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或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还要执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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