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通用28篇)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 文件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 保险
第十五章 通知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和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的日期,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_____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____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_____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_____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___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________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_____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_____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_____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_____日后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_____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___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____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___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____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____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_____万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_____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_____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_____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___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___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_____万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_____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__月和_____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财务报表;
(4)重大事故报告;
(5)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_____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需要对直径_____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_____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一百条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零一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 收费
第一百零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__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______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______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__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______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__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供水工程设施;
(3)本协议项下权利;
(4)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______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______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个______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______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__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文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______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______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日,并且
(2)如在紧接着的______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______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______之后不少于______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______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日期满后不少于______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_____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______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日期满后不少于______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保险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保险》所述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五十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选择)进行仲裁;或
(2)任何一方应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附件
附件一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工程情况和范围、经营服务范围)(略)
附件二 《工程进度》(略)
附件三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略)
附件四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供水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略)
附件五 《技术规范和要求》(注:对于新建项目,应考虑包括初步性能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的要求)(略)
附件六 《设施维护方案》(略)
附件七 《保险》(略)
附件八 《工程技术方案》(略)
附件九 《原水供应协议或取水协议》(略)
附件十 《水价调整协议》(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财政监管和水价调整方面具体约定)(略)
附件十一 《供水服务标准》(略)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供水服务
第八章?_____
第九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文件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_____
第十五章?通知
第十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国(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和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_____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_____或_____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_____;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_____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_____;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年,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____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_____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在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___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第三十八条?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_____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完工检查之后_____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_____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完工检查后的_____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_____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在开始试运营_____日后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第四十七条?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在最终完工日后_____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___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____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___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____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____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_____万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_____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_____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_____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_____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___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___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_____万元。
第六十五条?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_____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______月和_____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供水服务
第八章?_____
第九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文件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_____
第十五章?通知
第十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和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_____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_____或_____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_____;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_____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_____;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年,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____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_____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在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___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第三十八条?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_____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完工检查之后_____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_____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完工检查后的_____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_____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在开始试运营_____日后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第四十七条?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在最终完工日后_____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___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____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___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____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____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_____万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_____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_____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_____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_____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___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___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_____万元。
第六十五条?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_____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______月和_____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国(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和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_____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_____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_____或_____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_____;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_____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_____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_____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_____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_____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融资交割完成; (3)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_____; (5)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按附件《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_____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年,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_____元人民币。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名称为,规模为_____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国省市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_____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在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_____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按附件《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乙方必须: (1)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至少提前_____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第三十八条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_____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_____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完工检查之后_____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_____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完工检查后的_____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证明运营_____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在开始试运营_____日后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第四十七条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在最终完工日后_____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日内开始建设;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日内恢复建设; (4)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_____日; (5)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_____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未在允许供水日后_____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_____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最终完工日后的_____个月届满之时; (2)乙方根据第_____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_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内, (1)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_____万立方米/日。见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_____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_____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_____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_____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_____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_____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_____万元。 第六十五条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______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______月和______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根据 (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 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 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 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 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 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新建项目或工程)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最终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最终完工日:指最终完工证书颁发或视为颁发之日。 计划最终完工日:详见附件 《工程进度》。 最终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认供水工程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能的测试。 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为完成融资交割: (1) 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2) 乙方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注:如乙方的水价或提前终止补偿条款与贷款文件有密切联系,则应规定“贷款文件应取得甲方同意”) (1) 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 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维护保函: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维护保函。 进度日期:指附件 《工程进度》中所述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计划开始运营日:指双方确定的、预计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运营的日期,即 年 月 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计划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开始运营日:指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发出供水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中明确之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的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该日期应与最终完工日为同一日期) 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条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函。 前期工作:指第 条所述的工作。 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的通知。 初步完工证书:指根据第 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证书。 初步性能测试:指第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 谨慎运营惯例:指在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供水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供水工程的项目中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国际惯例和方法。 担保协议:指由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并经甲方同意的向贷款人提供的在乙方股东持有的乙方公司股权或乙方拥有的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之上设置抵押、质押、债权负担或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协议。 项目合同:指本协议、融资文件、与本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重要设备原材料采购、施工建设、监理、运营维护及其他相关合同。 允许供水通知:指根据第 条发出或视为发出的通知。 允许供水日:指允许供水通知发出或视为发出之日。 项目: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当以下先决条件满足或被甲方书面放弃时,甲方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履约保函; (2) 融资交割完成; (3) 有关项目合同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4) 乙方已经按第十四章购买保险; (5) 已营运的城市供水企业还应当: ① 依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并依适用法律获本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② 职工安置方案按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③ 按附件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的约定交割完资产资金,须担保、质押等文件依适用法律获得批准; ④ 已经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生效日后 日内满足前述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所有款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他们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按其条款依适用法律对其有强制执行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 从事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2) 将依本协议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供水工程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供水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 不可抗力事件; (2) 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 在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4) 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 元人民币。 第四章 供水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名称为 ,规模为 万万立方米/日。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项目包括(净(配)水厂、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工程位于 国 省 市 地区,其确切位置见附件 《工程和经营服务范围》。(注:该表述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最终批复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建设和竣工的依据。(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建设期利息为 万元人民币,工程总造价为 万元人民币,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如有追加,应经甲方批准。(注: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六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 (1) 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运营和维护;(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2) 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注:本项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3) 承担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的费用。(注: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 监督和检查供水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 (2)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3)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在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格式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必须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注:本条只适用于新建项目)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确保于生效日后七(7)个营业日之内实现融资交割,并在融资交割时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 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注:本章只适用于新建工程)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按照经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不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按照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必须随时将施工图设计已编制的部分提交甲方审查,并且在提交施工图设计之后的 工作日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项目范围、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自费建设供水工程设施。 乙方可以将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机构,完成供水工程设施的建设。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因分包行为而免除、减轻或受其他影响。 第二十五条 乙方必须按附件 《工程进度》规定的日期开始工程建设和实现最终完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合理、详细地反映为实现最终完工日而计划的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 乙方若修改工程建设方案,则必须将修改稿提交给甲方,修改稿应合理详细地反映对活动、活动次序和期限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在离开制造厂前,乙方必须按适用法律安排测试和检验。 乙方应在对材料和主要设备进行每次测试和检验前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甲方。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测试和检验,但是如果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或未对乙方通知予以答复,并且在通知测试和检验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测试和检验可以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乙方在完成测试和检验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关于测试和检验程序和结果的报告。 甲方在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可书面通知乙方: (1) 对测试和检验结果满意;或者 (2) 说明测试和检验的程序或结果的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甲方检验并接受用于建设的材料和主要设备的任何部分,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在供水工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有关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随进度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进度。