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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污染物减排规划”政府工作计划

“我市污染物减排规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计划目标

二、减排措施

(一)加强领导。

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的污染减排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

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污染减排责任。制定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污染减排的目标和任务,实行污染减排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各项措施。落实污染减排的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企业层层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

(二)控制增量。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顺序等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强项目源头审批管理。控制新增高耗能、高污染新建项目。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入口、电价弥补、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等各项政策。电力、热力、钢铁、建材和粮食加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装置使用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的建设项目,必需同步装置石灰石/石膏法、双碱法、氨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维护技术目录》及其它国家推荐的且与除尘设备独立,稳定脱硫效率达80%以上专业脱硫设施,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全面落实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及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一批重点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鼓励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创建环境友好型和环保信用型企业。

对逾越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和企业,落实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我市的总量控制指标。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年排放化学需氧量(COD20吨以上、排放二氧化硫(SO21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需到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必需经过环保部门审批、验收,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削减存量。

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置厂建设。 年,加强污水处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大力推进 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内的重点项目。 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置厂、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必需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其实际处置污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新建污水处置厂的县(市)污水处置费要同步达到0.80元/吨以上。加快污水处置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善。新建及已经投运的乡村污水处置厂。

加强脱硫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新建燃煤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必需严格执行环境维护“三同时”制度。脱硫设施的运行率不得低于95%并建立健全脱硫设施移交、运行及煤质分析、脱硫剂使用情况的基础资料档案。

确保生产生活用水平安。依法取缔或关闭饮用水源地一、二级维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进一步强化区域污染防治。加快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的饮用水源地综合防治项目。

(四)加强监管。

提高污染减排监控水平。燃煤电厂和乡村污水处置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及国控重点企业,建立并完善减排监控体系。加快污染减排环境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必需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每月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其中,加强监督性监测。承担减排任务的企业。燃煤电厂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监测结果要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汇总上报。

每月至少进行1次现场检查,加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燃煤电厂、乡村污水处置厂等重点污染减排企业实行驻厂式监督,并定期上报污染减排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染减排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依法按上限处罚;涉及发电企业享受的国家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建议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对超标排放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停产治理。

惩办污染减排工作先进典型,加大污染减排的宣传力度。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违法排污的企业。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市。

三、组织领导

负责统一部署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政府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组设在市环保局。

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大力推进 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四、考核体系

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将污染减排目标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及政府和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季度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及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实行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和“区域(行业)限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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