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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实施细则通用

反垄断实施细则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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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实施细则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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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2.民事责任

非法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反垄断法和民法主张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2)我国对垄断行为并非完全没有刑事规制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

(1)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2)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3)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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