择位竞价的原则安排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择位竞价方案和底价由各村自行确定。
(三)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明确有偿使用费起征面积。依据《余江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退出暂行办法》规定,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标准上限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村起征面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分场审核和高公寨林场批准。本集
体组织成员“一户一宅”超过标准面积的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1)超出面积 1--5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 10 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2)超出面积 51--10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 15 元/㎡计费;
(3)超出面积 101--15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 20 元/㎡计费;
(4)超出面积 151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 25 元/㎡起征,每增加 50 平方米标准提高 5 元/㎡计费,以此类推。
2.明确收取对象和范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对象和范围为:“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对特困户、五保户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减免。
3.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办法。有偿使用费收取的主体为村民事务理事会;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交纳有偿使用费的年限,按 5 年 1 个阶梯确定。
4.制定有偿使用费收取保障措施。每年的 12 月末为交纳时间结点,对在年度末未及时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每日加收 1‰的滞纳金,对提前交纳的制定 5 年期一次优惠 10%,每增加 5年按 5%递增优惠;对群众反映强烈,对村庄影响恶劣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村民事务理事会集体研究进行强制拆除,并将宅基地收归集体;通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的其它办法,将宅基地收归集体。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 5 元/㎡收费,以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 20 元/㎡收费,超过 15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 5 元/㎡。
(四)建立宅基地无偿、有偿退出机制 1.确定无偿退出范围。如闲置废弃的厕所、畜禽舍、违章建筑、院套用地实行无偿退出,住宅用地为有偿退出。
2.宅基地流转,受让方必须是本集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
3.确定有偿退出补偿标准。住宅根据房屋结构和质量按建筑面积 20---150 元/㎡补偿,厨房及附属设施按占地面积 10----30 元/㎡补偿,各村在本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本村有偿退出补偿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分场审核和高公寨林场批准。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8 日)
加强宣传发动,深入调研,制定《高公寨林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高公寨林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 3 月 18 日至 3 月 31 日)
组织召开场、分场、组三级动员大会及业务培训会,全面部署改革相关工作,统一思想,责任到人。各村要组织相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动员部署。
(三)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各村对本村宅基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上户核实,建立台帐并进行公示。
(四)制定制度阶段(20xx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20 日)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农民建房审核办法,宅基地无偿、有偿退出办法,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收益分配制度,宅基地择位竞价方案等,必须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分场审核、高公寨林场批准。从而保证宅基地改革工作操作可行、管用、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启动改革阶段(20xx年 5 月 21 日至 10 月 10 日)
根据宅基地改革工作任务,在全场开展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经验报告,并按要求完成上报。
(六)总结上报阶段(20xx年 10 月 10 日至 10 月 20 日)
总结改革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机制。
(七)完善提高阶段(20xx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20 日)
按边改革、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宅改工作,全面调整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八)总结上报阶段(20xx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30 日)
对宅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和政策实施效果,并按规定上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高公寨林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骆丽娉任组长,场长周剑福任常务副组长;各驻村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全体机关干部、各分场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场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由周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场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为统一干部群众思想认识,防止误解和偏差,赢得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通过召开场、分场、组动员会及学习培训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书写固定宣传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大力营造改革氛围,做到家喻户晓。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驻分场班子对各分场的宅基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分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抓好本村宅基地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村民事务理事会为改革主体,须将各项任务具体实施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各村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一名报送员,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场改革办。场落实严格的奖惩制度,将改革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中,对工作优秀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实的进行问责。
(四)讲究方法,稳步推进。坚持统一设计、统筹推进和分步实施、分块操作的工作方法,加强统筹协调,按程序、分步骤稳步推进,坚守改革原则和底线,严格执行改革政策,强化及时纠偏,坚持风险可控,审慎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工作成功。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做好《江西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__-20__年)》工作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强基础、严规范、分类推、建体系、促改革”的工作思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稳慎推进。围绕“四个率先、四个表率”,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路径和办法,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盘活使用、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贡献经验做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慎推进,重点探索。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决做到“两个不得、两个不能、一个严格禁止”。围绕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积极稳慎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坚持党建引领,集体主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引领作用,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理事会的民主管理作用,广泛调动群众主动性和参与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聚焦主要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持制度设计和创新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分类探索多种方法路径。以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河圩堤房屋问题整改、乡村振兴等工作,提高改革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__年底,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机制、管理机构队伍、镇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实现我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建立健全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通过不断夯实和扩大我镇农村宅基地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围绕“四个率先、四个表率”,力争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体系、摸清现状底数、推动盘活闲置宅基地等方面出典型、出经验。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四项基础性工作
