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是一家销售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马先生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马先生对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订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马先生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马先生向公司讨要经济补偿,公司拒绝支付,双方遂发生争议,最后申诉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法庭上,公司突然提出反诉,要求马先生返还欠款5000元,并出示了5000元借款申请单,马先生看过后,懊悔不已,原来在1个月前,由于业务需要,马先生向公司借款5000元,在办理完借款申请手续后,由于业务没有开展,就不再需要此笔开支,因此就没有到出纳领用现金,但是由于自己疏忽和相信公司,没有要回借款申请单。此案最后裁定公司给于马先生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却被裁定返还5000元借款。
评析:从本案来看,马先生在被辞退后,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由于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马先生向劳动仲裁委部门申诉,是正当的选择,仲裁委也应该支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马先生在平时由于缺乏法制意思,自我保护意思不强,没有把作废的借款申请单要回,导致了被裁定返还5000元借款的结果,值得我们吸取教训,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思。在现实过程中经常还发生在空白纸上乱签字的事情,都是不值得提倡的,说不定哪一天,你就成了被告。
当然,在本案中借款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具有反诉性,还值得我们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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