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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协会章程二稿修改内容 国防教育协会会徽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北财经大学国防教育协会。
第二条 东北财经大学国防教育协会是在学校武装部、学生处、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学生中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提高学生素质。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通过编写国防知识简讯、组织观看军事教育影片、举办国防知识竞赛、发挥网络宣传作用等方式,大力宣传国防教育知识;
2、通过组织各种学术活动、国防知识讲座和国际形势报告会,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
3、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生军训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4、协助学校做好在校大学生征兵、应届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5、协助学校做好民兵整组、国防动员后备力量建设等工作;
6、加强与兄弟院校交流国防教育经验;
7、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合作,为构建和谐校园、丰富校园文化贡献力量。
第六条 协会口号:关注国防,爱我中华。
第七条 协会原则:热情积极,团结协作,求实创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军事部四个部门。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组成协会委员会,由会长担任委员会委员长。委员会成员通过自荐和会员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名单,经学校武装部、学生处审核确定后生效。委员会成员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年。武装部、学生处负责对协会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能胜任该职位的成员有权进行撤换。
第九条 协会委员会的职能
(一)负责制定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会内部管理及对外交流;
(三)负责大型主题活动的组织及日常工作的领导;
(四)负责协会经费的收支使用;
(五)负责协调协会各部门的关系,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听取审议委员会的报告,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会长的职责
1、负责确定协会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领导、监督、考核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3、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一条 副会长的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处理内部事务,监督内部工作,执行协会管理工作;
2、会长缺席时,暂代会长职责。第十二条 协会各部门的职责
(一)办公室
1、协助会长制定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其它各种文书材料;
2、负责协会所需物品的采购,对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和审查;
3、建立健全人才库,整理保管协会各种资料档案;
4、协助会长做好重大活动的具体分工,安排日常值班;
5、负责协会会议的人事通知、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
(二)组织部
1、负责会员的招新、入会审批、新会员的前期培训;
2、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组织以及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协会的对外业务联系、洽谈。
(三)宣传部
1、负责协会活动的相关宣传文字、图片的策划、设计和发布工作;
2、将活动成果归纳总结成文字材料,对协会的活动及时进行报导;
3、负责协会各类活动的摄影并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4、加强社团与外部的联系,树立社团的优良形象。
(四)军事部
1、负责军事和国防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2、进行军事理论的研究,撰写发表军事理论文章;
3、负责组织协会日常的军事技能训练;
4、负责协会的网站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热爱国防事业、关心国防教育、思想上进、组织纪律性强、学习良好、身体健康、承认本章程,通过个人申请,经考核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3.对本协会章程、制度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4.对本协会活动提出建议的权利; 5.对本协会计划、活动的知情权; 6.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7.退出协会的自由权。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3.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半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主要依靠学校武装部的办公经费和社会资助。社会资助的经费由会长保管,并由协会办公室建立专用账本,具体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社会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协会日常各项活动的开支,支出情况须由办公室定期向会员汇报。在协会例会召开期间,办公室主任须向会长以及会员作财政预算和支出的报告,各成员有质疑的权利。
第十九条
协会组织各种形式的国防宣传教育活动时,所需的开支可向学校武装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武装部批准后,由武装部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非正当的经济活动。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协会委员会例会定为每月举行一次,以讨论协会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实施计划,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各部门内不定期由部长召集举行会议,以增进部门内干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为有利于协会的规范运作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次举行的会员大会由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其中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会议精神、与会人员讲话主要内容及会议决定等,以供备案及考评。
第二十三条 每次会议,与会人员必须签到,有关记录作为个人考评依据。因事不能参加会议者提前向会议组织者以书面形式请假。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请假程序、请假时间:请假人需提前半天(特殊情况需提前两小时)并说明具体事由向有关负责人请假。如事先确有原因没能及时请假,事后需向会议组织者补假。请假方式:原则上一律要求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协会每学期末对全体会员进行评比,表彰工作突出者。第二十六条 代表协会参加学校及校外活动获奖者,为协会赢得荣誉者,协会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者予以批评,达两次以上者须进行书面检查。无故不到会,会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者,一次警告,两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八条 言行有损学校及协会形象者,即时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对协会工作敷衍了事、玩忽职守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降级或是开除。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者,且不听劝告、目无组织,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修改章程:
1.为适应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政策变动而适当修改章程; 2.在协会运作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协会顺利开展工作的条款。
出现上述情况时,需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讨论修改提议,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后,由会长向学校武装部提交《章程修改提议书》(注明需修改条款、修改原因及修改建议等),经学校武装部、学生处审核通过后,颁布新章程,并报送校团委社团联。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东北财经大学国防教育协会。第三十三条 各章执行细节,请各部门参照本章程拟出具体细则,部门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如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北财经大学国防教育协会