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其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建设且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任何其他文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乙方给予甲方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许可,使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 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移交后,甲方继续对供水项目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2) 参加与本供水工程类似的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开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述:上一个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况;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距离计划最终完工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建设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设期间经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监督和检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建设、材料、设备或机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 (1) 确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进入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但该等进入不应妨碍建设;并且 (2) 应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图纸和设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换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或机器设备: (1) 提交给甲方的施工图设计; (2) 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所述的项目范围; (3) 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或 (4) 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的维护方案。 并且,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第三十一条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设工作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机器设备,并且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 第三十三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初步完工前合理时间内提前向甲方发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预计可以开始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测试日期必须在发出通知后的 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条 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进行初步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初步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未对初步完工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初步性能测试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1) 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应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者 (2) 如初步性能测试的结果不符合本协议要求,应书面通知初步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条所述报告之后 工作日之内不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不符合情况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初步性能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果供水工程设施未通过初步性能测试,乙方必须: (1) 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符合情况;并 (2) 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重复初步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初步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三十八条 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适用法律完成项目工程各项验收为前提,在甲方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按第三十六条测试结果被视为满意(或认可)之后 工作日内,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完工检查的日期和时间(完工检查日期应在发出初步完工通知 工作日后)。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完工检查,但如果甲方未对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或作出回复,并且在通知的完工检查的时间没有到场,则完工检查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完工检查之后 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或机器中存在的所有缺陷详细列明并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不参加完工检查,或者未在完工检查结束后 工作日之内向发出有关缺陷的通知,则应视为供水工程的建设工作、材料、设备和机器已令甲方满意(或认可)。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发出上述有关缺陷的通知且乙方无异议,乙方必须改正所有缺陷。 甲方可对有关缺陷通知中列明的缺陷进行进一步的完工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完工检查后的 工作日内,如果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检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认可)或视为令甲方满意(或认可),甲方应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第四十二条 只有在以下各项均已发生之后,乙方方可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供水工程可以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 (1) 甲方已发出允许供水通知; (2)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其已收到或放弃收取以下各项∶ ① 运营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均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明; ② 证明运营保险完全有效并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证明的复印件; ③ 乙方已签署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化学品和零件供应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三条 在开始试运营日后 日内,乙方必须按照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最终性能测试。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参加最终性能测试,但如果甲方不提出书面反对,或未作回复并且在通知的最终性能测试的时间没有到场,则最终性能测试也可在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不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完成最终性能测试且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交有关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和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收到上款所述报告后,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表示最终性能测试的结果符合本协议要求并发出最终完工证书,或认为与报告中所述的最终性能测试的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报告后 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上述不符合通知,则最终性能测试结果视为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如果供水工程未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则乙方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来补救不符合情况,并应在至少提前 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重复最终性能测试。 乙方必须承担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的费用和支出,并对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复最终性能测试而发生的延误负责。 第四十六条 如果最终性能测试符合本协议要求且乙方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发出最终完工证书,则最终完工证书在上述 工作日期满时视为发出。 第四十七条 如果甲方①检查和验收供水工程建设工作、材料、机器或设备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颁发允许供水证书;或③颁发最终完工证书,这些行为均不得解除乙方对供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工程最终完工后,乙方应当将供水工程项目外所受工程影响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恢复到工程施工前的相应状态;乙方不能实施的,甲方可指定机构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在最终完工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适用法律归档): (1) 供水工程有关的图纸(包括打印件和电脑磁盘)一式三份; (2) 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随机图纸、文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一式三份; (3)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本供水工程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甲方和乙方承认政府有关部门可依适用法律参加供水工程的测试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由于乙方违约造成的延误,使供水工程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乙方必须按 元人民币/日向甲方支付预定违约金直至开始运营日或最终完工日或本协议终止日(以先发生者为准)。 甲方获得这些预定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 书面通知甲方其终止建设,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的决定; (2) 未在生效日期后 日内开始建设; (3) 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日内恢复建设; (4) 停止建设连续或累计达 日; (5) 在允许供水日前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供水工程设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建设停止之日后 日内未更换建设承包商; (6) 未在允许供水日后 日内达到最终完工日;及 (7) 未在计划最终完工日后 日内实现最终完工。 第五十三条 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条项下应付的金额,且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未提取的金额,作为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建设的预定违约金。 甲方行使该等权利不影响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为获取预定违约金的支付,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提取完。 在履约保函的金额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误到达最终完工日或开始运营日或放弃建设,对甲方不再有进一步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下述日期中较迟的日期到来时,甲方应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 (1) 最终完工日后的 个月届满之时; (2) 乙方根据第 条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个月期限内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于为移走在供水工程设施用地上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②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水厂的运行、供水管网的正常维护以及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服务; ③ 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用水水质、水量、水压、供水服务需求; ④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⑤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当将项目合同报甲方备案; ⑥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供水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包括水质、水量、水压以及维修、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标准;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⑤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乙方经营的供水工程目前净(配)水能力为 万立方米/日。见附件 《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供水规划的要求制定经营计划(包括供水计划、投资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营计划的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第六十条 乙方于开始运营日起 日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五年和年度经营计划。每个五年计划执行到期前六个月应向甲方提交下一个五年经营计划,每年十月底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甲方在收到乙方五年经营计划后三个月内、在收到年度经营计划后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六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乙方应将经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在履约保函到期或解除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 《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规定的格式,或可为甲方接受的其它格式。 第六十三条 维护保函的出具人为可为甲方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且保函金额为 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六十四条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 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第六十三条所述之金额,并向甲方提供维护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 个月将维护保函增加至 万元。 第六十五条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下的剩余款额和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六条 甲方行使提取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于每年 月和 月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乙方必须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附件 《设施维护方案》所述维护方案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所述技术方案运营维护供水工程设施。 第六十九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工程设施的任何部分需要替换,乙方必须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用以购买和安装替换部分,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七十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建造新的供水工程时,必须经 市政府书面批准,其建设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应由双方根据本协议下第五章所述条款规定的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十一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七十二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三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七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七十六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管网应具有大比例区切块网图,有完整阀门卡。 第七十七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出厂水量、电耗、物耗准确计量,并按适用法律及时校准相关计量器具。 第七十九条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情况下,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供水工程用地和接近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可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 净水和原水质量的检测分析报告; (2) 设备和机器的状况及设备和机器的定期检修情况的报告; (3) 财务报表; (4) 重大事故报告; (5) 计量器具校核证明文件; (6) 甲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甲方可就该违反行为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 (1) 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或者 (2) 书面通知甲方其对通知内容有异议,争议应按照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第八十二条 如果根据争议解决程序,认定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维护供水工程和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乙方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救,则甲方可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运营供水工程,与维护和运营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允许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和/或承包商及必要的工具、设备和仪器进入供水工程用地。 甲方应确保维护和运营工作尽量减少对供水工程运营的干扰。 第八十三条 如果乙方违反其运营维护供水工程的义务,则有关费用和开支必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金额,但是需将所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第八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第八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八十七条 乙方有权因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水价,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和成本的信息和相关解释。并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试验和检测,以核实设备的实际运转状况。 第七章 供水服务 第九十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供水服务。 第九十一条 由于城市规划要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另外供水服务,甲、乙双方应进行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第九十二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必须在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时: (1) 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2) 需要对直径 毫米以上市政主干管进行维修、造成供水影响较大的,应当提前 日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 (3) 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 (4)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故造成临时停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在发生事故后一小时内报告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九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 《供水服务标准》,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原水水质监测制度。对取用地表水原水的浊度、PH值、温度、色度等项目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取用地下水的原水水质应每 日进行检测。对本地区原水需要特别监测的项目,也可列入检测范围,根据需要增加监测次数。 第九十六条 乙方应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 第九十七条 乙方发现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的供水水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入供水工程,并配合甲方代理人或代表进行水质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九十九条 乙方必须按照适用法律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相应标准。 第一百条 乙方提供的供水服务,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乙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用户实行抄表服务,但不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供水责任。在同一供水服务范围内,乙方应保证同类用户交纳同一水费、接受同一供水服务。 第一百○一条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与用户签订《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一百○二条 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拒绝或停止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及用水地点具备供水条件的用户供水。 第一百○三条 按照适用法律,乙方应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百○四条 除水费及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一百○五条 乙方须建立营业规章并报甲方备案。 第一百○六条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随时向甲方提供有关供水服务的书面报告,并作详细的说明。 第八章 收 费 第一百○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 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 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 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 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 供水工程设施; (3) 本协议项下权利; (4) 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 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 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 个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文 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 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并且 (2) 如在紧接着的 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 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 之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 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保 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 《保险》所述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 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 通 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 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选择)进行仲裁;或 (2) 任何一方应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附 件 附件一、《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工程情况和范围、经营服务范围) 附件二、《工程进度》 附件三、《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四、《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供水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注:对于新建项目,应考虑包括初步性能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的要求) 附件六、《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七、《保险》 附件八、《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九、《原水供应协议或取水协议》 附件十、《水价调整协议》(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财政监管和水价调整方面具体约定) 附件十一、《供水服务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和扩大青岛多彩扎啤的区域销售,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公平、互利双赢的原则,现就青岛多彩扎啤区域特许经营事宜,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使用 1、特许经营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1)乙方必须具备一家规模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形象店,并按标准形象店或者甲方许可的其他方式推广青岛扎啤专营店(按公司统一模式装修)。 (2)乙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经营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乙方必须具备相应法人或自然人资格且手续齐备,并将其相关的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予甲方存档。 2、甲方授权乙方作为“青岛啤酒扎啤城”的区域特许经营商,在省内的 (地级市、市区)内的 县(县级市)范围内开设“青岛扎啤城”并发展区域青岛扎啤专营店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只能在双方本条款确定的区域内使用,不得跨区域经营。 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青岛啤酒扎啤城),乙方经甲方授权后方可在所辖区域发展青岛扎啤专营店,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存档备案。但乙方在授权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同其所辖直销商签订直销经营合同,乙方与所辖直销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二、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1、自__ 年_ 月_日至__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无异议的,续订下一期合同。续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为: (1) 乙方承诺与历届青岛扎啤一级经销商无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经济纠纷。 (2) 双方除下述(4)补充条款约定外,乙方承诺上一经销年度和甲方钱货两讫和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和经济纠纷。 (3)每期合同续订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下一期合同,以保证合同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如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续签合同并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甲方视同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收回经销授权。) (4)补充条款:_________。 2、甲方不得擅自收回乙方第一、2款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但乙方严重违约、违规以及合同解除终止条件发生除外。 三、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确定履行的费用。保证金为人民币__万元整(大写),本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当日内支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拖欠甲方任何款项或违反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相应金额充抵,保证金充抵后,乙方应在七日内补足保证金金额,如没有补足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补足保证金,超过一个月尚没有补足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剩余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合同终止,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四、供货方式 乙方在付清所有货款的前提下,可选择如下提货方式: 1、自提 2、委托: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运输业务所产生的中转运输、短途运输、保管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承担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商号”(青岛啤酒扎啤城)、企业识别系统及其所提供的其他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区域青岛扎啤专营店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甲方的企业识别系统。甲方对乙方“商标”、“商号”、企业的识别系统及店面招牌,室内企业文化等提出书面合理方案,乙方必须执行,否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青岛扎啤专营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以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同时,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住址和机构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4、甲方负责辅导乙方运营的整体规划,包括发展规划、人力资源配制、业务开发流程、经营管理方案等内容。 5、甲方不定期到乙方及青岛扎啤专营店做营运辅导,并拟出建议供乙方参考。 6、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扎啤每桶出酒量28升。 7、甲方应依据经审批后的乙方销售计划合理安排扎啤产品生产,满足乙方销售需求。 8、甲方对乙方区域的特许经营给予相应的营销支持,积极协助乙方开拓市场和促销。 9、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多彩扎啤系列啤酒)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扎啤生产日期等有效证件。