1.摸清宅基地底数。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程》,运用遥感、航测等信息化手段,对我镇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掌握我镇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不断完善宅基地档案,建立健全包含宅基地权属、审批、使用、流转等信息,搭建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做到实时更新。
2.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推进“城乡一体化、多规合一”建设,根据人口变化和社会发展及宅基地改革试点的需求,用3年时间完成实用性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规划用地布局,建立规划“留白”机制,预留一定数量的宅基地,保障满足“一户一宅”条件而又无地可批农户的建房需求,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建房,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合理确定保留、撤并村庄、中心村,指导和监督农民严格按规划申请宅基地建房。不断提升村庄村容村貌,加大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民居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保护规划,保留乡村景观风貌。
3.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妥善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措施化解处理。
4.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推进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乡证,让农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实时更新机制,强化登记发证成果在管理中的应用。对在确权登记中发生矛盾或提出异议的,应按有关确权程序进行化解或明晰。
(二)开展“两完善、两健全、三探索”等七项试点任务
5.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作用,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综合协调功能。有序推进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推选理事会成员,确立理事会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明确理事会权利义务及制度,有序推进“宅改”。完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程序,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坚持“一户一宅”合理分配和保障“户有所居”两手齐抓,不断健全宅基地管理审批制度,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宅基地的水平和能力,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及有偿使用,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的运行机制。
6.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建立健全镇主责、村主体的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审批机制,严格落实农户申请、组级把关、村级审核、乡镇级审批,完善“一户一宅”合理分配、村民理事会履职等一系列宅基地规范管理审批制度。镇履行宅基地审批主责,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对照宅基地“一站式服务”要求,明确审批职责,制定了完善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彭泽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微信小程序,推行掌上办理、网上审批,实时跟踪审批进度。坚持宅基地审批台账管理、宅基地审批月报、备案等报送制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7.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强化镇政府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明确承担宅基地监管职责的专业规范管理机构,赋予村级协管责任,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员”网格化监管队伍工作巡查制度。强化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相关执法职责。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建房中途巡查到场、建成检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
8.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优化宅基地收益分配,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强收益分配监管。坚持集体经济性质,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让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和集体间合理分配。一是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二是合理确定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择位竞价、使用权流转后集体合理取得的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三是鼓励宅基地收益分配形式多元化。不局限于货币补偿,坚持资产分配与资本分配相结合,鼓励将农民就业机会增加、集体福利提高等创新纳入收益分配内容。宅基地收益分配方案应由农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有效形式确定,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收入。四是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当收益的内容、金额、分配的方式、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对分配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需由半数以上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起并提交调整内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在本集体进行公示。
9、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开展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指导意见,明确集体成员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方案并开展认定登记工作,确保宅基地审批有据可依。一是科学界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以户籍关系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土地承包、生产生活、居住、集体义务履行及集体福利等情况,着力解决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无标准”的问题。二是坚持“一户一宅、户有所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完善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确保“户有所居”。三是积极探索保障农民居住需求的多种方式。结合城乡融合发展,出台优惠政策,引导自然资源禀赋差或边远山区符合建房条件且自愿放弃在原村建房的农民,向中心村庄或城镇集中,壮大集镇人口规模;对城镇规划区、生态红线、河圩堤等范围内的农民建房需求;对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农民建房需求,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保障户有所居。坚持从实际出发,始终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一刀切,不强行推进村庄撤并,不强制农民搬迁上楼,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10、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农民自愿申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建立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一是制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相关制度及方案,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安置补助办法。对永久退出宅基地的,由集体给予合理补偿。二是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制定全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评估地价,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参考基准地价商定补偿费用。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相关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产权人应签订相关协议。补偿费用可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或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收益中列支。三是健全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盘活机制。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整治利用,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对盘活闲置、废弃的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乡村建设行动,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秀美乡村”建设。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首先用于本地农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拓展闲置宅基地利用空间,彰显闲置宅基地价值。创新“一村一品”理念,利用村庄“四荒”地、空闲地种植果树或花卉苗木,促进林果业及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产业发展。四是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城乡融合、产业融合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定入市制度办法,优化入市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大力推进产业入乡进村,鼓励工商资本利用退出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建民宿、建车间、办作坊,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挖掘农村潜在劳力资源,实现村村有产业、人人有活干。暂不能利用的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储。
