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合同范文

基础设施施工合同(通用3篇)

基础设施施工合同(通用3篇)



基础设施施工合同(通用3篇)

基础设施施工合同 篇1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xx年xx月 xx日竣工日期: xx年xx月 xx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暂估价(大写): (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

  以实际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

  六、工程款支付

  1、工程开工付至合同价的40%;

  2、工程完成50%时付至合同价的70%

  3、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七、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纪录。

  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并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的关系。

  八、工程工期

  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九、工程验收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国家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和工程结算。

  3.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

  4.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

  十、材料供应

  1.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且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按甲方具体的要求采购,并做好材料设备进场的报验工作。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

  十一、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2.如一方违约或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额度为本合同工程总价的10%。

  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应按规范进行组织施工,确保文明施工。服从甲方正确指导,配合甲方圆满竣工。

  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款方式确定,最终以实际工程量计算。

  十二、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及价款结清后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合同定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定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基础设施施工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武汉中和设备基础工程

  第二条 工程地点:黄陂区罗汉街工业园

  第三条 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场确认签单为准。

  第四条 工程造价:设备基础按照 元/m³砼(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五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六条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为 天。

  第七条 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评标准施工及验收,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第八条 结算方式:以实际的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按月进度计算。

  第九条 工程类别及企业等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甲方权利:派驻工地全权代表,负责与乙方工地代表进行工作联系。并对设 计、 施工技术、经济等事宜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1、按承包工程设计图纸或甲方具体技术、使用要求组织施工。2、乙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不偷工减料,如发现偷工减料行为,甲方有权不付款或付部分款。3.施工中注意安全,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后甲方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检评标准、设计图纸和甲方具体技术、使用要求及实完工程量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

  自开工之日起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支付剩余45%的工程款。预留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完工一年后在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保修:按现行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出具保修书。保修期从甲在验收单签字之日起1年。 第十五条 违约与仲裁:

  一、合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黄陂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确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返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二、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十七条 其它: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基础设施施工合同 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双方商定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从签发开工报告之日算起。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通过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五栋基础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35%。

  2、五栋猪舍人字架搭设完毕,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5%。

  3、瓦屋面工程完成,再支付合同价款的20%。

  4、出具决算书后7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后退还。

  (三)工程结算依据:

  1、工程量方面:按竣工图以《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xx版)》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计算。

  2、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金华市造价信息未列的材料价格以发包人签证为准。

  六、工程变更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联系单。该项目变更联系单由甲方提出变更的部门或人员签发。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决定成立施工现场管理小组,甲方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工程的质量、进度的监督与检查,现场材料的验收与价格的签证,变更及办理验收等有关事宜。乙方指派 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材料的报验,人员的组织与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办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以及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标准。

  2.施工所用的材料应选用优质名牌,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材料采购前应征得甲方对材料品牌的确认。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乙双方驻现场代表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安全规范操作,保障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安全,乙方向甲方承诺对安全施工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开工前将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统一报甲方备案。

  九、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3、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6、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7、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十、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十一、违约责任和违约的处理

  1.违约责任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视损失情况,乙方应予赔偿。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安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量要求:合格。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条件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按期完成,延迟完工的,乙方应按迟延完工天数向甲方支付每日五百元的违约金;迟延超过5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2.违约的处理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及合同争议的处理

  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本合同的执行,则本合同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另一方以便其检验和确认。

  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5.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争端,双方均有权向签约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诉讼期间除正在受理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的其余部分。

  第二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综合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土建工程保质期为壹年,从工程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电路故障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乙方。

  第三部分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