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律师: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特向您请教! 200X年7月15日,申诉人以其未书面申请调解为由,要求我委撤销原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由申诉人自己私自找被诉人处理。其理由是申诉人只是口头申请调解,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未在调解的过程中制作调解笔录,由申诉人签字证实,应认定为其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 请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请专家在百忙之中不吝指教
湖南省衡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 进 蒋华平
杨进 蒋华平:
你们好!你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们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第四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上述规定,重调解,讲效率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时,根据特殊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在没有接到书面申诉请求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体现了重调解,讲效率的办案原则。关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否必须有书面申诉请求的问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从该规定看,书面的申诉是针对申诉人一项义务,作为仲裁委员会一方,在被诉人未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口头申诉也可以受理。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nuenian.com/fanwen/jieriqingdian/fc2f902db89664da13522144cb2956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