2010年5月1日
国防教育协会章程二稿修改内容 国防教育协会会徽篇二
首都医科大学校学生委员会生活部
首都医科大学校学生委员会生活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学生会生活部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会的一个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生活文化建设和后勤服务的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分则
第二条 部门职责
(一)围绕同学们生活中的健康、卫生等主题组织各种活动。
(二)监督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及时反映学生对学校食堂管理和生活服务方面的意见。改善学生的生活质量与环境。加强学生生活管理,反映校园生活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开展自我服务工作。
(三)虚心接受老师、学生干部提出的批评性、建设性意见,及时了解同学们的意见并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四)深入同学之中收集各种合理化建议及意见并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关注同学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情况,为同学服务,维护同学权益,尽可能解决同学的困难。
完成好主席团下发的任务并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工作。
第三条 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干事7名。
第四条 部长职责
(一)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审定、检查、落实及工作总结,把握部门发展方向。
(二)随时与相关负责老师保持联系,定期向学院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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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好本部门各项工作。主持好部门例会,做到会前准备,会后总结。开展活动时要安排好各项事宜,并要负起使工作计划传达清晰和完整的责任,以确保活动质量。
(四)积极和食堂方面沟通,使得相关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定期向同学们征集食堂的意见,提出建议并督促解决问题。做好学校、学生、食堂三者间良好的桥梁。
第五条 副部长职责
(一)四位副部长分别从策划、宣传、活动、后勤四个方面协助部门各活动的进行。
(二)注重培养新干事的能力,选拔人才。
第六条 干事职责
(一)协助部长把本部门工作开展好,搞好本部门的每项活动,并共同按时,高质,高量完成每项活动。
(二)做到认真及时完成部长分配的工作任务,并随时向负责人反馈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同学之间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学院反应情况;严格遵守和履行部门章程、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对部门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经济来源
(一)部门内所有活动支出项目,需由上级部门审批后向团委上报,给予报销。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日常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以及学院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利益,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二)注重自身形象,言行举止得体,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并展现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三)工作中热情大方,不得弄虚作假和泄露内部机密,积极主动配合正副部长开展好各项工作,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外联工作,不得借用校学生会的名义谋求个人私利或做有损于校学生会声誉的事,凡违反者将受到严格处理。
第九条 例会制度
(一)部门每周召开例会,例会时间由部长负责,各成员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
(二)设专人负责例会考勤,定期向部长汇报,并严格按照奖惩条例处理。
(三)提前10分钟到场,通讯工具设为静音或关机,保持会场秩序,不得在会议期间随意进出会场。
(四)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部门工作讨论,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想法
(五)必须按时参加,不能出现迟到,早退现象;因故不能参加例会需事先将请假条交负责人处,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条 奖惩制度
(一)部长视成员工作态度、能力、积极程度作客观的记录及总评,以备综合测评的考核。
(二)在发生重大事件时未能及时上报,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查证属实,则劝其引咎辞职,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三)全年工作考核为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开除生活部的处罚,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四)对工作表现突出者,依照校学生会相应的奖励措施进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成员给予部内批评和通报批评。
本章程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校学生会生活部所有。
首都医科大学校学生委员会生活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修改建议
1.在章程后添加常规工作表格;
国防教育协会章程二稿修改内容 国防教育协会会徽篇三
河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
章
程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二次协会代表会部分修改,2007年5月11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依《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制订,严格遵
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规范本社团的事务。
第二条会名全称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青协。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及为人民服务的大学生自发组织成的团体,是非
盈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宗旨是:传播校园文明,倡导社会爱心,关注社会发展,服务公
益事业,扶助弱势群体,塑造健康自我。
第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口号是: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短期目标是:调动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在三到五年内实现干
部调动无阻力,无剩余劳动力现象。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长远目标是: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规范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我校素质教育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组织广大会员从自身做起,坚持以人为本,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与高尚的思想境界。
第八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活动的思路:
1.以志愿服务为主导思想,在积极参与学校活动、特困生爱心服务、基础文明工程、社会援助、参与社会焦点问题等项目上积极展开活动。
2.在协会活动的组织与宣传中为全体会员提供展现与锻炼自身的平台,全面提高会员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从而带动身边同学。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户本协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服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入会程序:个人申请,书面材料,志愿者注册登记,组建青年志愿者档案。退会程序:个人申请,书面材料,经协会审议,公示全校。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 会员有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在会议上有选举、被选举、发言、讨论、提议的权利。
2. 会员有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种会动,并展现自身能力的权利。
3. 会员有适时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 会员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 会员有作为某项活动的发起人,向理事会申请协助活动实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及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2.会员有认真执行本协会所分配任务的义务。