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青岛多彩扎啤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后,可享受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各项售后服务,由乙方发展的直销商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2、经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使用“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甲方所提供之其它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甲方对乙方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等提出书面要求的,乙方必须执行。否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各自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和承担。乙方和在其特许经营区域内发展的青岛扎啤专营店应自行承担营业所需一切资金及经营上的盈亏,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作业手册、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组织和机构的监督、指导,并对其直营店和区域青岛扎啤专营店的产品品质、服务品质进行严格的监制和管理,以维护青岛多彩扎啤的形象。乙方直营店或区域青岛扎啤专营店有损青岛多彩扎啤形象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直至取消其区域特许经营权及青岛扎啤专营店资格。 5、对甲方的管理,营销模式的创新,新产品的开发有建议权。 6、乙方直营店或区域青岛扎啤专营店不得经营未经甲方许可的其他任何啤酒(青岛啤酒除外),一经发现,即属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每发现一次赔偿甲方人民币伍仟元计算。 7、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特许区域内销售产品,不得跨出特许区域外销售产品,严禁窜货,一经发现,即属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每发现一次赔偿甲方人民币伍仟元计算,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特许经营权。 8、严禁乙方灌装其他厂家酒液,一经发现,即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合同保险金内扣除人民币壹万元/次,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特许经营权。 9、乙方从甲方处购买的扎啤桶、扎啤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流入其他市场,如流入其他市场,一经发现,即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合同保险金内扣除人民币壹万元/次,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区域特许经营权。 10、乙方必须从甲方订购统一提供的与扎啤特许经营有关的各种机器设备、容器以及其他特许经营物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采购,一经发现,即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合同保险金内扣除人民币壹仟元/次。 11、乙方应及时向厂家返回空酒桶,保证厂家及时清洗空酒桶,每批次酒桶在乙方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除加清洗费叁元/桶,另每桶处罚人民币伍元,年末返桶不及时的每桶再加收罚款贰元。 1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特许区域经销青岛扎啤的所有销售网点充打扎啤使用的是食品级的二氧化碳;如违法经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同时甲方保留断供和取消乙方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13、如因批次产品质量原因,甲方应为乙方无条件等量调换并承担所需运费。乙方保证绝不销售过期扎啤、变质扎啤和其他存有质量问题扎啤给消费者,保证绝不违法经销青岛扎啤。 14、乙方应积极拓展市场、扩大促销,使销售量逐年递增,力争实现特许经营区域销售目标计划。乙方在该合同年度销售任务见附件一《合同年度市场销售奖罚细则》。 15、乙方每月应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甲方提供下个月销售计划,甲方审批后备案落实。 七、合同的转让 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份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市场转让费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延续市场维护管理费。区域特许经营授权当年合同原则上不能转让,如果当年合同转让的,甲方就乙方取得的市场转让费超额利润部分另行加收百分之三十作为先期市场开发管理费。 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壹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八、保密条款 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经营模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为商业秘密,乙方对此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解除合同后的5年内不得泄露。 九、违约责任 双方应该真诚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按本合同以上条款约定的执行,无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货品的生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区域特许经营权: 1、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违规事项; 2、乙方连续两年未开发市场; 3、乙方不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开发市场或者连续两年销售量严重下滑(较上年下降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时。 如因国家政策、政府部门、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继续再经销青岛多彩扎啤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蒙古五谷高技术杂粮加工*限公司区域特许经营合同书 甲方:内蒙古五谷高技术杂粮加工*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落雁居124号 法定代表人:齐-英职务:董事长 代表人:姜-克职务:总经理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鉴于甲方为扩大“五谷潮”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饮食健康的需求,不断拓宽五谷高技术杂粮产品(以下简称“五谷产品”)市场营销渠道,确保五谷产品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五谷产品特许经营计划”。 第二条.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五谷产品特许经营计划成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伤焦餐∈亍/P> 第二章合同宗旨 第四条.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五谷产品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第六条.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 第三章保证条款 第七条.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 第八条.乙方保证其用于五谷产品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五谷产品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章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区域内系列五谷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并归属__________(公司总部或某一级市场)统一管理。 第五章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加盟金2万元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1万元。同时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_____元。如需分期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乙方首期需向甲方交纳______元,其余____元应在____年__月__日前交齐。 第十二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按规定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十三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五谷”商号。上述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乙方权利 第十四条.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五谷产品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乙方享有甲方出厂价的90%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如遇甲方产品价格浮动,以发货单为准,对十五日之内的进货给予一次性的价差认定。 第十六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利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 第七章乙方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保证承担“五谷潮”品牌维护和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 1.统一形象识别 2.统一服务规范 3.统一宣传口径 4.统一价格策略 5.统一促销活动 6.统一配货渠道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环境良好的场地经销“五谷”产品,确保产品在流通期内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规范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 第二十二条.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乙方保证不以“五谷潮”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 第二十六条.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市场标价不超过甲方的市场指导价,并维护甲方的价格体系,配合甲方有计划的开展市场促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管理办法向指定部门进行订货,并按订单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未经许可不得跨地区订货。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销售业务但不得拒绝为主动来的授权区域外的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应及时与总部联系,并备有文字说明,以便于总部整体协调。 第二十九条.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五谷公司”有关标识,停止与“五谷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甲方权利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 甲方:交通运输局 乙方:*有限公司 为了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__年第5号)、《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政府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要求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__〕37号和〔20__〕2号决定,经招标确定*有限公司为道路旅客运输独家经营单位(中标等相关文件附后),负责我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和经营工作。经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许经营内容及有效期限 1、县域内原有126台农村客运车辆及经营权由乙方进行收购,所需资金由乙方负责。 2、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许可乙方相关经营范围、期限,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验。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延长许可经营期限。 3、乙方在被授予特许经营权,且完成所有车辆收购后,作为唯一的道路运输企业,享有在独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营运及相关业务,以获取合法利润的权利。 第二条 政策保障 1、甲方支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扶持政策及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给予每年每车5万元运营补贴或按实际运输成本和车辆数予以补贴。 2、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资金支持和补助补贴。争取的资金做为企业再发展和投入,不能因争取到了而取消和减少县政府的经营补贴资金。 第三条 特许经营服务的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行业规范 1、服务质量标准 :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 2、安全管理及行业规范: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改造计划及运营方案 1、车辆投放及线路开通。乙方投入运营后,首批投入20辆纯电动公交车辆,开通—邢襄古镇、抗大路—浆水公交线路;按照交通发展规划如期投入所需的全部纯电动的公交车辆,依次开通邢左线—路罗、邢和线—将军墓、—宋家庄、邢昔线—宋家庄等主线,实行公交运营模式。现有的农村班线实行农村班车运营模式,实现县域内公交和班车并行经营;公交车、班车配置空调、语音报站、刷卡器、全智能支付、北斗动态监控、视频监控等设施。 2、首末班:冬季首班运营时间6:30,末班运行时间17:00;夏季首班运营时间6:00,末班运行时间18:00。运营时间由乙方根据县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季节与运营实际适时调整。 3、发车间隔:公交发车间隔20—40分钟/班,高峰时段、节假日及春节期间,根据需要增加班次。 4、公交票制:公交票价执行阶梯式票价,遵守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票价。 5、建立智能公交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动态地获取实时交通信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和调度。方便公众出行、提高营运效率和服务水平,缓解目前城乡交通拥堵状况。 6、运营管理:专业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乙方将各线路运营质量每日上报甲方,对运营趟次完成率、首末班准点率、发车准点率、安全事故、有责事故等每日形成数据报表。公交车刷卡器实现银联卡联网。 7、协调*市公交公司退出西部山区经营线路,以便更好调整服务力度,更好的方便旅客便利出行。 第五条 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建设 1、由乙方垫资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停放处、保养处、充电处、职工办公楼、司乘公寓等的建设。公用设施建成后,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待第三方评估完成后进行回购。 2、乙方负责站亭等客运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确保其能够满足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甲方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的公用设施建设提供审批手续和上级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资金补贴和投入。 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 1、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3、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4、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5、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包车等无审批程序擅自运营车辆,规范公交服务市场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当履行的责任 1、在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实施企业年度客运经营计划。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3、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优质服务。 4、执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服务价格标准; 5、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7、加强对营运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车辆、设施完好并符合城乡公交发展要求。 8、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合理的服务建议。 第八条 乙方的服务承诺及承担的社会义务承诺 1、乙方的服务承诺:把公交打造成政府满意的公交服务的样板工程。 2、乙方承担社会义务的承诺:离休干部、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和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人凭证享受免费乘车;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享受免费乘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乘车政策。 第九条 紧急调用权和处置权 1、在社会发生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需要调用乙方的车辆、人员、公交设施及物资;决定临时调整乙方线路和采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措施,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甲方可以强制实施。 2、依照前款规定调用车辆、公交设施及物资的,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及时归还,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承担政府其他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本条“紧急情况”是指: (1)发生骚乱、暴动、上访、静坐、游行、示威、集会等群体性事件,或举行大型会议、赛事、演出、纪念等团体活动、迅速疏散、运送人群。 (2)抢险救灾,避免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延续、提前收回、临时接管、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若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2、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解除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服务。 3、甲方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本协议时,应充分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4、乙方须在特许经营权期满前一年,按照规定申请延长特许权期限,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延长特许经营优先权。甲方应在考虑保证乙方人员、资产及服务连续性的前提下,给予乙方延长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性。 5、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照公交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2)擅自转让、出租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3)未经公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 (4)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6、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调整规划,造成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甲方对乙方资产按第三方评估或协议进行合理处置、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安置,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在特许经营权变更或终止程序完成前,乙方应保证公交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由甲方认可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担保。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或无故提出终止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风险分担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特许经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包括因政府管辖权变更调整),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已无任何保障或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4、本协议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的。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不因政府和相关部门撤并及管辖权的变更归属而发生变化,要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和本协议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接上页,此页无正文) 授予方(甲方): 接受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招募手册》、《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 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 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 。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 省(市) 县(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区域。(见附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地址为 。 三、加盟面积为 。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按照加盟当月/当年营业额的 %,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部分 加盟开业 第八条 设立加盟形式 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加盟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除以乙方名义经营加盟之外,乙方以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必须在加盟开业前的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 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XX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加盟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十一条 加盟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二条 加盟开业培训 在加盟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样式、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 第十四条 加盟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加盟开业的条件 加盟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四部分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十六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货物,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加盟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需增售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 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第十九条 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维修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设备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维修。维修累计 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第二十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盟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盟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证》编号: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 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第三十条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第三十二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第三十三条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部分 加盟统一运营 第三十四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加盟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三十七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加盟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三十九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四十一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 第四十四条 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 在转让之日起 年内,甲、乙双方在特许区域内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四、累计 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 第四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三、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或者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可多选):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九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五十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可多选):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十一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四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十八条 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 甲方以原售价回购; 乙方自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竞业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 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十二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二、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十四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提交 解决。 上述三项未作选择的,视为约定第一项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甲方应将本合同签订情况报甲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乙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签于: 签于: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 市(县) 区(乡、镇) 路(街)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 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一章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 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岁至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 (一)至 (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平方米至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总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________承担。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八条 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九条 许可形式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 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 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总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总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_________。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 总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必须经总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特许区域 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月____日。 如果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_______年,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总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五)_________。 第十五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五章 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六条 经营手册 总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店拥有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的 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十九条 经营手册的执行 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总部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店应当向总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加盟店经理及_________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初始培训 总部应当对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________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培训 对加盟店普XX员工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由加盟店负责。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培训的考核 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过规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加盟店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加盟店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由总部向加盟店统一收取。 第七章 支持 第二十六条 前期支持 从加盟店筹建开始至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 (二)加盟店的筹备、开业与营运; (三)加盟店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_________。 总部应当向加盟店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_______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_______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加盟商提供与加盟店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总部_________部门具体负责对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加盟店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加盟店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加盟店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工作指令 总部有权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加盟店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 总部关于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加盟店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加盟店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加盟店应当执行。 