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政府彩电采购合同书(通用3篇)
经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见证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_________省政府采购_________号_________省_________大屏幕彩电采购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其前附表
(2)乙方的投标报价单、服务承诺和投标澄清材料
(3)资格证明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设备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台。
4.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5.付款条件
本合同设备的付款条件详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6.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设备的交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十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7.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所涉及的设备在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法典》、以及本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见证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方(单位盖章):_________省政府采购中心
授权代表:_________(签字)
签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
│1、付款 │1、在乙方向见证方开具中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30%的 │
│ │履约保函并向见证方缴纳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
│ │后,甲方向中标人预付合同金额的30%; │
│ │2、乙方的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初验后,甲方向 │
│ │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0%; │
│ │3、乙方的货物经甲方授权的县(市、区) 部门验收 │
│ │合格,项目集成验收完毕后, 年 月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 │
│ │付合同金额的20%. │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签 订 地 点 :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的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 量
详细内容详见投标报价明细表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_____元整(¥)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最新一期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汽车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 交货时间: 自收到采购人发货通知之日起150天内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合格。 交货地点: 广西北海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本中心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地点 。
第七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期: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资金性质: 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安排的资金 。
2.付款方式:①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②按采购人工程进度要求,每批次电梯设备运抵现场验货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对应合同总价款的50%;③每批次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取得验收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对应合同总价款的18%。④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由甲方收取,预留合同总金额2%作为质量保证金,该笔质量保证金在全部货物质保期满后的30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2.如乙方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质量保证金按有关法规处理,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各分标的要求)。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
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30 分钟内到达甲方现场。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1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二条 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 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合同争议。
3.仲裁或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承诺函;
4.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采购人所属财政部门)、本中心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甲方(章):北海市妇幼保健院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买方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邮 编:100044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卖方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 编:100083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 帐 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 文中“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 文中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3 文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2.合同标的 2.1 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2.2 产品描述产地、型号、规格 见采购标书以标书内容为准2.3 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3.合同价款 3.1 单价及总价 见采购清单 3.2 供货价格 a、在同等产品中,我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产品给贵单位 b、按照标书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的优惠价格执行。 3.3 价格调整 每一个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如价格调整浮动至 4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的将计为下一个季度个别产品除外。 3.4 执行更新价格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后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3.5 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4.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支付。 4.1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每个季度或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发票及甲方订单,经甲方将产品订单与产品验收单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相符,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季度或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4.2 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余款货款总额的 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
5.包装及运输 5.1 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产品采用密封性形式,包装上应注明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锈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5.2 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3 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商品移交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4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6.1 交货地点: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6.2 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一般送货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以订单上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或以最短时间将对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7.检验 7.1 货到后,甲方按订单内容收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均以订单要求为准,对于使用单位要求更换规格型号的情况,乙方必须通过物产管理部采购管理室的同意后更换,对于清单外的产品按照招标书的要求以“达到一定采购量”的价格出售给甲方。 7.2 甲方收到产品的同时填写一般产品采购验收单,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验收单复印一份给乙方。季度或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 7.3 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的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7.4 对于应急采购产品按甲方对产品的要求,乙方保证在 8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8.质量保证 8.1 乙方保证所提供所有产品为投标书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符合标书中之规定的标准。如果产品质量与投标书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负责更换如更换后仍不能达到招标书规定标准甲方有权退货。
9.售后及其他服务 9.1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 24小时内进行退换,对于退换货的情况双方需做好验收记录,以备结算时对帐。 9.2 乙方应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主动通知甲方。每批订单将指定专人负责跟单送货,送货人应佩戴公司标志,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人员跟单送货将作好送货情况交接表,以避免因更换送货人员而耽误退换或补货等的'及时性。 9.3 将采用电子商务系统功能模块bs/cs,实现更多用户自助功能。
10. 环保和安全要求 10.1 乙方承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0.2 乙方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不能对甲方的正常使用人员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产品瑕疵 11.1 在交货之前乙方应就产品的品质、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11.2 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招标书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性能。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2.违约责任 12.1 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应本着信守合同、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事宜。 12.2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3 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12.4 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产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未按约定时间送到全部产品经甲方允许可以延期送的产品除外,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季度总货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 12.5 如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与招标书规定不符,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的内容。13.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违约方应于收到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13.4 本合同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本合同自动终止。
14.不可抗力 14.1 由于严重的水灾、火灾、地震、政府政策调整等和其他公认的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合同延期执行,该方可就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部分不承担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但应在 72 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随后的十天通过挂号信邮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另一方,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1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减轻和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继续履行合同职责。 14.3 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受阻方可暂时停止执行合同的受阻部分。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双方可以就解除合同及其他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14.2 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通知 15.1 本合同中任何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 注:以传真、电报通知的必须同时以挂号及特快专递再行通知。
16.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6.1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16.2 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6.3 争议处理期间除正在审理的部分以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 16.4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7.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五份共 6 页,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17.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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