3.会员有维护协会名誉的义务。
4.会员有贯彻协会宗旨,发扬协会精神的义务。
第三章协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其下
设会长、副会长、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策划部、联络部、网络部和文艺部。第十三条会员大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其决议,在其领导下开
展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其领导下的各职能部分组成,负责本会的日
常工作活动,作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职责:
1.通过及修改本会章程。
2.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总结本会工作。
3.选举及罢免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人员。
4.对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各项工作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1.主持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2.认真执行会员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
3.组织对会员工作的考评和监督。
4.对不执行或违反本会制度的会员进行处理。
5.对本会各项工作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会长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监督各部门工作开展。
2.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代表本会公布会员大会的决议。
3.评定各职能部门的办事细则及其它法规。
4.代表本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示工作,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
第十八条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某一方面工作。
2.负责所分管工作的监督及指导。
3.及时了解所分管工作的工作进度,财务状况等。
第十九条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做好各项会议的准备工作及会议记录、会议考勤,具体
安排本会的常规工作,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对本会财务进行管理及对活动经
费进行分配,管理协会档案等文件。
第二十条宣传部职责:
对本会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对外宣传以提高本会的知名度,负责利用校内的广
播、报纸、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有关的宣传和报道。
第二十一条外联部职责:
负责本会开展外联工作,为本会举行的各项活动筹措资金,联络活动地点及与
各兄弟社团加强联系与交流,为本会的各项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二条策划部职责:
负责本会各项活动策划书的草拟及与办公室细拟策划书,做好与办公室及宣传
部的协调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联络部的职责:
与办公室一起做好例会及会员大会的组织、联系工作,制订协会通讯录,参与
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在协会人际关系网建立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网络部的职责:
负责各项活动电子资料的收集,网上宣传协会,为各项活动提供电脑技术支持的工作,并协助其他各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文艺部职责
负责各项文艺活动的组织及表演,并协助其他各部开展工作。下设志愿者艺术
团,召集并组织成员在协会及学校范围内举办各种文艺活动(如新生入学后的志愿服务晚会)。
第四章会务
第二十六条会务严格履行本会宗旨,达到服务学校、奉献社会的目的,会长应该严格督导
各部,并领导会员举办各项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宣传本会建设发展成果,制
订协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七条会务执行
会员大会通过的协会发展决议,会长必须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会务总结
协会每年应进行会务总结,形成会务报告书,包括本活动进行、经费计算、目标完成情况、奖励先进,由会长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协会干部
第二十九条本会干部依照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选拔产生,由会员大会通过,并自觉接受上
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
2.热爱社团工作、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能起模范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保证质量完成所负责的工作。
4.作风优良、团结会员、自觉接受监督、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5.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有社会工作能力、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六章奖惩制度
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使协会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志愿者的素质并使今后的管理工作更方便,特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会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会员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可提出
复查核实。
第三条 违纪处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勒令退出协会、团内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1.拒绝服从会长、副会长及各部安排的志愿者一次给予警告,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
次勒令退出协会。
2.无条件拒绝服从上级安排的,不得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定。
3.召开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成员大会,无故缺席者,不得参加“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定。
4.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且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团内处
分。
5.损坏协会名誉,严重破坏志愿者形象者勒令退出协会,并公开向协会道歉。
6.志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否则将取消志愿者身份,并公布全
校。
7.对受到批评仍不悔改者一律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处
罚。
(注:本条例可能存在一定弊端,如需修改,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团委审议后公布。)评优:优秀青年志愿者
1.政治思想好,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志愿者中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
用。
2.主动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做好协会内会长交给的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3.遵守校规校纪,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规章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和修改,并呈报上级部门。
第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部门的章程相抵触,以上级部门的章程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
国防教育协会章程二稿修改内容 国防教育协会会徽篇四
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防教育应当面向全民、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权利义务】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领导与协助支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等驻地军事机关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组织机构及职责】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国防教育规划;
(三)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四)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宣传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五)检查指导国防教育工作;
