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有承揽工作。因为由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如果定作人所需的承揽物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要求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现代化社会生产要求工作分工越来越细,因此,承揽人有时不一定要完成全部工作,但必须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订制服装,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其主要工作。主要工作的质量将决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会影响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当然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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