11、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摸清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建立有偿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制度,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实行一村一策,封闭运行。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措施,健全对超占多占宅基地收取有偿使用费的长效机制,保障有偿使用费收取到位。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通过转让、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__年4月)。成立杨梓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抽调镇直有关单位人员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改革工作经费;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杨梓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__-20__年)》。组织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二)培训宣传阶段(20__年4-5月)。开展宅改工作业务培训,发动开展工作宣传,培养懂宅改政策的“明白人”,引进会调处宅改纠纷的“智慧人”、组建推宅改工作的“关键人”,参与宅改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人员各自重点任务,将责任分工细化到村到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三)规划完善阶段(20__年5-20__年12月)。结合我镇实际,尊重群众意愿,编制修订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庄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形成科学合理、村民认可、切实可行的“多规合一”适用性村庄规划。
(四)启动试点阶段(20__年5-12月)。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四项基础性工作。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集体主导作用,精心选择村民理事会战斗力强、积极性高、有代表性的自然村打造不同模式的改革示范样板点。
(五)分批实施阶段(20__年1月一20__年5月)。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机制,开展中期评估,镇政府将用一年半时间分批次稳步推进完成改革试点。坚持边推进边完善、边巩固边提升,逐步固化规范管理相关制度性成果,探索建立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力争做到宅基地规范管理基本到位、宅基地使用和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基本到位,推动实现宅基地调查摸底、村庄规划编制可视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确权登记颁证有凭证。
(六)完善提高阶段(20__年6月-10月)。全面调整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七)总结上报阶段(20__年10-12月)。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考核评估办法,全面系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各项制度及暂行办法运行情况,迎接省、市、县级考核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县“宅改办”。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杨梓镇农村重点工作任务,列为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杨梓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镇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领导任副组长,各村居、镇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建专门工作机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村居、镇直单位要服从大局,按照“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统一思想。召开动员会、现场会、推进会,强化宣传发动。编印发放政策手册、问题解答、“明白纸”等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电视、横幅、网络、短信、微信等载体,在镇域范围内广泛宣传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改革亮点等,大力营造改革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
(三)统筹整合,保障经费。统筹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土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等行动建设资金,配套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镇财政要保障改革试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基础数据调查、宣传动员培训、办公经费等方面。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争取有关项目和资金,支持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xx〕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文件要求及《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完成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确权登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确权登记工作目的和意义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将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颁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范围,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再进行登记。
(三)提高效率,便民利民。采用土地、房屋同步调查的方法,组织技术单位进村入户调查。通过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效率,减少重复调查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贵阳市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在原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调查及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查清我市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以登记发证为工作目标,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及兼顾发展准确可靠的调查方法予以实施,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全面查清、房地一体、规范确权、依法登记”的原则,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推动数据成果互通共享,确保我市在20xx年3月15日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全面排查工作,20xx年上半年完成全市农房“房地一体”调查任务的60%以上,20xx年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登记成果汇交国家,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为加强农村房屋管理打下基础。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未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为重点,涵盖国有农场、林场等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住宅。调查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丈量地上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二)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号)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取得的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
(三)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加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信息化建设,将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颁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专班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杨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春旭和刘光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制定方案和考评办法,以及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局
1.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全面统筹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和指导意见;
3.研究和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技术方案和标准;
4.开展相应询价、经费预算及采购工作;
5.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规范制定农村“房地一体”的调查标准,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成果汇交国家;
6.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完善房屋相关规划手续。
(二)市农房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办法。
(三)市住建局
1.根据相关法规配合市农房办制定房屋确权办法;
2.参与房屋确权面积的认定。
(四)市农业农村局
1.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各区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
2.研究制定分户的认定标准。
(五)市公安局
负责提供调查户籍数底数。
市信访局
负责牵头做好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解释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财政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市司法局
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涉及的确权程序、办法及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查。
(九)乡(镇、街道)
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摸排、历史登记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对摸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汇报,提出确权办法制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确权办法组织开展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工作;做好属地群众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对已确权的宅基地,组织完善宅基地上房屋的规划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化解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加强现有农房的管控,严控新增违法建房。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
