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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计划”财政工作计划

“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计划”财政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切实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

审计机关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财政、税务、监察、人事、金融、司法等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依法落实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促使被审计单位各项整改工作到位。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审计法》以及有关审计监督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依法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识。对审计机关审计出来的问题要切实引起重视,认真对待。对审计机关明确要求整改的问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将整改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报送审计机关。

对审计处理处罚事项,必须按照《审计法》及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将应当缴纳的款项缴入指定的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同时,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依法落实审计决定的各项制度,严禁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

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及本地、本部门的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决定。要将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及时加以督查落实。

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后的一个季度内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建立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司其责,切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

审计监督是《宪法》、《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和下达的审计决定是审计执法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我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审计法》以及落实审计建议、决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重视不够、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整改不力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运行和管理带来了不良影响。

审计工作是政府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审计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做好审计工作是保证政府科学决策、搞好宏观调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政府各部门廉洁高效的必要手段。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凡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有关凭据,在其预算内拨款或财政专户存款中予以扣缴。对审计机关查出的偷税、漏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决定,及时将应收税款、滞纳金收缴入库,并按期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监察的内容,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监察机关要及时派员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审计机关予以落实;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监察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查处,依法追究责任。金融机构要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各项存款并调取证明材料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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