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某合资企业的销售人员,长期从事销售工作,与单位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尽管企业对其非常器重,但张先生认为企业并未将其提升至领导层,还是萌生了跳槽到其他企业拓展业务的念头。
不久,张先生联系了另一家公司,经接触,双方都比较满意,张先生于是承诺10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随后,张先生向合资企业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合资企业对张先生的辞职并无异议,但要求张先生工作1个月后再离开。但张先生为兑现与另一公司的承诺,在提出辞职请求5日后,即到另一公司报到上班。
合资企业发现后,几次要求张先生回来,张先生未予理睬,合资企业即以张先生旷工为由作出违纪辞退决定,张先生对企业的辞退决定不服,双方由此发生争议。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张先生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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