1.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市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发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从相关站、所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专门的办公室,报市确权发证办公室。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各乡(镇、街道)
2.调查摸底
以村组为单位,以公安部门的户籍数为基础,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并查找历来的档案资料,对已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摸清本辖区内已登记存量和未登记增量数,厘清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填写《清镇市宅基地摸底登记表》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表》。通过摸底调查,弄清四个方面的情况,并收集体相关状况第一手资料:一是摸清本辖区内农户数;二是摸清本辖区内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总宗地数;三是全面排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档案和台账,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数;四是分析查找开展确权登记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地籍调查,“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工作打下基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经费预算及保障
根据乡(镇、街道)排查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情况,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及房屋相关数据,概算我市“房地一体”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4.确定调查实施单位
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技术能力强、信誉高、业绩突出的技术单位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原则上选择具备测绘资质,具有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工作经验的单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制定调查方案
在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条件和地理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调查实施单位,按照上级确定的测绘及地籍调查等调查规程技术路线要求,结合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及系统必须采集的信息编制切实可行的调查方案。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调查队伍
6.开展业务培训
组织乡(镇、街道)、国土所、村建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居有关工作人员,对土地权属调查、房屋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等工作进行沟通培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7.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农房确权实际情况,制定确权登记办法。
牵头单位:市农房办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各乡(镇、街道)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底)
1.全面完成外业调查任务,同步完成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建库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各村(居)成立由村(居)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制,负责协助调查实施单位开展调查工作,组织动员村民积极配合确权登记,收集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协助房地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测量,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办理,并将调查结果开展集中公示,确保所调查的农村房屋界址清晰、产权明确。
调查队伍: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要求,全面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并及时填写地籍调查相关表。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地籍调查成果。
工作时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2.调查结果公示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在本村村委员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建库归档。
工作时限: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
3.逐级开展确权审批
乡(镇、街道)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后,按照调查成果分类处置,确需进行确权审批的依法开展确权审批工作。
工作时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4.审查登记发证资料
乡(镇、街道)对外业调查中收集资料和历来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档案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审,经初审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组织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乡镇签署审意见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
工作时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
5.登记发证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乡(镇、街道)提交申请登记发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在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内进行公示15天,公示期无异议后,将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农房产权人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工作时限:录入登记系统时限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发证时间根据农房产权人确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对确权登记成果的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组织村居积极配合调查确权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明确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工作调度和进度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组织不力、配合不够的要进行通报并扣减年终考核分数;三是建立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确保工作有序、稳妥推进。
(三)强化经费保障
市财政要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四)依法依规,严肃纪律
宁要数据真实性,不要数据虚假前后一致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参与确权登记的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严肃纪律,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个人在此次确权登记中谋取私利。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村组召开动员大会。强调此项工作的目的及意义,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及各自职责分工。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介和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调动乡、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六)加强督导,保证质量
各乡(镇、街道)在确权登记发证整个环节过程中要做到精心指挥、细心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全、做好。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总的时间控制的前提下,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
(七)加强档案管理
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的合法凭证。档案管理是确权发证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确权发证的历史依据。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在确权发证中所有的材料要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是乡村振兴、建设秀美乡村的重要环节。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房违法违规占地集中整治和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xx】77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xx】101号)和《东乡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东府发【20xx】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结合我镇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在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镇坚持和维护好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节约和集约使用农村土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激活农村沉睡集体资产,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我镇乡村振兴战略平稳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宅基地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权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会自我管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农村宅基地分配权更趋公平、合理,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合力。