(六)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负责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传媒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 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国防教育主题宣传,组织做好国防和军事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动漫作品的创作、演出、刊播、展览、展示和出版发行。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基层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条【基层自治组织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单位及其负责人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活动,其负责人应当承担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章 国防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国防教育内容】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爱国主义,体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原则确定。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等。
负有国防教育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国际国内重大历史事件以及本省重大革命历史事迹、英雄人物典型,有针对性地设置体现当地历史、人文、地域特点,紧贴本地实际情况,突显岭南特色、海洋特色的国防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和普及对象】国防教育面向全社会普及,重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青少年学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国防教育形式】国防教育应当因地制宜,创新方法,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出版报刊、书籍、电子读物;
(二)创作电影、电视、戏曲、动漫作品;
(三)制作视频录像、音像制品、游戏软件;
(四)刊播国防教育公益广告;
(五)举办理论研讨、专题讲座、报告会、知识竞赛;
(六)开展业务培训、军事训练、军事体验、文体活动;
(七)参观国防教育基地等场所;
(八)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开展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防教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学习计划,结合在职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会、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等形式进行。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将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计划,配备专职国防教育教员,通过开设军事理论教学课程、开展军事技能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国防教育教研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通过设立国防教育教导队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国防教育】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明确兼职国防教育教员,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开展学生军事训练,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事训练情况应当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小学和初中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或者冬令营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宣传教育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等活动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企业国防教育】企业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进行。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落实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企业职工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全民国防教育日】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在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期间,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增强教育实效。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规划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经费使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第二十四条【社会支持与参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物,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鼓励、支持志愿者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物资、经费等保障。
第二十六条【国防教育基地】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军史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教育主题公园以及军事训练、人民防空等场所,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免费开放。
第二十七条【国防教育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国防教育场所。
国防教育场所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馆场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播放视听资料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鼓励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结合整体布局和要求,融入国防教育元素,灵活设置国防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教材编审】省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组织编制或者开发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国防知识读本、国防教育音像制品和网络教育资源。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并报省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审查。
第二十九条【师资建设】 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国防教育师资库,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对国防教育教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教员选拔】国防教育教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系统的国防知识、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宣传组织能力。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
(四)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
(五)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教员的人员。
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配备。
第三十一条【媒体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具有社会动员功能的媒体,应当通过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刊播国防教育公益广告,普及国防知识。
第三十二条【安全保障】 承担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的单位,应当根据参训人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参训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防教育考评】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国防教育的检查考评工作。
