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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仓储合同(通用3篇)

钢铁仓储合同(通用3篇)



钢铁仓储合同(通用3篇)

钢铁仓储合同 篇1

  出租人(甲方):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甲方将所拥有广州龙沙码头的堆场出租给乙方使用。并特订出如下协议。

  1、堆场位置及面积:位于广州市番禺化龙镇金枫大道的`龙沙码头。占地面积50000㎡。

  2、在协议期有效期内,堆场里的基础设施建设概由甲方负责管理。

  3、本协议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如政府征收,即协议自动终止。并在政府用地前30天乙方须如原状交还甲方所有,且甲乙双方再无纠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代表人: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钢铁仓储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地 址: 法定代表

  年月日:

钢铁仓储合同 篇3

  甲方: ITOCHU LOGISTICS(HK)LTD

  乙方: (香港)越君鞋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二方就乙方的货物在甲方保税区保税仓储存保税货物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存储货物的有关费用按报价计算。

  二、双方关系责任:

  1、甲方为产品出口物流及报关服务商, 乙方为出口产品制造合作商。

  2、乙方按要求委托甲方向海关申请上述货物存入保税仓,乙方出具委托书和提供报关单证,由甲方报关和代办运输等,乙方提供单证货物不相符或货物有其他问题(未经化验的粉状,液体货物,其商品名称不符),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通风性能好,有良好防盗、防风、防潮条件的仓库,供乙方保管货物使用。

  4、乙方货物进仓必须由甲、乙双方经办人会同运输的司机一起,按照装箱单的名称、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发现短少,双方和司机共同签字为证。

  5、乙方货物按甲方的要求完成进仓工作,即视为完成制造产品的交付。

  6、乙方对进仓货物如需改换包装、挑拣去杂、分选等级则由甲方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7、货物的出仓应由甲、乙双方人员一起,点数、签字。如不能提供办结海关手续的单据,甲、乙双方均不得出货。

  8、甲方在乙方货入保税仓库的保管期内,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短少、损坏的,甲方应按货物进仓价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仓租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未能在限期内支付,每逾期一天应另行支付当月租金的1‰的滞纳金。货物出仓前应缴清仓租费,否则甲方可不给予出货。

  10、仓储费用等杂费由出口方支付。

  11、此合同经双方盖章,租期从货物入仓之日计算。

  12、乙方如六个月不交仓租,甲方有权将乙方存仓货物放弃,提交海关变价处理。

  13、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并及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从20xx年12月01日至20xx 年12月30 日止。协议到期如各方无异议,则视

  为自动延长一年。如其中一方不打算延期,应在协议到期之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ITOCHU LOGISTICS(HK)LTD 乙方:(香港)越君鞋厂

  代表:

  地址: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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