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加盟店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 费用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_________负担。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加盟店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章 设备与物品 第三十一条 统一配置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统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二条 专用设备与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加盟店向总部租用,加盟店不能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加盟店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_________%,总部应向加盟店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加盟承担_________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总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总部为受益人,保险费由_________承担。 因加盟店不按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设备与物品 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_________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总部向加盟店供应的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_________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向总部推荐的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采购。 加盟店向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X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质量标准 总部指定的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总部向加盟店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承担质量责任。在指定时有过错的,由总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 供应与销售 第三十八条 产品目录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配送中心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的行为,一律视为总部的行为,由总部对加盟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采购,不得向其他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四十一条 配送 由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加盟店需向其他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实行“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按照总部规定的39;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三条 销售返利 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总部在每年____月,将上________年度(____月____日至____月3____日)总部推荐的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四条 退货、换货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配送中心或指定向加盟店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加盟店供应的产品,总部、加盟店及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向加盟店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对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七条 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_______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________构成。 由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八条 销售价格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销售指标 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总部有权终止其营业。 第五十条 货款的结算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 由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按照总部与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________承担; (五)_________。 第十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三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商标、_________商号和_________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 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 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五条 合同备案 在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报商标局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 第五十六条 宣传 总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 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定。总部应向加盟店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商标与品牌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七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店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加盟店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总部负担。 第五十八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________,由总部统一制作,销售给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_________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六十一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限于总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 (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 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二条 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加盟店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 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加盟店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加盟店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及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权利回授 加盟店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无条件地许可总部使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网络成员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许可 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竞业禁止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________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加盟店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________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五条 补偿 总部对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加盟店的违约而终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补偿。 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加盟店员工的补偿,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加盟店给予补偿,本合同终止后的补偿义务由总部承担。 第六十六条 承诺与保证 加盟店承诺并保证: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 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加盟店不对 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 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 替代责任 因加盟店未按照规定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总部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加盟店对总部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第十二章 专利 第六十八条 实施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许可)实施总部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 第三人在特许经营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实施专利权; (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条 专利权的无效 本合同签订时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加盟店有(无)权解除本合同。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加盟店无权要求赔偿。 本合同签订后,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的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因总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加盟店有权解除合同,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总部应当赔偿加盟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技术革新 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 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 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第十三章 著作权 第七十三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及总部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行使。 第七十五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 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著作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 总部委托(指定)加盟店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和_________享有,总部有权许可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 第三人使用。 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七十七条 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加盟店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职责,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七十八条 诉讼权利 对 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诉权的行使 对 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甲方:乙方:日期 区域特许授权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区连锁发展商: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愿成为甲方之省(市)级地区连锁发展商,甲方通过对乙方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考核,同意乙方成为其地区连锁发展商。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条件如下,并共同遵守: 一、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连锁体系”的区域特许经营发展商,享有在省(市)级区域使用连锁体系开设直营店并发展区域加盟店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只能在双方已确定的 省(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 ”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和商号,并在上述特定地区授权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甲方对乙方的上述服务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期限及地域 1、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以特许加盟的方式成为甲方的地区连锁发展商,使用甲方统一的商标、商号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CIS),依甲方之经营模式并按本合同及标准作业手册的规定进行本合同确定的业务。 业务范围包括:(1)、在甲方的指导下,乙方在特定省市区域内开设自己投资的直营店;(2)、发展加盟商,同时向加盟商提供管理、培训、技术支持和指导等服务,履行其区域连锁发展商的职责;(3)、在特定省市范围内经销甲方的产品,并向其区域内加盟商提供产品配送服务;(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业务。 2、期限: 自公元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共 年)。 3、地域和地址 授权的地域范围是: 省(市) 市(区); 三、各种费用及支付方式 1、加盟金: 加盟金是乙方加盟甲方,获得甲方商标、商号、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和管理手册的使用权并享受甲方提供的所有支持和服务,而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加盟金为人民币万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 2、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本合同确实履行的费用。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本保证金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一年内以支票或电汇等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以保证金中相应数额充抵。合同终止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区域加盟金分成 区域加盟金是指在乙方参与下,甲方与区域内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中规定的加盟金的总和。分成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50%,逐月核算,逐月支付。该分成作为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的报酬。 4、权利金 权利金是乙方使用甲方的各项权利并得到各项支持服务而应按年度定额向甲方缴纳的费用。乙方须在每个经营年度(经营年度是指签订合同的次日至下一年度的当日)结束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该年度权利金。权利金的标准为:。 5、区域权利金分成 区域权利金是指在乙方参与下,甲方与区域内加盟商签订特许合同中规定的权利金的总和。分成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50%,逐月核算,逐月支付。该分成作为乙方代为发展特定区域内加盟商,并向特定区域内“ ”加盟商提供技术支持、产品配送、监督管理等项服务的报酬。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其所提供之其他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区域加盟商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甲方的企业识别系统。 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区域加盟商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甲方有权委托其他住址和机构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4、甲方负责辅导乙方运营的整体规划,包括加盟发展规划、人力资源配置、业务开发流程、经营管理方案等内容。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标准作业手册》。 6、甲方不定期到乙方公司及店面做营运辅导,并拟出报告给乙方参考。 7、甲方应向乙方配送其体系内有特色的、乙方享有独家经销权的产品。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向国家审核合格的供应商购买。 8、为提升品牌形象与乙方效益,甲方应在全国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广告宣传。甲方在作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是指由甲方统一策划,并在全国所有农化产品营销公司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广告促销活动)。 9、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培训、研修等服务。 (1)、甲方负责提供营运期间的各种岗位及技能培训。 (2)、培训费用分担:培训如在乙方所在地举办,则师资、教材、场地等关于训练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在甲方所在地举办,上述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统一的商标、商号、管理软件、经营作业手册及整套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使用权,并有权获得甲方的营运辅导。 2、乙方有权使用“ ”商标、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甲方所提供之其他经营知识、技术或资料。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特定产品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并享受营销中的各种优惠。 4、乙方在经营期间为提升其经营效益及效率,可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各种营运报表和资料,给予确切的经营分析和诊断,及时协助乙方提升管理水平。 5、乙方应自行承担营业所需之一切资金及营业上之盈亏。 6、乙方使用商标时,应与甲方提供的商标标识一致;乙方不得申请注册与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为确保农化产品营销连锁店的整体外观统一风格,乙方公司及区域加盟商的装修应符合甲方企业识别系统之要求。 8、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制定的法规及政策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不包含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同时,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发展加盟商或者经销未经甲方授权经营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经营政策和营运规章,严格执行作业手册、制度规章的规定,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组织和机构的监督、指导,并对其直营店和区域加盟商的产品品质、服务品质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维护品牌形象。 六、区域发展规划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乙方在特定区域内协助甲方发展区域加盟店不少于 家,第二年发展到 家,第三年发展到 家,第四年发展到 家,第五年发展到家。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向甲方购货不少于 万元,以后每年按 % 的比例递增。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 1、甲方授予乙方 商标和标识的使用权。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2、甲方为乙方提供《连锁店CIS手册》,并提供标准化店面装修设计指导和特定的标识用品及特定设施、设备,其施工费用、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相关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需自行制作相关标识用品,须事先报甲方批准,严格按《 连锁店CIS手册》的规定设计制作,通过甲方的审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4、乙方不得将 商标和标志再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使用,也不得以转让、出借、转卖等其他任何形式将上述商标和标志授予他人使用。 5、乙方不得自行制作或使用与 商标和标识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和标识。 6、乙方不得擅自扩大商标和标志的使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与其它商标及标志组合使用。如果发现第三方非法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和标识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制止上述非法行为。 7、有关甲方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见本合同附件,即《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八、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1、乙方享有甲方统一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同时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广告宣传和特卖促销活动及其它统一的活动。 2、甲方在广告中列名宣传、介绍乙方,公告乙方及区域加盟店加盟连锁店成员身份。 3、乙方可以自行策划实施适合本地市场的广告宣传及促销等活动,但必须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4、乙方需要发布有关甲方及连锁事业的对外广告和宣传材料时,须使用由甲方正式提供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资料,并按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方式进行。 九、合同的转让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乙方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2、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须经过乙方同意,但该受让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继续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十、保密条款 1、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经营模式等内容为商业秘密,乙方对此有保密义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不得将其所知道的甲方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式等向他人透露。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非双方所能控制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二、续约和终止 1、如乙方要求续约,其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可自主选择是否与乙方续约,并有权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 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将属于甲方授权使用的物品交还甲方,包括属于甲方提供给乙方之设备物品及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有关文件、手册、资料及招牌等。 十三、违约责任 双方应该真诚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四、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十五、 其它 1、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及双方协议修改之内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4、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代表人: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编号NO. 特 许 人:C连锁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受 许 人: (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前言: (1)乙方认可甲方是C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 (2)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享有权利。 (3)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C的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4)本协议中使用的小标题,均为方便理解而使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释义 除本合同文意(包括前言)另有需要,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C产品 由甲方统一配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产品。 C知识产权 属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C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 宣传推广用品 由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胶袋等。 2.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C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C产品。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C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C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以其名义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筹资金设立C连锁店,并以此作为最终获得C特许经营权的前提。 3.2 连锁店内的电脑硬件及软件按甲方管理系统的需要由甲方代乙方购置,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3.3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乙方合法享有连锁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只能经营甲方提供并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不能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3.5 乙方在连锁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价格销售。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1.2 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在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作为处罚,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1.4 乙方如根本违反本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按期支付货款 月及给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造成企业形象重大破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2 甲方义务: 4.2.1 负责C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并负责依约向乙方提供C产品; 4.2.2 提供乙方成立C连锁店时需由特许方即甲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2.3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向乙方提供C连锁经营专业培训(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陈列推广、电脑操作等); 4.2.4 负责乙方的铺面设计,并在在乙方开店前指定当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向乙方赠送一定数量的宣传推广用品(包括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及购物胶袋等),赠品的数量由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根据乙方铺面的具体情况来定; 4.2.5 负责制定和修改C连锁店的经营手册、经营守则; 4.2.6 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乙方的独家经营权。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C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有权拥有连锁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连锁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 5.1.4 有权对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员工不负责任造成乙方严重缺货、影响乙方的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5.1.5 有权到甲方C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5.1.6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活动。 5.2 乙方义务 5.2.1 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 5.2.2 按C的统一形象要求,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或由甲方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店铺装潢),并负责装修费用,按设计要求购买甲方统一订制的货架、标志、牌匾、灯箱架等辅助材料; 5.2.3 确保连锁店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连锁店经营业务的合法正常开展; 5.2.4 在连锁店内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经营销售甲方许可的C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产品价格,需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供的C产品经验收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负责验收后的产品质量及所销售产品的售后服务; 5.2.6 派专人管理货物并应甲方及其指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5.2.7 对C网上商店有推广宣传的义务,对经营区域内的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获取协议利润; 5.2.8 积极参予甲方安排的统一促销活动及其他活动; 5.2.8 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C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C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 特许加盟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以现金或汇票形式向甲方指定帐户支付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合同保证金 元;合计 元。 7. 