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模板汇编(通用3篇)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借款人:
贷款人:
甲方:XX村砖厂承包人王现住XX镇XX街号
乙方:李现住XX村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甲方招用乙方为本厂砖机组工人,从事切坯头刀岗位劳动。特订立合同如下,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十五天。
第二条劳动时间与报酬
1.全年劳动时间为150天至180天;每天劳动8小时。
2.实行计件工资,不封顶。具体工资标准为:每生产1万块砖坯,付人民币拾元伍角。
第三条劳动数量与质量要求
随本砖机正常运转,日产量为12万块砖坯;要求乙方熟练掌握砖机技术性能和切刀工作原理,准确掌握开、停机时间。保证本工序达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格以上标准。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
甲方留伍佰元作为抵押金。其他部分乙方可在每月底或之后随时支取,余额同押金一起在当年十二月底一次结清。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场地、原料与生产设备;提供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办理集体人身安全保险。
2.甲方向乙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厂规章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生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
3.甲方对乙方因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人身安全问题不负责任;而对损坏设备、打架斗殴等影响生产的行为要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对因机器、设备故障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健康损害及经济损失依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救治或赔偿。
4.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清乙方工资,每逾期一日,加付违约部分的20%。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乙方有对场内及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具体管理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4.乙方在合同期内违约退厂,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抵押金。
三、双方均有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不得随意中止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司法机关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甲乙方各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王(签名盖章)
乙方:李(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法》对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范围比以前宽了,如果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订立的,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有两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以前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现在除了保留这一规定外,增加了“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条件。如果企业连续两次与该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那么第三年开始时,职工就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二个方面的变化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发生了变化,以前的主动在须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职工就无权要求延续劳动合同。现在的主动权在职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讲的两个条件,职工提出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即企业只有两次选择职工的权利,两次选择权行使以后,选择权则交给了职工,只有职工可以炒企业,企业炒职工则是违法。因此,用人单位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应对该劳动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获得任何好处,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还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处罚,故使用任何一种类型的工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者,都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和报酬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要是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劳动者签书面的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相关的赔偿包括双倍工资以及视为双方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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