(三)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实际,既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稳妥推进,坚持延续“三拆四清”政策,合理引导被拆除后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确保社会稳定,又大胆探索,进一步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模式,不断总结、完善和积累经验。
(四)加强宣传,先行先试。把宣传工作贯穿到农宅改工作的始终,采取电视、报纸、微信、专家指导、集中培训、开设宣讲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解读农宅改相关文件政策,按照稳妥有序、分步推进的原则,鼓励先行先试,坚持以“政府领导、国土指导、乡镇统筹、村级实施、经验引导、群众主体”为工作主线,让先行先试的村组享有宅改和秀美乡村建设更多的政策扶持,从而带动更多村组群众主动参与宅改工作。
(五)合理利用,节约集约。坚持规划先行,着力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着力盘活存量宅基地,建立健全合理用地合理用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农村宅基地档案。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以“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充分利用“房地一体”基础数据,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超高超大、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以及买卖宅基地等进行准确登记,掌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完善宅基地档案。
2.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推行“多规合一”,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控制村庄外延扩张。把乡村规划贯穿宅改的始终,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的新农村探索出一条生态、文明、富裕之路。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秩序
1.严格“一户一宅”政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不动摇,坚持“建新拆旧、法定面积”的基本原则,同时严格建筑面积不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农村建房管理规定,建筑风格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尊重历史、人文、现代等相结合的风格落实。
2.规范农村建房管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建房名单“四个公开”和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建房挂牌公示(建房户姓名、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层数、设计方案等)“五到场一公示”等制度,协调处理好村内农民建房选址、轮候排序和承包地调整等工作,优先解决无房房、危房户建房需求。
3.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落到实处。依据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科学规划用地布局,鼓励和引导农民建房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非耕地等土地资源。
4.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利用农村宅基地建别墅和私人会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
(三)进一步推广完善宅改试点颁发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举措,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1.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职能。正确引导全镇试点村在区政府下发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总结其他乡镇试点经验,建立符合我镇试点村发展需要的农村宅基地自主管理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理事会在宅基地申请、退出、收益分配等事务中的自主管理作用,强化村民事务理事会宅基地管理职能,保障宅基地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在区政府下发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基础上,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全面摸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情况,综合分析历史成因,总结其他乡镇试点经验,制定符合我镇试点村发展需要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建立有偿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3.推广完善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合理补偿、统筹推进原则,制定符合试点村发展需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及鼓励逐民放弃宅基地进城等办法,探索相应政策完善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机制。
4.探索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坚决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归农户不动摇,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路径,让农民的财产权权能不断扩大,激发农民财产权的使用效能。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30日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宅改氛围,做到家喻户晓,转变群众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统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防止误解和偏差,赢得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
(二)制订方案阶段(20xx年10月15日前)。各村试点村组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方法步骤和责任分工等。
(三)培训方案(20xx年10月20日前)。对全镇试点村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组织培训人员讨论,把不懂的和不理解的通过讨论弄懂、弄明白,一定要让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村民事务理事会人员都能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释,都能操作,才能保证宅改工作有序开展。
(四)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11月10日前)。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摸清农村房屋权属、房屋建设情况和农村建设用地情况等底数,调查农民建房意愿,稳妥推进宅基地管理改革。
(五)实施阶段(20xx年12月31日前)。借鉴余江的宅基地改革经验,结合区政府在小璜下湖村前期试点实际,我镇选择下马村小坑,詹圩村冯家小组、流址小组、卢家小组,荫岭村龙岗山小组三个村5个村小组“三拆四清”、新农村建设、群众基础较好的村组为试点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编制或修订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形成合理实用、可操作、能落地的规划体系。研究制订和完善农村宅基地保障和取得、审批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流转、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探索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试点村组形成阶段总结于20xx年12月底报镇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全面推进阶段(20xx年6月底前)。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我镇宅改工作。在全面推进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改革节奏,牢牢掌握改革的主动权。
(七)总结经验阶段(20xx年6月底)。全镇各村委会对宅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系统的总结报告和相关制度,于20xx年6月30日前报镇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土管班子成员及驻试点村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综合执法组、国土所、规划所、各村书记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晓东兼任。同时负责宣传、业务指导、工作督导。
各试点村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集中人员、集中力量,有计划地开展工作,确保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稳妥推进。各试点村要通过动员会、推进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防止发生聚集性事件。
(三)总结经验,健全制度。各试点村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与秀美乡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xx〕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xx〕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20xx年底完成全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含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并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同步开展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各村进行确权登记信息“公示—反馈—再公示”程序,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三)进行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建设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并与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相关联,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宗地上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建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月)
完成项目招投标,组织人员培训,进行宣传动员,为我县全面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5月至20xx年11月)
20xx年5月全面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xx年8月底,完成总任务量的50%;20xx年11月底力争全面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2月)
