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一、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
1、《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4、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应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调查。对有举报并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拒不配合者视为违法生育,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党纪和政纪处理。
二、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5、积极宣传中发〔2006〕22号文件,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7、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变动的宣传,一定要全面准确、禁止炒作,需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之后再酌情决定;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批评性报道,要特别慎重,须事先征得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的同意,发稿前须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从大局出发,审定核实,妥善处理。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8、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孩审批、二孩及以上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9、凡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10、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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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宣传、文明办、监察、公安、文化、人事、民政、工商、广电、体育、文联、青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之间,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特殊、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二胎及以上婴儿入户,应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与省执纪执法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通报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况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有举报违法生育问题以及生育情况不清的,应向同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征询该干部执行生育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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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党委有关部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推荐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推荐工商联执委,工会、人事等部门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就有关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上述人员中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审核、处理结论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精神文明单位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到凡未进行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凡报送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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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过程中,考察对象被举报有违法生育问题且事实清楚的,取消其任用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及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凡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超生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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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完善再生育审批工作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组织、人事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干部生育二孩的审查备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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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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