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云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6个州(市),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24个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书记和省长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省委、省政府每年向中央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统筹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和企业集团帮扶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督查巡查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统筹省级行业扶贫考核,组织实施对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第三方评估和贫困退出评估验收,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推动扶贫开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结合全省特点,拓展应用领域,建设云南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事先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的精准扶贫管理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十条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政策和资源,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重要举措实施分工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推动脱贫攻坚工作。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本行业、本部门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州(市)县落实
第十二条 州(市)党委和政府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脱贫目标任务落实、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州(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确保脱贫责任层层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本级和年度计划摘帽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州(市)党委和政府应结合本地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科学安排、精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用好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和企业集团帮扶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 条州(市)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所辖贫困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按照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督查巡查、贫困退出以及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推动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组织落实有关工作,有关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推动基础工作,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注重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确保基层脱贫攻坚力量的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村扶贫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沪滇、粤滇扶贫协作,建立精准对接机制,强化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落实帮扶措施,提高帮扶成效。
第二十二条 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要主动配合、支持派驻地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本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驻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并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脱贫攻坚,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州(市)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作出部署。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2017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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