1.20xx年12月初完成县级初检;
2.20xx年12月底完成市级复查及省级验收;
四、工作方法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依法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二)先行调查,纠纷后处。
为了加快权籍调查速度,减少障碍,权调工作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把当事人有关问题记录清楚,纠纷地块宗地图进行整体测绘,在宗地图上把纠纷地块位置标注清楚,纠纷暂时不作处理,待全村调查结束后,由村协调小组根据记录进行协调处理,或由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处理无果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在调查表和宗地图上记录纠纷原因,暂不予确权登记。
(三)严把三关,确保质量。
一是把好现场指界关:在权属调查、外业测绘阶段,各村民小组应成立由村民组长、老党员、群众组成的协助小组,帮助找人,收集相关资料等,确保指界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是把好签字确认关:每一户宅基地必须由户主签字或被委托人签字,委托签字的必须有委托书,委托书注明代签人姓名,确保签字有效。
三是把好公示审核关:权属调查和外业测绘结束后,对每一户不动产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现场复核,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四)依法依规登记发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需收集以下申请材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户主户口簿复印件(前两页);
2.权籍调查资料
(1)指界资料:“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等;
(2)地籍调查表;
(3)房屋调查表;
(4)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资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1)土地征拨文件;
(2)原土地使用证书;
(3)其他资料。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
(4)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和相关规划的,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4.宅基地界址调查方法
(1)“房地一体”宅基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3)有围墙和房屋主体,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登记发证。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5.审批流程
(1)农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2)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提出审批建议;
(3)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重点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
(4)镇政府综合各部门审批意见,批准同意;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分情况确认宅基地面积。
1.证载面积大于等于现状(实测)面积的,根据群众意愿,按照现状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
2.证载面积小于现状(实测)面积,若现状(实测)面积小于220平方米,根据群众意愿,按照现状(实测)面积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若现状(实测)面积大于220平方米,按照220平方米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3.有宅基地批复文件的,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4.从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房,1987年前修建的,至今未扩大,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1987年以后修建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确权登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除外。
(六)超面积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1.按照宅基地实际确权登记发证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使用权面积”栏,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2.宗地图按宅基地实际测绘范围绘制。
(七)“一户多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农村家庭户以权利人所持户口簿登记为准。
1.本村集体成员,户已分开,未分开居住的,原则按照共用宗地登记,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若两户之间有明确界线,可分户进行登记,分户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
2.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且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本村集体成员,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由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非本集体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1.非本村集体成员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2.非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由继承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批准使用新建宅基地的,依法确权登记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集中安置点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安置点,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拨文件,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出具农宅使用权人花名册、面积等材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同时提交集中安置点项目验收材料,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农宅规划面积大于220平方米的,按照220平方米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移民搬迁户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按照国家移民搬迁政策,整体搬迁农户,依据县级以上政府移民搬迁文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农民自发搬迁到外地生活居住的,户籍未注销,且宅基地完好可进行居住的,经户主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房已塌毁、宅基地荒废无法进行居住的,只调查登记,不发证。
(十一)县城及镇政府(园区)规划区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
县城棚户改造区,由县棚改办出具证明,在棚改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2.宅基地审批手续合法,符合县城及乡镇规划的,予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3.县城及乡(镇)政府规划区内,公路沿线,符合相关规划,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房(含上宅下店、前店后宅),土地按宅基地,房屋按实际用途进行调查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十二)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
对于违法宅基地,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登记。
(十三)不予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形。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5.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7.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县政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濉溪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实施推进(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利用各类相关媒介,大力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和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如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制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调查方法,拟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测算工作经费,组织招标选择作业队伍,做好人员培训,指导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落实。
3.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5.各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组织好入户调查指界签字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抽调专人全程参与“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指导、规范、促进以农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市社会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农村“两换”工作),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xx市办发〔20xx〕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出发点,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目的,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保障群众利益为根本,进一步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要合乎情理,不违背基本法律。即在实施农村“两换”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合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情理,更要维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威严,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相抵触。
