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重新修订《XX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的法律依据。
2.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对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组织评估的工作依据。
3.根据已评估高校的工作实践经验,考虑到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应按照语言文字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因此,对现阶段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应从合格达标评估开始,逐步提高。
二.评估目的
语言文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高校是人才聚集的文化知识高地,也是语言文字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理应做得更好一点,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1.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知晓率,牢固树立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
2.进一步加强学校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健全机构,建章立制,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使语言文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3.进一步推动高校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努力创建规范文明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适应XX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发挥基础、示范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三、评估内涵及标准
从评估目的出发,重点评估学校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定位、宣传力度、管理体制、工作措施以及工作效果等五个方面的情况。整个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五项,二级指标14项。为突出评估重点,二级指标中,有6项为核心指标(注有*号)。(详见《XX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
四、评估的基本原则
1.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把评估作为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手段。
2.采取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在学校自查整改、推进工作、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综合性考察结论建议,既充分肯定成绩,又要实事求是指出存在问题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指标是定性评价的依据,定性指标则从发展性角度进行分析,给学校以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导向,通过定量与定性的综合考察和分析对学校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
4.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反对走过场。
五、评估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
1.评估工作由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共同领导。由XX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和语言文字管理处具体负责。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评估方案,批准和宣布评估结论,接受和处理评估仲裁事宜。
2.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托XX市教育评估院负责组织评估工作。
(二)评估期
评估期一般为3年,学校接受评估时须提供3年的工作资料。
(三)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分为合格(达标)、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
(1)凡每条二级指标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组成员评审为合格,则该条指标为合格。
(2)14条二级指标≥75%评定为合格(即11条),则学校总评为合格(达标)。
(3)14条二级指标中有9-10条评定为合格,则学校总评为暂缓通过。
(4)14条二级指标中只有8条及8条以下评定为合格,则学校总评为不合格(未达标)。
(5)6条核心指标其中有任何一条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暂缓通过。
(6)6条核心指标其中有任何2条及2条以上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不合格(未达标)。
2.对暂缓通过的学校要求在评估后写出整改报告,并在半年内完成整改,接受复评。复评仍未通过者为不合格学校,继续整改,二年后方可申请再评估。
3.评估后,如发现学校在贯彻执行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上有重大问题,经核查证实后,即取消其合格资格,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一年后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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