货物配送、调换及运输 7.1 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 元至 元的金额向乙方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7.2 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统一配货,在开业X个月内某种销量不超过该品种进货总量的%,乙方可向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申请调换的货物保存完好,并由甲方审批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调换。 7.3 开店之日,乙方应提前天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收到款项后,组织发货;开店之后,乙方要求甲方发货前,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所属仓库提货,每次配货周期不少于X天。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X连锁店的商标、商号、CIS系统等所有经营技术等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 8.2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9.违约责任 9.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千分之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款; 9.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应依约向乙方发放货物。否则,按上述条款同等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X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X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意向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12.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即时生效。 12.3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特许人):C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双方 特许者:q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邮政编码: 1、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 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 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 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苏州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年,自20xx年6月1日起至年月日止。 17、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以及总部给予的的支持,共同努力,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系统,共同拓展_________市场,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特许经营系统: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总部与分部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分部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分部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分部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分部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分部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发展特许经营系统。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六条 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分部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全资或控股)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三)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七条 许可形式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本区域内_________地区设立直营店;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在该地区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在分部不能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开发特许区域的市场时,总部以自己名义或许可其他分部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三)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四)_________。 第九条 权利的限制 总部对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作出下列限制: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_________年后,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分部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全部特许店数量的_________%。 第十条 特许区域 总部许可分部开发的区域为_________,在特许区域内,分部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分部开发特许经营的初始区域为_________,如果分部未能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总部将保留对特许区域进行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分部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一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分部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年,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分部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总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五)_________。 第十三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四章 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四条 经营手册 总部向分部出借详细记明特许经营系统操作规则的《区域特许经营手册》及《特许店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分部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分部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总部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分部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本区域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分部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区域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十七条 经营手册的执行 分部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分部有义务监督、检查特许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与《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分部怠于行使监督、检查及处罚权,总部有权对分部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分部应当交回全部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分部统一保管,并限于在分部营业场所内查阅使用;《区域特许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 人员查阅使用,《特许店经营手册》仅限于分部经理及 人员查阅使用,分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九条 初始培训 总部应当对分部人员进行为期________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分部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四)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后续培训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连锁店加盟合同·瑜伽加盟合同·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商场超市加盟合同·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分部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分部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分部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分部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总部和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的培训 对区域内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分部负责。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分部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分部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按总部向分部统一收取。 第六章 支持 第二十四条 前期支持 在分部开始建立至试营店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分部及配送中心的建立与营运; (二)试营店的选址、开业与营运; (三)特许经营系统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_________。 总部应当向分部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_______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_______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二十五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分部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总部_________部门具体负责对分部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分部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特许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分部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分部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工作指令 总部有权不时向分部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分部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 总部关于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分部及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分部及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区域的风俗习惯,分部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分部应当执行。 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分部及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分部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分部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费用 总部为分部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_________负担。 总部为分部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分部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章 设备与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统一配置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分部及特许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条 专用设备与物品 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分部向总部租用,其中,属于特许店使用的,由分部以租赁方式向加盟店租赁。分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_________分部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_________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_________%,总部并应向分部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分部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使用人承担_________责任。 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分部负责,总部负责向分部无偿(有偿)供应维修配件。 第三十二条 保险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_________为受益人,保险费由_________承担。 因分部(加盟店)不按总部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分部(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通用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分部(加盟店)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总部向分部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_________价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 分部(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 质量标准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总部向分部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总部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供应与销售 第三十六条 产品目录 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分部及特许店均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 配送中心 在本区域内将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建立配送中心。配送中心为法人(非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由负责管理。 配送中心的投资额为_________元,其中,总部投资一元,分部投资_________元,由_________负责筹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分部(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配送 由分部(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分部(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一条 销售返利 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分部(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分部及加盟店。分部(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二条 退货、换货 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 特许经营系统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总部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分部供应的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分部供应的产品,总部、分部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向分部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条 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_______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________构成。 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六条 销售价格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分部(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总部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分部(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分部(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货款的结算 由总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 由供应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分部(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设计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分部及加盟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总部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分部(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总部(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总部(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分部(加盟店)对总部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________承担; (五)_________。 第九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条 使用许可 总部将其拥有的_________商标、_________商号和_________标志许可分部使用,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二条 合同备案 总部与分部将同时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由总部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商标局备案,由分部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分部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分部分别承担。 第五十三条 宣传 总部和分部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和品牌。 总部应事先制定每年度的宣传计划,并征求分部的建议或意见。总部应向分部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分部应当在特许区域内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四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分部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分部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第五十五条 商标的分许可 分部无权将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加盟店使用,但总部授权分部对加盟店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分部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的加盟店,应当由总部直接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分部及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________负担。_________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________,由总部统一制作,转售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_________由分部(或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章 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分部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五十九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限于总部规定的人员范围知悉商业秘密; (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条 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分部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 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分部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分部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权利回授 分部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五条件地许可总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分部(加盟店)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竞业禁止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分部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分部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三条 补偿 总部对分部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分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对特许经营系统投入的资产被闲置,则总部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满_________个月,按照评估价格收购其闲置资产,或者按照其实际闲置时间每月给予分部_________的补偿。总部不予收购或补偿的,解除分部的竞业禁止义务。 闲置资产限于_________范围。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分部应当将实际闲置的资产情况书面报告总部,并由总部与分部共同对闲置资产进行封存,定期查验。 因分部的违约行为而终止本合同的,分部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总部承担收购或补偿的责任。 对分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补偿,由_________承担。 第六十四条 承诺与保证 分部承诺并保证:分部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分部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分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五条 替代责任 因分部未按照总部的规定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总部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分部对总部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第十一章 专利 第六十六条 实施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实施总部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实施的专利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经营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实施专利权; (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八条 专利权的无效 在签订本合同时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分部有(无)权解除本合同。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分部无权要求总部赔偿。 在本合同签订后,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九条 专利权的终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因总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分部有权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总部应当赔偿分部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技术革新 分部及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 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 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第十二章 著作权 第七十一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规定,及总部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分部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总部许可,分部不得行使。 第七十三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著作权,除另有规定之外,总部不得在特许区域内行使。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特许店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使用;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使用著作权; (三)《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 (四)总部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四条 著作权的归属 总部委托(指定)分部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分部及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归总部和_________享有,总部有权许可_________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合作作者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分部及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义务 分部及其加盟店均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分部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主要职责,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七十六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人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分部及其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分部(加盟店)行使诉权,应当经总部书面同意。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总部的指示行事。 第七十八条 报告 分部及加盟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总部。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分部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第七十九条 诉前保全 分部(加盟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分部(加盟店)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八十条 费用负担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总部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总部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分部支付; (三)总部与分部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总部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 (三)总部、分部及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二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分部及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分部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告总部。 分部及加盟店均应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时,总部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 因总部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分部及加盟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总部负担,否则按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条 其他诉讼 分部及其加盟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 (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 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行为,导致总部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四章 广告与费用 第八十四条 广告义务 总部、分部及其加盟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商标及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总部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分部负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地区性广告的发布。 第八十五条 广告控制 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利,分部及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总部对广告的控制,按照总部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分部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总部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发布广告。分部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总部,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六条 广告基金 总部和分部分别建立一项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广告基金,用于开展广告活动的费用。全国性广告基金由总部负责管理,地区性广告基金由分部负责管理。 总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 分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 第八十七条 广告基金的用途 广告基金限于支付宣传特许经营的品牌、商标、产品(服务)的广告支出及促销与公关费用。总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全国性的广告的费用,分部广告基金用于支付本区域广告的费用。 广告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总部或分部推销加盟的广告费用,如果在由广告基金支付费用的广告中包含了推销加盟方面的内容,则应当按照其所占比例,由总部或分部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广告基金的管理 广告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由总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广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留全部资料,存档备查。 总部、分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可以根据合理的财务手续从广告基金中获取补偿,补偿项目包括:因账目管理、审计、提交报告及法律费用等开支。 供应商支付给总部或分部广告基金的广告费,作为总部或分部广告基金的收入,在使用时应当遵照供应商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 广告基金的审计 总部和分部应于当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广告基金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并将正式副本提交对方审查。 第九十条 基金的归属 本年度节余的广告基金,应当按照广告基金的交纳金额予以返还或抵扣下一年度应当交纳的广告基金。 