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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销售合同(精选3篇)

进口汽车销售合同(精选3篇)



进口汽车销售合同(精选3篇)

进口汽车销售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地址:

  开户行:

  账户:

  乙方(买方): 地址: 开户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总价款为人民币:523.06万元 大写:伍佰贰拾叁万零陆佰元整

  支付方式:由xx市xx银行(贷款)支付514万元,剩余90600元由xx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三、车辆交付:

  (一)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二)交车地点:xx省xx市xx区青年北大街42号 。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50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

  四、车辆质量、验收和维修: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 1 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

  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车辆,或交付车辆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擅自解除合同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要求无偿修理、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等权利。

  1、乙方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已付定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逾期交付合同车辆,每逾期一日,按车辆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合同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要求甲方退还定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进口汽车销售合同 篇2

  甲方(销售方):

  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国产/进口: 燃油/新能源:

  自排/手排: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产 地:

  生 产 者: 车身颜色:

  内饰颜色: 排 量:

  排放标准: 外廓尺寸:

  核定载客: 核定载重:

  配 置: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车辆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生产者出厂检验标准,并能依法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三条 价款

  车辆价格每台 元,大写 。

  数量 台,总计 元,大写 。

  乙方如委托甲方提供贷款金融机构信息介绍或者是居间服务、代办保险、代付购置税、代为办理上牌、车辆装潢等劳务性服务,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或另订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前述服务项目的报酬不包含在车辆价格内。

  第四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车辆价款:

  1.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 元,大写 。

  2.签署本合同 日内,支付定金 元或首付款 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若乙方申请贷款,则应于签署本合同 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若乙方申请购车贷款未获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将价款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或甲方公司账号,不得将价款直接付给甲方的销售人员。

  第五条 交付与验收

  1.□甲方送车 □乙方自提

  2.交车地点: 。

  3.交车日期: 年 月 日前。

  4.交车时里程表显示数应小于 公里。

  5.车辆交付时应当场查验,甲方应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情况,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品牌型号、外观、轮胎、内饰、配置、备件、随车文件、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验收确认。双方应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对车辆外观和基本功能如有异议,乙方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表面瑕疵的,应在《车辆验收交接书》上作详细记录。

  6.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钥匙后且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车辆的风险负担移转至乙方。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或“三包”责任。鼓励甲方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上述规定的质量保证承诺或“三包”责任承诺。

  2.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质损车、“三包”退换车、已列入公告范围的召回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甲方的盖章名称与本合同、发票上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前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4.乙方有权知悉所购汽车的PDI(新车售前检查)检测报告内容或查阅、复制所购车辆的PDI检测单等证明材料。

  5.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性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经乙方书面确认,并开具正规发票。

  6.甲方承诺:车辆宣传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相符;所有交易和服务均合规透明,明码标价,且公平自愿,不得强制交易,不收取服务价值以外的费用。

  7.乙方签订合同,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每天按车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逾期支付车辆价款的,应每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其他违约责任约定: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打“P”)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车辆验收交接书、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车辆验收交接书

  补充协议

  (此页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住 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进口汽车销售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新车买卖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宝马进口汽车一辆,总价为 元(含车辆售价 元,上牌费、保险费、原厂防爆膜、行车记录仪等费用),年月日交齐全款,45天内安排上牌,交车时间年月日。现乙方已按约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合计 元,但因甲方自身原因至今未交付车辆给乙方。现为妥善处理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各方在互谅互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须在年月日前交付合格的车辆给乙方,并在交付车辆后45天内办理完毕上牌手续。

  二、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车辆或办妥上牌手续,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书面或手机短信通知均可)之日起2天内:

  (1)将所有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 元一次性退还乙方;

  (2)自年月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以 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作为乙方损失赔偿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第(1)、(2)项约定的款项,每逾期一天,按汽车总价 元的千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给乙方,直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原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 (盖章) 乙方: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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