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产权转让合同(通用3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同面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路西部建材城门面房(共4间)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有的权利及义务。
二、经甲乙双方协议,转让费为每间壹万___元整,共4间,合计人民币肆万___元整。
三、甲方将房屋使用权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过户后,乙方应向甲方交门头押金和保证金(以市场票据为准)。来过户前乙方无需交此费用。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房屋转让后,甲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门面房使用权交付乙方。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再进行协商。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的门面转让给乙方,让乙方租赁使用,门面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由乙方与业主按原合同条款相关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业主与甲方就上述门面,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元人民币。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业主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3、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业主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4、为顺利履行本合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向乙方交付钥匙及其门面的使用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先期已支付___元。
上述费用已包含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5、甲方对乙方接手前甲方产生的债权、债务负责
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6、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照___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按规定时间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照_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
7、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企业有限公司
×厂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市路号××大厦层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上海×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标的
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厂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 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 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
)第 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现有实 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和在建厂房
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房地合一吗 )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 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
层、地下
层,约
平方米,建于 年)、老厂房(层,约
平方米,建于 年)、在建厂房(
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 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 平方米(增至共
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
)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圆整(¥
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 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 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确认的产权转让总价,以第一条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 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帐号: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改成二)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 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4.四期付款:在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 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 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 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 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 让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上海×厂房地产权利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 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上述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地产转 让款和厂房建设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如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转让的上海×厂厂区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企业结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上海×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海×厂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浙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上海×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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