第十五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九十一条 加盟费 分部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总部支付金额为_________元的加盟费用,其中_________元作为总部对分部进行培训的费用,_________元作为总部指导分部建立与运营的费用,_________元作为分部接受总部特许经营权的费用,_________元作为总部指导分部建立第一家直营店的费用。 分部向本区域内加盟店收取的加盟费的_________%归总部所有,由分部于加盟店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10日内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分部及加盟店均无权要求总部返还加盟费。 第九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每月(季或年)支付_________元的定额使用费; (二)分部按照规定向加盟店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_________%。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日前交纳。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分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分部仍应按照规定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因分部未按时向总部提交财务报表,按照上月财务报表核算当月应向总部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九十三条 分特许费用 分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费的标准为_________,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为销售额的_________%。总部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分部应当遵照执行。 销售额是指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进货回扣、销售返利等),扣除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价格折扣、实物折扣的合计金额,无论是否已经收讫。 分部直营店亦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向总部交纳。 第九十四条 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总部根据分部每月报送的财务报表核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分部月报表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之间出现的差额,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对分部所申报的区域内各特许店的销售收入,如果与总部统一供应或配送的产品、包装物的数量,以及总部查明的其他情况明显不符,而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总部有权对销售额予以合理调整,并视为违约行为予以处罚。 第九十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分部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总部交纳_________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如分部拖欠总部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违约金等),总部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分部在接到总部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总部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合同,在分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满_________个月,总部应归还分部保证金。 第九十六条 结算与支付 总部与分部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对分部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结算,如有争议,以总部确认的结果为准,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向分部说明理由和依据。因故需要推迟结算时间的,由总部决定。 分部向总部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分部负担。总部最迟在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分部开具发票。 第十六章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分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总部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八条 财务报表 分部应当于次月_________日前向总部报送分部和本区域各特许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一)分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各特许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合并报表。 分部应当于每年_________月前向总部提交上一会计年度分部和本区域各特许店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六)本区域各特许店的合并报表; (七)_________。 第九十九条 财务监督 总部每年(季)对分部的财务进行一次检查,于每年(季)结束后_________日内进行,或根据需要在提前_________天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于选定的工作时间对分部及任何一家加盟店进行财务检查。 分部应当予以充分地合作,向总部或总部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并如实回答总部提出的问题。 第一百条 财务审计 分部提交给总部的年度财务报表中,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_________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 总部与分部就财务会计报表有分歧时,总部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审计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由于分部对审计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致使审计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作出审计结论的,视为分部未履行如实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义务。 第十七章 分特许 第一百零一条 分特许权 分部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 分部行使分特许权,应当依照本合同以及总部的规定,不得超越总部授权范围与权限。 第一百零二条 市场开发计划 分部应当竭力拓展本区域市场,尽可能实现对市场的充分开发。经双方对本区域市场的认真评估,确定了以下开发市场计划: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月内设立_________家直营特许店; (二)在本合同签订后1年内至少设立________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_________%; (三)在本合同签订后2年内至少设立________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_________%; (四)在本合同签订后3年内至少设立________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_________%; (五)在本合同签订满5年后,至少设立_________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特许店总数的_________%; 在本合同签订满_________年后,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发展新的加盟店。 第一百零三条 加盟商 申请加入特许经营系统的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____岁至____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申请加入特许经营系统的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一百零四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与分部签订分特许合同。 分部应当根据总部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不符合总部规定的门店不得开业。 特许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_________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特许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________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 分特许合同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擅自修改。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________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送达分部,分特许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有任何细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分特许合同不生效。 总部除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对加盟商承担直接责任之外,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与支持 对加盟商(特许店)提供的培训与支持,除下列几项由总部进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担: (一)对加盟店经理的初始培训; (二)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 (三)_________。 第一百零八条 销售指标 分部所属加盟店及直营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分部应当终止其营业。 第一百零九条 加盟店的申诉 加盟店对与分部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向总部提出申诉。对分部终止加盟店合同及_________等严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总部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总部保留作出决定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诉的裁决 总部对加盟店的申诉,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有关证据,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总部作出的裁决,分部和加盟店均应当予以充分地尊重,并按照总部裁决执行,但是,总部裁决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总部裁决的,均可将争议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直营店 分部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分部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直营店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不得给予直营店特殊的优惠或方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安排 分部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影响分特许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_________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品牌及_________,以保证加盟店的营业不至突然中断。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要求 总部和分部均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总部或分部向对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总部的披露 总部承诺并保证,总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为了说明开展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而向分部展示的《特许经营加盟说明书》和各种文件、资料、图片、数据,以及在刊登的广告中表达的内容,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该等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表述,分部予以理解,且得到总部作出的进一步阐明,并无因此产生的任何误解。 总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总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系统的经营情况书面通报分部。 发生可能对总部产生较大影响、而分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总部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将该等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分部通报,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调整; (二)总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总部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总部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总部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总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总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总部股东变动情况和持股比例; (九)总部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总部的重大诉讼; (十一)可能对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分部的披露 分部在签订本合同前向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向总部披露的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分部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分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总部。 发生可能对分部产生较大影响、而总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分部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总部报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是指: (一)分部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分部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分部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分部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分部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分部的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七)分部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分部的重大诉讼; (九)可能对分部及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质询 总部或分部如果有证明或理由表明对方有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对方披露的信息不实,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质询。 受质询的一方应当在收到质询函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就质询的事项提交书面的报告或说明,并说明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七条 虚假披露 总部或分部在披露信息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 合同转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合同转让是指总部或分部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总部或分部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部转让合同 分部承诺,总部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需在转让时经分部同意。 总部转让本合同时,应当规定不少于_________天的合同生效期限。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总部应当立即将转让决定及由受许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书面通知分部,总部与受让人对披露的信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让人明显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分部有权在转让行为未生效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申请撤销转让,转让协议在未裁决前暂时中止执行。该项权利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分部行使,不得重复申请仲裁。 第一百二十条 分部转让合同 未经总部事先书面同意,分部不得转让本合同。 分部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报告总部,由总部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的条件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分部合同的一方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从事_________行业的有限公司,成立已满_________年; (二)注册资本达到_________万元; (三)净资产超过_________万元; (四)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 (五)其关联企业没有从事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 (六)同意签署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七)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优先权 分部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总部向分部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分部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分部在_____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分部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总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使用合同转让时总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修订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转让补偿费 分部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总部支付一笔_________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总部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包括对受让人进行初始培训和前期支持的费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分部需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时,应当将合并、分立或股权变动的方案及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报告总部,经总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营方式 分部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章 系统变革与合同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系统变革的原则 总部和分部一致认识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是双方共同的目标。 总部对系统的变革,应当在保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的目标。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定义与职责 系统变革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对系统感受的差异,而不包括对系统进行的微小的改变。 总部应当在系统变革中发挥主导作用,领导系统变革;分部应当在系统变革中予以充分地理解与合作,按照总部的要求实施变革,积极推动系统变革。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 因系统变革的需要,总部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限于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第一百三十条 变革的试验 总部对系统的变革,应当由总部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验,经实践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方可推行。 总部在推行系统变革前,应当向分部披露进行的试验情况及实施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变革的实施 总部对系统进行变革时,应当将变革的方案和作出变革的原因、意图、可行性、试营情况及有关事项,于总部规定的变革实施时间前_________天通知分部。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在本区域内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的情况报告总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合同续约时的变更 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总部有权以新的特许经营合同代替本合同。总部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修订本合同,且新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应当适用于整个特许经营系统。这不应被理解为是对分部续约权的限制或损害。 第二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除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之外,总部或分部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期限届满; (三)总部与分部协商终止; (四)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多数特许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法院、政府行政决定要求分部终止营业; (七)因一方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裁决解除本合同; (八)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九)_________。 甲方(特许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被特许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补发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㈡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分秘密经营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行业解决方案、营销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总部培训,地点在甲方总部。该培训工作一旦此 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甲方总部去的路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参加 这样的培训可以是强制的。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旅差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 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于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补发及相关业务市畅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 元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元人民币。 2.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元人民币,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㈠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㈠期限: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断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㈡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90-180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已使甲方合理地认为满意;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或其他义务,同时是一个有声望的被特许人。 ㈢变更: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30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㈣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9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10~100万元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发片等补发、织发、驳发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专门用语的定义 1. 补发 2.驳发 3.接发 4.疗发 5.护发 6. 市场营销模式 7. 营销策略 十二、其他 1.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 "专利",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乙方开业和经营的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一、 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_________特许经营权。 二、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 直接特许 □ 区域特许 □ 复合区域特许 三、 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 具有独占性 □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 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_____省(市)_____县(区)东至_____路、西至_____路、南至_____路、北至_____路的区域。(见附件一:《特许区域附图》)。 二、 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加盟店的营业地,如经批准乙方仅可在特许区域内变更加盟店的地址。 第四条 期限 一、 本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 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延期合同。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 一、 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 □每年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元; □ 按照加盟店□当月/ □当年营业额的___%,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三、 保证金 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 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3、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或违约金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四、 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 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项方式支付: □ 现金; □ 支票; □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______________);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一、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 商标。 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证》编号: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 □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证》编号: , 专利内容: 。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 □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其他 二、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在加盟店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 三、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规范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标识。 五、 特许标识或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补偿。 六、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二章 加盟店的开业 第七条 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将______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九条 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条 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经营模式、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 第十二条 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 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 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 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三章 加盟店的统一运营 第十四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承认和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十八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持完整与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____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乙方的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纳税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 一、 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甲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 乙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三、 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章 特许产品的提供和配送 第二十九条 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乙方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乙方需增售不属甲方供应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核准;未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向其他厂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三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 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采购产品或维修设备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照乙方要求发出指定产品或派出专人赴乙方营业地进行维修。