2、要群众满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建立在群众满意的基础上,不要违背群众意愿,埋下安全隐患,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要不谋私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为私利所诱惑,一心放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工作上。
4、要抓点示范,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先把工作重心放在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以及公路沿线宜工宜商地区,本着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
5、要集中连片,走整居整段推进路子。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要以集中连片为前提,便于整体开发和适合农业机械化耕作,拓展农村宅基地的增值空间和提高农村土地的产出效益。
6、要找准人群,减少工作推进阻碍。即实施农村“两换”工作,不仅选准试点地是关键,而且选准试点人群同样非常重要。实际操作中,要着重选择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多,人均收入水平高,平均年龄小的村落开展工作试点。
三、优惠政策
1、对农民原有房屋区分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地理位置等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2、拿出原农村宅基地面积的20~30%来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用以安置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规定的农民,也允许这部分农民进入城镇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腾出70~80%的原农村宅基地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土地出让金收益用来补贴农民购买新房,补贴标准在新建住房成本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下浮300元。
3、农民进入城镇后,在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就业扶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或继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人口同样的待遇。
4、进城农民留下来的承包土地用以集中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合作社、农业大户以及耕种能手经营,流转土地收益用来帮助土地流出农民解决城市社会保障问题。
5、鼓励农村“两换”工作试点范围外的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允许这部分农民同试点地的农民一样进入城镇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价款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同时享受与城镇人口同样的户籍管理、子女入学、就业扶持以及其它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如不想进城购房,可按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解决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四、工作步骤
1、试点准备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这个阶段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摸底调查,认真分析实情,各项优惠政策涉及的业务部门据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惠条款、规定、办法、标准等,各乡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二是选好试点地方。原则上要求小乡镇选择1个试点地、大乡镇选择2~3个试点地。选择试点地要以地理位置好、村民生活水平较高、人际关系融洽、便于开展工作等作为衡量标准;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促进农民自觉加入到农村“两换”工作行列,增强农民一次性流转承包地剩余承包期的主观愿望,掀起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潮。
2、试点实施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这个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原则不放松;二是工作做细不松动;三是善于总结会创新;四是流转有序出效益;五是群众赞同喜气洋。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正确看待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打算;二是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和修正相关优惠政策,使之更有利于推动农村“两换”工作,推进和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农村“两换”工作的组织领导。历史证明任何成功的改革举措都是走“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子,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创新。农村“两换”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逐步变农民为市民,改革难度很大,牵涉利益甚多,有些问题甚至较难解决。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成功。
2、多留实
惠给农民,避免出现“上楼致穷”现象。在农村“两换”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要将农村宅基地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以各种方式全部返还给农民;要对农民宅基地和拆除的房产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要允许农民安置房在不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可直接上市交易;要优先安排进城农民就业,其子女入学问题与城市人同样对待;要确保进城农民与城市人一样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让这项改革举措不办成瓜分农民利益的盛宴,避免进城农民出现“上楼致穷”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xx〕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xx〕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xx〕3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破解农民建房问题,加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和计划保障,建立健全农民建房审批制度,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规划后用地。各村(居、社区)要按照美丽乡村总体格局,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规划,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3、坚持宅基地“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
三、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居住,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
2、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3、因拆迁、公益建设、土地复垦、村镇规划、自然灾害等原因搬迁需新建房屋的;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下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建设: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建设规则
1、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20㎡,集镇村民户均申请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含住房、附属房、前后庭院等用地)。
2、房屋层数层高控制。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层高不应超过3.5米。
3、建筑风格要求。践行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理念,符合本地房屋整体风格,具体以住建部门设计为准。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核实
村民建房以户为单位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村民组提出申请(提交承诺书、户口本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一式四份);村民组在10个工作日内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申请建房地点(含四至)、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及面积等。经公示5日无异议,村民组长签字报请村委会对农户建房申请进行审核;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邻里纠纷等,审核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经村(居、社区)书记、主任会签后,由村级土地专管员统一报送镇办理。
(二)受理审批
镇宅基地审批工作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运行模式。在为民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办理宅基地公开信息、宣传政策、受理申请等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登记,审核通过转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在收到建房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建立台账,召集镇农经、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及村级土地专管员、村民组长实施“一到场”,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出具现场勘察调查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镇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是否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等;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位置是否合理、面积是否超标、四至是否有纠纷、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等。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放样验收
对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二到场”,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镇城管部门、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落实“三到场”,镇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施工过程巡查,村级土地专管员及村民组长负责日常监管。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组织镇村组人员实施“四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备案颁证
