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拓展甲方产品市场,甲方现聘乙方为甲方在 地区的产品销售员,为互惠互利,促进销售,经双方商议,协议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 年 月 日一 年 月 日止(共 年,含三个月试用期)。
二、基本指标任务:
从受聘之日起,乙方每月需按不低于甲方规定底价价格销售,并完成双金属带锯条20根(约70米)的月基本定量任务,余后每月按不低于25%递增;每季完成1台锯床销售。
三、底薪工资:
乙方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甲方发给底薪工资 元/月。个人医疗保险、福利、养老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销售对象及底价:
l、销售对象:“天成”牌系列双金属带锯条及由甲方提供的金属切割机床和四件。
2、带锯条销售底价(焊接费另计):
a、“天成”综合型:19 X 0.9 ( )/米;27 X 0.9()/米;41 X1.27()米;41X1.27( )/米
b.“天成”加强型:19 X 0.9( )/米;27 X 0.9()/米;34 XI.06( )/米;41X1.27( )米
c.金属切割带锯床(详见价格表)
五、业绩计提、要求
1、执行销售提成大包干制,即:由乙方自负劳务信息费、市内运费,差旅费、应酬费,节余归己。
2、锯条计提:同一用户,第一笔计提按:(销价一底价)X0.8X0.7,第二笔计提按(提价一底价)X0.8X0.6,余后全部按第二笔计提。
3、通过其他产品销售揽进锯条,按以上方法计提。
4、机床、配件计提按:(销售价一底价一运杂费)X0.8X0.6。
5、甲乙方合作成交业务计提:①锯条:(销价一底价)X0.8X0.55;②锯床配件:(销价一底价一运杂费)X0.8X0.55。
6、所有产品原则不能低于底价销售,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原则不能提成,计入业绩,余后平衡处理。
7、原属甲方用户业务不计提成。
六、结算:按月考核结算,以款到帐为准。方法:扣除规定的月基本指标任务后,余额部分按计提方法结算并一次性支付乙方,特殊情况由甲方作出支付时间,但不超过一个月。若乙方未完成指标任务,可暂由甲方预支费用,由余后业务冲抵,但不超过1个月。
七、其他要求:
l、以上锯条,乙方若在石家庄地区(含各地县市)销售,必须要高于底价10%销售,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所有产品实行全额款到帐后发货,不赊帐欠款,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用户中进行促销,否则将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4、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如:内务、送货、接货、催款、出差等。
5、礼貌待人,仪表端庄,遵守法律法规,工作任劳任怨,持证上岗。
6、严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出卖、泄漏甲方商业机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及有权追究乙方经济和刑事责任。
7、爱护甲方一切办公设置,损坏照价赔偿,讲求卫生,做好防火防盗,节约用水用电工作,安全第一。
8、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非甲方所供产品销售和非甲方工作范围的其他事情,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追究责任。
9、所收货款(支票、汇票、现金)原则必须当天交予甲方财务主管和负责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甲方指标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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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若一方要求解除协议(不含试用期),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甲乙方须积极配合,5日内完成交接好一切工作手续。否则,造成损失甲。乙方有权追究对方经济责任;协议解除后,乙方业务当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再计提。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 ; 乙方:--------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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