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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精选28篇)

有限公司章程(精选28篇)



有限公司章程(精选28篇)

有限公司章程 篇1

  根据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现改为:公司在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

  现改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董事长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改为:“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是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销售;

  物业管理;

  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__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内缴足。

  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全体股东出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其中:

  (1)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2)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3)_

  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资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总额的____%,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十二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

  第十五条 公司备至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8、提案权。

  第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选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选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资金使用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方案;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协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A享有______%的表决权,股东B享有______%的表决权。

  一般决议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由出资多的股东指定人选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出资多的一方股东指派人选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对执行董事做出的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理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国家公务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7、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四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1、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2、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4、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5、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欠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同意,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财务主管一人。

  第四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成立年内,无法取得建设用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6、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解散;

  7、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除因第四十八条第4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议后十五日内由股东会指定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为本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第六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3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通过)

  (_____年___月___日股东大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__(略)

  第三条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略)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条公司经___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原___市单位改组后,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本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七条公司发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万股;北京持有公司股份万股。

  第八条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条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公告刊载于至少一种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全国性中文日报上。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方式:零售、批发、代销。

  第三章股东、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条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额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人股。

  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购买。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抵押。

  第十九条任何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额时,公司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收购或提起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董事局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增减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下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大会或者I事局的决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的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决定扩大或改变股份认购范围及交易方式;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大会决定需要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局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开会议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内,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两次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局主席书面委托的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也可以投票表决,具体采用方式由董事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享有发言权。股东发言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股东发言应提前登记。

  股东口头发言,每次大会期间以不超过十人为限,发言时间应有限制。要求发言者超过十人时,以持有股份较多者为先。

  股东书面发言,由董事局印发全体到会股东。

  董事局应对股东发言中提出的质询、批评或者建议,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所持股份有效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总裁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局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七条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并授予名誉董事、名誉监事、名誉员工等荣誉称号,以表彰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换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上届董事局提名;增补或者改选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条董事局设董事局主席一人,执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由董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产生。

  第四十二条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局主席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总裁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会议提前通知应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条董事局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董事局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局在表决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争议双方表决相持不下时,董事局主席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局在对第三十条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项内容做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其他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局会议在讨论、表决与某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人。

  应当回避的董事未主动回避时,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议。该董事对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议持有异议时,由董事局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局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局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局会议;

  (二)检查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局汇报;

  (三)签署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其中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局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应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第五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董事、总裁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担任公司管理职务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裁。

  第五十四条董事、总裁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五条董事、总裁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裁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六条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略)

  第八章劳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第六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公司劳动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安全、文明生产,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税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纳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条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______________%;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一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一)现金:__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四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一切凭证、报表、账簿均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六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予以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七十八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行审计。

  第十一章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终止并实施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产。

  第八十条出现上述情况终止经营时,依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结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则按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由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项时,应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各条款中所谓某数额"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公司股东大会。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该公司性质、宗旨、任务、成员、机构、活动规则等的基本规定,用以规范公司对内、对外的全部计划及进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行为准则,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了解有关情况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和通过时间两项。

  ①标题。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称+文种组成。如《________永生制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过时间。位于标题之下,需写明年、月、日,并用小括号括起来。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内容较多,通常采用章、条、款的形式来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中,要求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内容:______________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的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4)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5)股份转让办法;

  (6)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0)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办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有限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房。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万港币,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港币。

  第五章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注册地

  第八条 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条 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1.甲负责车辆在内地营运期间的各项有关手续等。

  2.乙方以 实物(汽车)作价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上述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 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其中甲方委派两人,乙方委派一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知。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资产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章 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第二十二条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按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公司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批准入境车辆数,每台车每月支付给甲方固定利润。

  第十章 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作经营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同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期届满;

  (二)合作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作公司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合作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 合作公司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公司的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包括有关合作公司的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及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等,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订立。本公司章程修改应经董事会全体通过后,并投资者确认。

  合作各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5

  股东: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

  商标、标识、包装;

  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

  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

  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篇6

  宗旨

  第一条 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赛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B2206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上牌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认缴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参股比例%

  认缴出资时间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2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唐大兴、原杰、方德春、林丽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广西名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类。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扒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由4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各共同投资人应在项目开发时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上述出资比例将投资资金缴存至项目公司账户。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 、 、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 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 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 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X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提案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十

  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经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______名,由________担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

  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0

  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第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第_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1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提案权。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五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达不成决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____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

  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_____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等。

  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法人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

  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

  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任期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

  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决策委会委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等高级;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十二)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_____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任期_____年。

  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

  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

  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一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

  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条、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

  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职工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限公司章程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发起人1

