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兰建造私房时,与木工熊水田达成口头协议,由后者为其建房浇注混凝土安装模板,报酬500元,模板由熊水田提供。夏兰雇车将模板从熊水田家运到工地。之后,熊水田带着徒工等三人到夏家安装模板。工作中,熊水田不慎跌伤,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用去医药费近2万元。事故发生后,夏兰向熊水田支付模板租金400元,木工工资100元,小工工资40元。熊水田又要求夏兰支付其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因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熊水田与夏兰间构成雇佣关系,后者应对熊水田在工作中的伤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从表面上看是熊水田按照夏兰的要求,自己组织人力并以自己的技术完成安装模板的工作,夏兰需要的也是安装成功的模板(劳动成果),比较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接受的只能是物化的工作成果,如果未物化成工作成果时,定作人无需支付报酬。熊水田工作中受伤导致安装工作未能完成,而夏兰却不仅支付了模板的运费和租金,还支付了木工、小工的工资,由此可见,熊水田及其徒工向夏兰提供的是劳动力而非劳动成果,因此,本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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