镇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按月将农户宅基地审批档案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不动产管理局等部门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镇农经站、镇自然资源中心所、镇城管中队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的宅基地联审联办办公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专职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申请审批、违法行为查处及信访受理等工作。
各村(居、社区)成立宅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村级土地专管员,明确村民组长职责,做好本村农民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结合卫片遥感检查、群众信访举报、媒体舆论监督等措施,发现并依法查处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探索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各村(居、社区)作为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做好本村农户建房需求统计核实、资格审查公示、规划选址、统一申报、建房管理、违法建房线索信息上报、协助证件办理等工作,并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范围。
(三)强化工作考核。
将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镇中心工作考核,落实镇村组干部网格化责任,进行季度、年终工作考核,据以发放工资。
(四)加大执法力度。
1、镇将宅基地违法查处纳入乡镇行政执法范围,对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宅基地建房的,由镇政府责令退还所占宅基地,并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已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半年以上未使用的,注销批准文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在规划区内超标准建房及规划区外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上报区政府,由镇政府合同相关部门成立专班,按照各自职责划分进行联查联办。
3、对镇村干部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参与、支持、纵容违建等违法违纪行为,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做到审批、监管、执法规范有序,全面实现农村村民建房规范有序、一户一宅、适度集中、户有所居,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基本实现违建零增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二、工作任务
1.理清部门职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等工作,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抓好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宅基地流转管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镇自然资源所,指导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登记等。镇规划站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编制和指导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村(社区)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镇财政所、镇派出所、镇交管站、镇水管站、镇林管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2.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全面压实村(社区)的属地管理责任。
镇人民政府:推动乡镇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
村组: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使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建房资格的村民使用。每个行政村必须从村支两委中明确一名宅基地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实行动态监管。
3.规范审批管理。一是依法行使审批权。按照法定职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依法行使乡镇相应审批和执法权限,依托农业综合服务(经管站)、自然资源、规划站、林业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必须依法与职能划转同步下放到位。二是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向镇政府提交申请。审核中,镇农业综合服务(经管站)中心(站)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资格、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等,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镇规划站负责审核设计方案等;涉及林业、公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的及时征求意见。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留存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三是把握审批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严把“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依照法定程序,抓紧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批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外的村庄,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村(社区)要对接自然资源所,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方可申请一处宅基地。镇人民政府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辖区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建房资格、分户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坚持依法管控: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坚持按图建房:在乡镇审批环节,应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做到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村民建房应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使用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现聚居区或老屋场的缝隙地。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4.严格全程监管。落实村民建房“五有三到场”要求,即有村庄规划、有审批手续、有示范图集、有施工管理、有奖惩措施,批前选址审查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房屋竣工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完成竣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证明。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的.工作机制,健全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对拟批准的内容要在宅基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符合批准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村民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行为;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行为上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执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责任。镇人民政府要推进村民住房建设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坚决予以处置。
6.推进宅基地改革。各级要将农村宅基地改革纳入今年农村改革重点内容。积极采用依法推进、自治推进、示范推进、激励推进等方式,探索村民集中建房。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7月)。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机构,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相关工作。
2.业务培训阶段(20xx年8月)。按照要求,必须在20xx年8月30日前完成到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培训。
3.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8月至9月)。结合当前国土“三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加快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好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及时发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9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任务,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路径准。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镇政府分管农业和自然资源的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规划站、镇财政所、镇交管站、镇派出所、镇水管站、镇林业站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经管站)。
2.加强队伍建设。各村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查、巡查等,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
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
4.加强督促检查。镇村二级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在20xx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宅基地违规审批和违法建设等方面投诉,并建立举报、信访处理台账。镇本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村(社区)审批程序、巡查、违法举报和规范村民建房成效等情况。
5.加大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村,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对为违建户供水供电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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