维修累计 次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的,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更换新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对所提供和配送的特许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销售特许产品应当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零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支付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___日,则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甲方责任(可多选): □ 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 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第三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应支付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如逾期未更正超过____日,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案追究乙方责任(可多选): □ 扣除保证金; □ 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 第三十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章 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在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 一、 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全套运营体系; 二、 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 三、 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 四、 丧失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 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六、 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 七、 累计 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 八、 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的; 九、 被指控为刑事犯罪; 十、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在通知到达乙方时生效: 一、 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二、 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 四、 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 五、 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六、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七、 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八、 故意向甲方陈述不完整的、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九、 被指控为刑事犯罪; 十、 第十一章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四十三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四十四条 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前述用品之上的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九条 联系信息与送达 一、 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二、 双方同意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及约定承办事宜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第五十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十一条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从合同(如有)、《经营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签于: 签于: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为提升_____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之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_____”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____ 省____ 市(自治区、____市)____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 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____ 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 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 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 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_____%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_____%.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 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 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 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 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 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 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第十七条 提供经营加盟店加盟需的合法证件,包括营业地址的租赁合同、营业额特别授权期限届满,没有延期的,该商号权属当然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 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 按总部规定使用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 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 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 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 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 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 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不竞争之保证: 1.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________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3.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 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 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_____-_____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_____”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 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取回按合同由甲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 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甲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________年内的货品。 6.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7.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__________服装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为提升_____经营组织的竞争能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并高效运行的经营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之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品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特许经营之产品项目、业务范围、目标及期限 第一条特许权形式、范围: 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产品为“_____”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许可经营的区域为:____省____市(自治区、直辖市)____所辖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业务。 第二条任务目标:双方依据市场规模,确定销售回款额万元,并按以下条款执行,实际销售额时间以首批上货时间为计。 第三条甲方授权许可乙方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有关订货、配货、调拨及退换货规定。 1.订货方式: (1)首期订货款金额: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指结算价) (2)应季产品交货金额,以产品订货交货期为准。 (3)续单作业的交货期是依据面料、数量与金额的不同而订的,确定的时间经甲、乙双方共同订货单方式确认为准。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交易原则:款到发货。 4.运输方式: 5.途中货品遗失,如乙方能提供承运部门有效证明资料,由甲方负责向承运部门索赔,否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收货后应及时进行验货,如有异议,须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传真与甲方联系解决;否则视为乙方验收货品同甲方所发货品无误(超出时限。异议无效) 6.调拨方式:如乙方临时紧缺货,甲方将根据自身库存与其它市场库存情况,尽力协助调拨货品。 7.应季产品调换规定: (1)产品换货期限:货到之日起的____天内。 (2)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的换货在超出甲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则所有乙方的换货甲方不予调换。 (3)如甲方货品降价,乙方不得以原价退货后,再以降价重新购该货品。 8.退货规定:乙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品质问题,经甲方技质部门品检确属质量问题后,可办理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自选承担往返运费。如有另行品质标准规定并经双方认可,也可作为品质标范围。 9.装修要求: (1)乙方的店铺应当达到下列面积:单项经营少年装系列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综合经营全部产品的单店店铺不能少于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店铺装修须报甲方统一设计,按图施工、装修。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稿,为保证全国专卖店形象统一,营业业务品由甲方代为统一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 第五条有关零售价格之规定,由甲方统一定价,促销价亦同,在未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前,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价销售行为。 第六条乙方须依照甲方营运作业之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营业资料,包括:销售情况、财务报表、顾客投诉、存货及收交记录。 第七条双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的规定操作业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之支付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为甲方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合同截止的三个月内全部返还;若乙方在协议期间违反本协议规定,保证金将予扣罚或不予退还;加盟金元整,作为品牌管理费,不以返还。 第九条广告费之规定:乙方完成任务目标,甲方将以营业额(进货额计算)_____%作为乙方业务地区范围的广告促销投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_____%.具体宣传方案必须由甲方统一操作或乙方提出有关方案报经甲方确认后实施,否则乙方自行安排的各广告宣传费用甲方均不予认可。并且,如乙方不能拿出相同数额的资金做市场投入,甲方的销售奖励不予兑现。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力义务 第十条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提供经营加盟店的开业相关资料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 第十二条提供店内陈设规划及有关经营所需的辅销器材或制作标准,包括:店铺平面配置图、商品陈列配置表、吊牌、服装专卖证明书、授权书等(模特、衣架、裤架等陈列道具甲方按成本价供给乙方) 第十三条提供产品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及信息。 第十四条提供加盟店的员工培训课程及经营辅导。 第十五条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统一策划。 第十六条提供业务信息及一切有关经营业务上的协助。 乙方权力义务 第十七条提供经营加盟店加盟需的合法证件,包括营业地址的租赁合同、营业额特别授权期限届满,没有延期的,该商号权属当然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号。 第十八条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在日内完成改进。 第十九条雇用合法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总部应有的员工训练。 第二十条按总部规定使用vi手册,包括店铺之设计,宣传物品及辅销品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依照甲方的指导及加盟店经营管理手册之规定经营加盟店;接受甲方统一策划之vip卡,并由乙方承担制作成本费及相关打折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按时支付予甲方的款项,包括:货款及特许经营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维持并促进甲方的商标、声誉及形象,不在加盟店销售其它品牌产品,不加盟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的特许经营事业。 第五章商标使用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乙方加盟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公司名称或商标有关图片、文或声音均必需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承认商标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权益完全属于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登记商标。 第二十七条乙方海里以加盟店的名义登记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除非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指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如获悉任何第三者有侵犯商标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的指示下提出诉讼,诉讼费则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保证保密之规定 甲方保证 第二十九条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及不良品退货的保障。 第三十条保证业务范围(区域)专卖权利及另外开店之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商标使用不会违反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如有违反造成乙方损失,愿意赔偿其损失。 第三十二条保证乙方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续约优先权。 乙方保证 第三十三条不竞争之保证: 1.乙方在合约期间,不得经营、参观或涉及任何与甲方销售的货品之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不得雇用或企图雇用在合同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甲方总部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职位。 3.不得经任何方式将货品销售至乙方销售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 第三十四条确认所有关于加盟的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保证并声明无论是在合同期内或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利用甲方加盟店业务的任何资料做其它任何业务用途。 第三十五条保证并确保所有获悉上述资料的员工均不会把上述资料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泄露。 第七章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单项_____-_____元的处罚,或通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任何法律责任及做出任何赔偿。 1.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实现销售。 2.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店铺内销售与甲方产品相似的其它品牌的产品或假冒产品。 4.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支付各项结算费用。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以任何方式销售至乙方规定区域以外的任何市场,如有发现,甲方有权进行罚没处理。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无故终止合同行为。 7.乙方相关人员企图阻止任何甲方授权人士进入乙方之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进行正常业务经营监督活动。 8.乙方破坏“_____”商标之良好商誉及形象。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批发或将零售价定于超过或低于甲方准许的价格。 10.乙方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最低销售额(以进货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乙方同意于合同期满或任何原因被终止之后,甲方有权免费取回按合同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所有物品。 第三十八条乙方因不遵守合同之任何条文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甲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终止提供产品时,甲方将保留乙方追究赔偿及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期满,未获得续期或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刻履行以下条款: 1.支付应付的款项予甲方。 2.停止经营、立即交回特许经营权证书,并自此不可以任何人士或公司声称属于甲方公司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商标或记号。 4.将甲方免费提供的有关物品及相关资料退回予甲方。 5.其尚未出出售之库存商品,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最后一次统一调整价格乙方结算。甲方接收的货品为自本协议书到期之日起壹年内的货品。 6.对于店内装修,如甲方接手经营,甲方将按照两年折旧与乙方进行换算补偿。 7.双方协议终止的,按双方订立的终止协议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合同为从属交易合同,双方为独立法人,自不构成合伙关系。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不得转让合同上所属任何权利。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即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未规定之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之规定,双方并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为法院管辖地。 第四十四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分协商后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合同解释权属于授权许可方,__________服装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的企业法人。 1.2特许人拥有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1.3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名。 2.4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部(号码附后);手机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金。 2.6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部(车牌号附后)。 2.7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合同期限 4.1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4.2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日内,按以下第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元;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或次/年的统一培训。 7.4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8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 8.9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5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6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7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元。 11.8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特许人: 受许人: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 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年。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月发出通知。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各方不发出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特许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许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岁至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平方米至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总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________承担。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八条 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九条 许可形式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总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总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_________。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 总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必须经总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特许区域 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________年,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总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五)_________。 第十五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五章 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六条 经营手册 总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十九条 经营手册的执行 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总部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店应当向总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加盟店经理及_________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初始培训 总部应当对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________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培训 对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由加盟店负责。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培训的考核 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加盟店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加盟店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由总部向加盟店统一收取。 第七章 支持 第二十六条 前期支持 从加盟店筹建开始至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 (二)加盟店的筹备、开业与营运; (三)加盟店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_________。 总部应当向加盟店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_______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_______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加盟商提供与加盟店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总部_________部门具体负责对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加盟店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加盟店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加盟店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工作指令 总部有权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加盟店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 总部关于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加盟店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加盟店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加盟店应当执行。 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加盟店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 费用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_________负担。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加盟店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章 设备与物品 第三十一条 统一配置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统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二条 专用设备与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加盟店向总部租用,加盟店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加盟店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_________%,总部应向加盟店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加盟承担_________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总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总部为受益人,保险费由_________承担。 因加盟店不按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通用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_________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总部向加盟店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_________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 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质量标准 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总部向加盟店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由总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 供应与销售 第三十八条 产品目录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配送中心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的行为,一律视为总部的行为,由总部对加盟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配送 由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三条 销售返利 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四条 退货、换货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配送中心或指定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加盟店供应的产品,总部、加盟店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七条 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_______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________构成。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八条 销售价格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销售指标 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总部有权终止其营业。 第五十条 货款的结算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按照总部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________承担; (五)_________。 第十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三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商标、_________商号和_________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五条 合同备案 在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报商标局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 第五十六条 宣传 总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 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定。总部应向加盟店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商标与品牌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七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店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加盟店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总部负担。 