  发起人2

  发起人3

  第十三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若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将该款的无关内容删除)。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董事会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本条的上述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八条公司指定 报纸和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变更为股东订立)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或出席股东大会董事签字):(公司设立适用)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变更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婧一人出资设立 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_______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商品和技术除外)。地毯、羊牛毛、羊皮及制品、纺织品、塑料制品、纺机机械配件、五金、化工原料(非危险品)销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由股东分两次缴纳,第一次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缴清100万元,第二次于_____年___月_____日前缴清剩余_____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分两次缴纳,第一次于____年___月____日前缴清____万元,第二次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缴清剩余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聘任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聘任。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篇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白银市平川区供水公司南乐雅路北侧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2 个:

  甲 方:刘永宁

  住 所: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北山村石涝社12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李娜

  住 所:甘肃省环县合道乡陶洼子行政村枣园子队39号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甘肃立雍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二)公司登记日期:20__年9月9日

  (三)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贰佰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刘永宁 出资额 120万元,李娜,出资8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5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_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______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房。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万港币,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港币。

  第五章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注册地

  第八条 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条 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1.甲负责车辆在内地营运期间的各项有关手续等。

  2.乙方以实物(汽车)作价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上述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 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其中甲方委派两人,乙方委派一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知。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资产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章 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第二十二条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按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公司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批准入境车辆数,每台车每月支付给甲方固定利润。

  第十章 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同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有限公司章程 篇19

  第一条 为使公司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市《关于发展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是独立企业法人。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

  公司地址为:__________。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__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公司的股本金总额为__________ 元,总股份为股,每股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元,折 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____ %。

  ……(上述股东为发起人,不少于5人,可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发起人出资总额与股本金总额一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公司章程、规则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及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4.当公司依照国家政策法律上市时可优先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终止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按认购股份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按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条 公司股权管理基本规则如下:

  1.公司依本章程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后即缴纳股金,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抵作股金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各发起人股金缴足后,经法定验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30日内召开

  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公司成立重大事项决策时,对发起人抵作股金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决定设立公司后,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对发起人缴足的股份颁发股权证,作为出资凭证和行使股东权利的

  依据。公司股份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公司的风险责任。优先股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和优先受偿权。

  5.公司股份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6.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7.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须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股份的无偿划转须向公司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原股东同意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的文件。

  8.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按程序报批后,可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派发红利股份、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东入股。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新增、配送、派发、转增的股份,与首期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公司增资扩股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9.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缩减股份,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全部股东按比例缩股,也可由部分股东按比例缩股,由董事会制定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减股份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步,按工商管理机构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10.股东可按本章程从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章程 篇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世纪婚庆文化有限公司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2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

  出资比例:6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

  2、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40万元

  出资比例:40 %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总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七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 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 篇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_____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提案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经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______名,由________担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___ 国(地区)注册的 ___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___年___ 月 ___日在中国 ___ 签订的建立合资企业 ___ 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

  名 称: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资各方

  甲方名称:中国 ______________ 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合资条件对合资公司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

  第六条 合资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合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___ 。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___ 。

  其中:甲方出资 ___ ,占注册资本的 ___ %,乙方出资___ ,占注册资本的 ___ %。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甲方:现金 ___ ;机械设备 ___ ;厂房 ___ ;工地使用费 ___ ;工业产权 ___ ;其它 ___ ,共 ___ 元

  11.2.乙方:现金 ___ ;机械设备 ___ ;工业产权 ___ ;其它 ___ ,共 ___ 元

  (或者合营各方均以 ___ 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 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合资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担保或作其他有损合资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四条 合资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决定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其中第5、6、8款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生效,其它事宜,可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___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 名,乙方委派 ___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___ 方委派,副董事长___ 名,由 ___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合资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委派或更换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必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___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投资者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___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合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合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合资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___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如生产经营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确认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资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账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资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资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起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条 合资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一条 合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费。合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 合资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合资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资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七条 合资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资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资。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资,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资。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六十九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根据合资公司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合资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还应依法交纳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资各方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合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时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___ 市签字。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签名: __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于20__年6月1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依职权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劳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市 区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2、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3、 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占总资本 %;

  4、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年 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 经 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束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 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第三十六条 1、2、3、5 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第三十六条 4、6 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5

  为了进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对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于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股东均已到会。

  股东会一致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如下: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

  股东会成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6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目标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名:

  股东一:。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股东二:。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与股东一合称创始股东)

  ......