第五十八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________,由总部统一制作,销售给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_________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六十一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限于总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 (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六十二条 保密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加盟店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 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加盟店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 加盟店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及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权利回授 加盟店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无条件地许可总部使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网络成员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竞业禁止 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加盟店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五条 补偿 总部对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加盟店的违约而终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补偿。 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加盟店员工的补偿,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加盟店给予补偿,本合同终止后的补偿义务由总部承担。 第六十六条 承诺与保证 加盟店承诺并保证: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加盟店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 替代责任 因加盟店未按照规定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总部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加盟店对总部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第十二章 专利 第六十八条 实施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实施总部专利的权利。 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经营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实施专利权; (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条 专利权的无效 本合同签订时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加盟店有(无)权解除本合同。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加盟店无权要求赔偿。 本合同签订后,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的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因总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加盟店有权解除合同,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________返还,总部应当赔偿加盟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技术革新 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 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 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第十三章 著作权 第七十三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及总部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行使。 第七十五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使用著作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 第七十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 总部委托(指定)加盟店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和_________享有,总部有权许可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七十七条 义务 加盟店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加盟店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职责,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七十八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 (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甲方:乙方: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雨荷园化妆品连锁机构,销售相关品牌达成以下协议: 一、加盟要求: 乙方要有良好的社会商业圈,店面要在繁华地段,经营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有一定的经营理念和积极的发展心态。 二、甲方授权乙方为雨荷园_________________区域连锁加盟店,从___年__月__日起到20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以后可优先续约。 三、甲乙双方在合同限期内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互相之间产权及归属关系,但乙方必须按甲方的统一模式进行管理,乙方在其加盟店中只能经营雨荷园总部批准品牌的化妆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统一的门头喷绘壹块,室内所经营品牌的部分灯箱片。美容院装2套,小试用、宣传彩页、手册、形象展架、工牌若干。长期多次培训服务员、美容师,所需的资料和开业当天活动人员、音响、特价商品、气模、车辆。(加盟费____________元) 2、应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商号,装修设计及管理制度。 3、甲方不得在乙方区域内设立同等级别的连锁店。 4、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____向乙方供货(甲方保留因国际市场材料价格导致相应调整供货价的权利)。 5、甲方确保提供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概由甲方负责。 6、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 7、为乙方提供授权书、商标使用证。 8、厂方、甲方不定期在乙方所在区域投放广告(以静态广告为主)并加注乙方地址,有偿为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包装代、工服等经营消耗品。 9、甲方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加盟店,有权对违规加盟店进行处罚、解除和约。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所在区域经营雨荷园中产品的.权利,商标的使用权。 2、乙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 3、乙方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作为合法经营保证金(如乙方违约此订金不退还)。 4、每年甲方按保证金的___%的货品为利息返赠,期满如不在续约,无争议全部退还。 5、自第二年起每年交纳一次管理费__________。 6、乙方连续2个月无进货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的加盟资格。 7、乙方若有跨区销售行为,一经证实,甲方将会把产品收回,并处以罚款。 8、乙方店中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化妆品,违规者罚款500元并限期退回私进品牌,严重者没收全部押金并解除加盟。 9、为保护区域利益,乙方不得私自变动价格。 10、严禁在加盟区域外和化妆品经营范围外使用雨荷园商标,如乙方私自进货、滥用商标,被顾客投诉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2 立合同书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营业面积: 平方米; 员工数:正职: 员;计时工: 员 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 点到下午 点。 三、商圈范围:(另附圈) 东: 西: 南: 北: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 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八条授权使用 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 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 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九条开店筹备事项 一、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 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 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 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 1.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 2.完成的管理经营经验; 3.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 4.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 5.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等的统一采购;r> 6.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1.营业卖场的地点; 2.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 3.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4.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5.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 6.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 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 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一方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 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一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六、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 七、订货与退货处理 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 特许人:(甲方) 地址: 受许人:(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谋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加盟为甲方特许经销商而协商一致,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依照本合同之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 乙方以加盟人的身份加盟于甲方,遵从甲方统一的管理及经营指导,经营甲方bo品牌皮具系列产品之加盟店(柜)。 第三条、 本合同之当事人双方系各自独立的权力主体,除按本合同条款发生权利、义务外,双方无权互为代理人或发生雇佣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他方名义向第三者就法律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 乙方经营加盟店(柜)雇佣之从业人员及对政府机关衍生之各类关系概与甲方无涉。 第二章 加盟资格 第五条、 乙方必须是保证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经营条件。 第六条、 品牌保证金 1、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十五天内,即 年 月 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付 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2、乙方违约应从保证金中扣除:a、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约,乙方只有将甲方所有招牌、标志及其它营业形象全部拆除退还甲方后,甲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b、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有所损失时,甲方可以从合同保证金合理扣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时,将保证金及相关投资费用全部支付给甲方后,方可获得特许经销商资格。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未按甲方指定要求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柜),甲方有权没收此保证金。 第三章 特许经营许可范围 第九条、 许可经营区域 1、甲方特许授权乙方在 省 市/地区享有特许经营权。 2、乙方享有bo皮具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及合同期限内的销售权,无转让权,无生产权。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任何方式制作或假冒bo(皮具系列)的产品,乙方不得在规定地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直接或间接销售或授权其它地方加盟。 3、双方确认:无论是本合同有效期内或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乙方绝无任何权利拥有bo(皮具系列)品牌的商标使用权。 第十条、 许可经营的项目 1、 根据本合同之规定,乙方可在甲方许可的卖场内经营甲方提供的bo(皮具系列)品牌之系列产品; 2、 为保持bo(皮具系列)高素质之品牌形象及连锁经营体的共同利益,乙方店内不得陈列、展示或销售非甲方提供的货品,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将承担全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任务目标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经营区域的实际情 况制定每年的销售目标。如乙方未能完成年度销售目标,甲方将保留开发第二家加盟商的权利。 1、乙方在 省 市/地区的每年最低购货额为 万元,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续约,则甲方按乙方每年实际销售额重新协商乙方最低购货额。 3、 本合同成立后,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城市等级发展方案,在合同期的一年内本合同指定的城市范围内开设如下约定的特许皮具专卖店,若乙方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不会再在该城市另找其他合作人,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作出书面解释,并要获得甲方批准;否则,甲方有权在该城市自行或者另找合作伙伴开设专卖店及专柜。 乙方须在本合同期的一年内按如下约定开设特许专卖店或专柜:(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最低计划)。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形象及商标使用承诺 1、 保证商标为甲方合法拥有,若构成侵权,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 2、 甲方承诺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在甲方批准的范围内,享有bo(皮具系列)品牌特许经营权,并许可乙方就乙方专柜(专卖店)的招牌及形象装修的用途享有以制作、悬挂的方式使用bo(皮具系列)商标、服务标志、记号、标签等营业象征物之权利。 3、 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擅自转让,转租给他人。 第十三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 为保持品牌经营形象的统一,维持加盟店(柜)的正常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向乙方传授必须的知识及经营技术。 2、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订货会及甲方安排的其它专题会议,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及会议内容予乙方。 3、 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员到乙方专卖店(柜)巡视及提供顾问服务,指导乙方拓展营运,提升业绩。 4、 乙方在接受甲方营运指导时,允许甲方代理人检查乙方商品进、销、存的原始凭证及相关帐册。 第五章 供应与结算 第十四条、结算 1、 乙方需按甲方所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折扣购货。其标准如下: 手袋、拉杆箱、笔、火机、手表等:零售价x30%(3折) 银包、皮带、礼品盒:零售价x25%(2。5折) 以上购货价格均不含税,若需开具税票乙方必须承担8个点的税金。 2、 甲方以购销的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产品。 3、 乙方经营甲方之货品,均须按照甲方全国统一的零售价执行,促销期间之零售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进货及货款支付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 万元。 2、为保证形象,专柜(专卖店)必须品种齐全。因此,乙方每次订货量不得少于当季推出新款的70%。 4、 乙方所下订单须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甲方供应乙方货品之数量、颜色、款式按照乙方书面订单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运输及验收 1、 产品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代乙方办理托运手续和保险,费用及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退换所发生之费用)。对于运输公司处理货运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损毁问题,或货物在运输、提取中出现延误问题及其它的运输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2、 甲方交予乙方的货品均有完整的包装及封条,乙方在收货时,必须第一时间拆开外面防水包装检查,如发现有封条损毁或包装有严重破毁的现象,应立即开箱验货,如有如货品损毁,乙方应即时向托运公司索赔。 3、 乙方从托运公司收货验收时,如发现甲方货品在完整包装下出现货品短缺,必须在收货之日起三天内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由甲方跟进处理,否则视为甲方已经按约定数量交货。 第十七条、供货关系及退换货制。 1、 甲乙双方的供货关系原则上是订货制购销形式(先款后货)。 a、乙方选订及补货的货品均为买断(除质量问题外),不给予退换。 b、甲方向乙方配发的货品给予乙方60天内享有配货总额的 退换率。 c、退回货品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2、 以下范围,甲方不接受退换: a、乙方人为造成的污渍或已破损的货品。 b、超出退换时间的货品。 3、 次品的退换: a、由甲方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次货(即厂次品),乙方可全部退换,运费由甲方承担。 b、 乙方要求退换次货,需先开具退换货清单,并清楚注明次货原因,次品到仓后由甲方鉴定是否退换,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八条、装修及费用承担 1、 乙方须提供属于乙方全权支配的经营场所作特许经营专柜(专卖店)之用,临街专卖店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商场专柜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乙方如因经营状况需要,需增加或减少经营场所,经双方协商后可作调整。 2、 保持bo(皮具系列)品牌形象的`统一,保障加盟店(柜)事业的成功,甲方免费提供统一的装修及陈列方案。 3、 特许经营场地凡涉及bo(皮具系列)品牌形象的装修道具、形象柜、收银台、商标背板等的形象装修费用,a、省代理商的商场专柜属于省会城市或一级城市的一类商场(以甲方对商场的评估为准)其专柜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但前期甲方只支付50%,另外的50%乙方支付。乙方完成年最低进货额且未违反此合同之条款,甲方则以货代款的形式,返还由乙方支付的5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给乙方。以后乙方每增开一个专柜(专卖店)甲方承担5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但乙方需先支付8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给甲方,乙方完成年最低进货额且未违反本合同之其它条款,甲方将以货代款的形式补贴3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给乙方。b、加盟商的商场专柜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甲方承担50%,但前期甲方支付20%,乙方支付80%。一年后乙方达到年最低进货额且未违反本合同之其它条款,甲方则以货代款的形式将30%的形象道具装修费用补贴给乙方。 4、 形象道具装修费用具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详细装修报价单为准。 5、 乙方确认装修效果图及清楚详细装修报价后,将自己承担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笔款项时即进行装修道具制作和发运、装修。 6、 新开店铺由我司免费提供喷画、pop、灯箱片、海报及宣传画册等,数量金额由甲方决定,其余情况由乙方向甲方以成本价购买。 7、 甲方按乙方每次购货的数量统一配发购物袋、封口纸及相关附属包装材料等。 第六章 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每年度由甲方制定乙方的年销售指标 万元(供货价),如乙方完成该销售指标,则甲方给予乙方销售回款额的 的返利;若乙方超额完成任务,超出部分甲方再给予销售回款超额部分的 的返利。返利部分的金额经甲方审核确定后,甲方将以货代款形式向乙方支付。 第七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许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料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第二十三条、前三条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各项的任何一项事由,乙方有权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但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申请批破产、特别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 (2)、乙方原经营场地丧失。 (3)、法令规定甲方或乙方终止营业。 第二十五条、乙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期限无法改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 乙方向甲方递交的营业报告及经营业绩不真实。 3、 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履行开店计划。 4、 乙方其它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作预告而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 乙方受到查封、拍卖、破产处分时。 2、 乙方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私自出让经营权。 3、 乙方向第三者泄露公司秘密,或向其他人提供本公司画册等信息资料。 4、 乙方发生剧烈的组织变动、营业终止、股东变更等事项,而使乙方与甲方的经济依赖关系破裂时。 5、 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 第九章 合同变更、中途解约 第二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八条、乙方中途解约,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乙方如中途解约,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解除合约时,乙方应将甲方商标标识、陈列道具、宣传及其它相关物品,退还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乙方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处理以上物品,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合同期限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 第十一章 合同管辖 第三十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受理法院。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和续约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履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 1、 乙方必须在终止日前10天内结算货款,如逾期不结算,甲方有权每天收取所欠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 2、 乙方库存的甲方商品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视情况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终止乙方经营权时,甲方有权在乙方所属场区,通知传媒,发布有关终止乙方经营权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此合同、经销证及其它有关证件交回甲方;如本合同期满,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第三十六条、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当事者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共谋事业发展的愿望,坦诚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 其它 第三十七条、此合同不尽之处,双方可协商签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配套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立合约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特许人: 受许人: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ィ╠)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ィ╡)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ナ苄砣宋淳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ニ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 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ケ拘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年。ケ竞贤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月发出通知。ビ霉液判呕蛉魏纹渌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ケ拘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ジ鞣讲环⒊鯻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店获得总部(_________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商,许可其设立店。 分部与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商(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商(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人或业务代表。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商与店 第五条 商 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____岁至____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店 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七条 合同文本 分部与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________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费返还商。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特许者:(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编码: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方式和内容 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________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编码: 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_____、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_____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________万元。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________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________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________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6、甲方账户所在地为: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________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四、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________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________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_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________公司标志。 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3、乙方应按________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________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六、甲方派出人员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________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_____使用 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 “_____”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_____和或任何同该_____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2、甲方是注册_____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_____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_____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_____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_____相似或变形的_____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_____的申请。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_____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八、保密 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________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九、_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_____合同应报甲方备案,_____费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与处罚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_____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_____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_____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_____相似或变形的_____;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_____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十一、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________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2、乙方应在________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_____、招牌和资料等; 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_____、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_____、商名和标志)。 十三、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十四、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中山_____委员会会_____。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十六、附则 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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