  股东X:(与股东及股东合称“A轮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注册地址:。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9.1公司名称;

  9.2公司登记日期;

  9.3公司注册资本;

  9.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9.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股东或者出资发生变更后,公司应换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0.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10.2股东的住所;

  10.3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10.4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五章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二条未经多数A轮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公司合格上市完成之前,任何管理层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出售、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权利负担。但创始股东向其全资持有的主体转让股权的不受该等限制(前提是该等创始股东及其受让方仍受交易文件的约束,且该等创始股东就该等受让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及股东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A轮投资人转让、出售、处置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受任何限制。

  第十三条在遵守与执行前述第十二条约定的前提下,A轮投资人依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对任何管理层股东出售的公司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任何A轮投资人决定不行使或放弃行使前述优先购买权,则该等A轮投资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共同出售权。

第六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5.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5.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15.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15.4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15.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5.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5.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5.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5.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5.10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1/2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多数A轮投资人)同意方可通过,《公司法》规定应经代表公司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的事项,还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6.1修改章程;

  16.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回购任何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

  16.3合并、分立、并购、重组;任何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不论是通过单独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4清算、解散、终止;批准清算报告;对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清算的事件做出决议;

  16.5变更公司形式;

  16.6对公司的营业范围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实质改变或终止公司的主营业务;参与任何与主营业务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或者实质修改公司的经营计划;

  16.7发行债券或其他融资工具;

  16.8批准或实质修改年度财务预算或决算、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称为“预算和经营计划”);

  16.9批准或实质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16.10公司全部或实质部分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1设立任何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设立、解散或出售任何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16.12兼并或收购任何第三方的全部或大部分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权、投票权或其他权益,不论是通过单项交易还是一系列交易;

  16.13批准通过合格上市方案,包括上市的重要条款和条件,例如上市地点、时间、估值、发行价、中介机构(例如承销商、投行或财务顾问)的委任等;

  16.14公司的董事会人数、选举和免任规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的决策权;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或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16.15批准通过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任何实质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该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下预留股权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16.16批准分红或任何利润分配;

  16.17对本次增资及本协议项下任何有关投资人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权力或有利于投资人的规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或删减;

  16.18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资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批准、设置或授予权利,以使其权利优先于或者等同于投资人的股东权利(法定股东权利除外)或股东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16.19批准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公司与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除劳动合同下规定的薪酬外);及

  16.20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方。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各方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前提是参加会议的每一股东均能听到其他每一股东的意见;此外,每一股东必须确认其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出席时向公司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在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或其他任何同步通讯手段参加时事先向公司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授权委托书,未进行确认的股东无权于会上发言或表决。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名董事应由委派,名董事应由A轮投资人委派。委派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任命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且其他任何一方均无权任命或罢免该等董事,任何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的剩余任期。董事任期为3年,经原任命方重新任命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应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会的所有例会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召集者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每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具体的议事日程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发通知。董事会可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替代召开董事会会议,只须将决议邮寄或传真给全体董事并经全体董事签署赞成即被视为决议已被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有关公司的以下事项需要经1/2以上董事(其中至少包括A轮投资人委派的一名董事)同意方可通过。除以下所列事项外,其他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事项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决议即可。

  24.1(除需要股东会批准的交易外)公司的业务、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股份或权益的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权利负担,或提供任何贷款,或导致公司承担任何负债或责任,如果涉及的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RMB)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RMB)的;或在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和经营计划之外的;

  24.2收购任何第三方的业务或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无形资产、房产、有形资产等),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RMB)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RMB);

  24.3对外投资、设立任何非控股的子公司、合伙或合资企业、购买或认购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份、股权、投票权、债权、债务、证券或信托或其他权益,涉及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RMB)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RMB);

  24.4公司向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借款,单笔超过人民币(RMB)或者在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RMB);

  24.5公司在12个月内累计产生超过人民币(RMB)的负债或债务担保;

  24.6对财务会计、税务制度做出重大变更,聘请、变更审计师;

  24.7雇佣或解聘副总裁级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终止或变更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薪酬待遇;

  24.8订立任何涉及向第三方授予独家权利或限制公司业务发展的交易,或者订立金额单笔超过人民币(RMB)或财务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RMB)的合同或承诺;或对重大合同进行对公司严重不利的修改;

  24.9任何超出预算和经营计划%以外的开支;

  24.10任何可以合理预期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及

  24.11公司签署任何涉及前述事项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5.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5.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5.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5.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5.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5.6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方案;

  25.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5.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5.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5.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及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7.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决议;

  27.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7.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7.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7.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27.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27.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27.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提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28.1检查公司财务;

  28.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8.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8.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28.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28.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3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4.2股东会决议解散;

  34.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4.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3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股东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37.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7.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7.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7.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7.5清理债权债务;

  37.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7.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40.1支付清算费用;

  40.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0.3缴纳所欠税款;

  40.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在股东协议中的另行约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全体股东于年月日签署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除非本章程另有明确约定,本章程中出现的术语的含义应与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另行书面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该另行书面约定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约定的事宜,按照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若本章程的约定不如股东协议全面或清晰的,以股东协议和增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公司章程。

  创始股东一

  签署:

  创始股东二

  签署:

  A轮投资人一(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二(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A轮投资人X(盖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有限公司章程 篇27

  为了进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对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开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于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董事均已到会。

  董事会一致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如下:

  风险提示: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决议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董事会决议设计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

  ______公司

  董事会成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篇28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经理、监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一个法人(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年月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四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另作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原件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股东

  法人(含其他股)股东盖章:

  或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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