以国防教育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接受当地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防教育的工作绩效纳入评选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双拥模范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开展国防教育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不接受国防教育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拒不接受国防教育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利用国防教育名义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标准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协会章程二稿修改内容 国防教育协会会徽篇五
华南师范大学国防教育协会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国防教育协会章程(暂行)
1.统筹、协调和落实协会的日常工作,管理会员档案,并及时向会长、副会长汇报。
2. 召集、主持协会各类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应的会务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记录和
考勤工作。
3. 制定会议制度及请假制度。
4. 根据本协会会长的工作指示精神,统筹全会的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工作,使各部
门工作互相配合,促进团结,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5. 会长、副会长不在时履行会长的职责,保证本协会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外联部职责
1. 发展协会和其他协会友好关系,通过与其他高校的协会联系交流,把其他高校的特色引入我校,把我校的特色工作推向其他高校,达到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拓展同学的视野,加强高校间同学们的交流的目的。
2. 联系指导老师和专家,组织专家演讲和讲座。
3. 做好各时期本会的工作的信息反馈,开展对新时期会员工作的研究
第十一条宣传部职责
1. 配合校团委、校社联的工作重心,根据本会的学期计划,提出本会每学期宣传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
2. 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
3. 抓好宣传队伍的建设,布置宣传任务,组织各项相关的技能培训和比赛等。
4. 负责协会的刊物出版和活动宣传。
第十二条军事理论部职责
1.组织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组织会员进行军事教育思想学习教育、经验交流和总
结,并对作品进行评优、表彰和汇编刊物。
2.加强对协会图书角的管理,以便为会员提供更好的书刊借阅环境。
3.及时搜索最新的教育动态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整理好并交宣传部上传。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协会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与积极的工作态度。
2. 入会时间满一年,大二或以上年级。
3. 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的重点课程不超过两门)。
4. 有与所在工作职务相当的能力。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协会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2.一学期中有两门以上重点课不及格。
3.其他不宜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凡我校在籍学生,本人自愿,填写申请表,经校国防教育协会批准,为华南师
范大学国防教育协会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国防事业,关心国防教育。
2.严格遵守华南师范大学国防教育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心于学生的国防教育活动,乐意为大家服务。
4.有一定的军事知识、或对军事、国防有一定的兴趣爱好,积极主动学习国防知识。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
1.在全体会员大会上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的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对本协会章程、制度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4.对本协会活动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5.对本协会活动的知情权。
6.享有参与本协会所组织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7.弹劾会长的权利。
8.保留自由退社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华南师范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和《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条例》。
2.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执行本协会决议。
3.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利益,扩大本协会影响。
4.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按时参加协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事先请假。
6.服从本协会安排,如有意见者可通过部长向上反映,在未改动之前必须服从。
7.退会时需书面请示。
第四章经费
第十九条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武装部拨款及社会资助。协会经费由办公室管理,需建立专
用帐本,具体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各项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秘书处须向会长批准,并定期
向武装部汇报,受全体会员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次活动经费每笔支出需经会长本人签字确认,注明经手人和用途,经秘书处
核实后报销。
第五章部门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部长例会制度
1. 部长例会两个星期举行一次,由会长安排开会的时间地点。
2. 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口头向会长请假,并
向秘书处上交请假条。
3. 部长例会由会长主持,同时会长、副会长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各部部长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个月的工作任务,并由会长或副会长对协会整体工作进行讨论,最终由会长作出决议。
4. 会议前征得会长同意的前提下,各部部长可安排本部干事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干部对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第二十三条部门例会制度
1. 部门例会出席人员为该部门正副部长,干事。
2. 会议由各部自行召开,形式自定,会议时间、地点由部长确定,同时邀请会长
或副会长参加。
3. 会议由部长主持,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干事汇报上一级的工作情况,对部门工作
进行总结,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会议期间做好会议记录,会后上交秘书
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制度
1.各部门工作计划及总结要及时上交本会秘书处备案,上交时要一式两份。
2.各部门每组织一次较大型的活动都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或活动方案,活动完
成后也要进行效果分析,及时总结,为以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并交秘书处备份。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全体会议前写好该月的工作总结和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并交到
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全体干部大会
1.全体大会每月举行一次,出席人员为本协会所有在职学生干部。
2.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口头向会长或副会
长请假,并向秘书处上交请假条。
3.全体干部大会由副会长主持,会长根据会议议程听取各部部长汇报总结上月的工作,并提出存在问题与合理建议。
4.各部门干事需对本人上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同时可提出下一阶段活动建议,并可申请负责该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
5.秘书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工作证的使用管理制度
1. 凡本会的干部干事均发给工作证,工作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 凡在工作中,持证人均需佩带工作证。
3. 持证人自觉接受全校师生民主监督,不得滥用职权、佩带工作证进行不正当的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 工作证必须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向秘书处报告并补办。
5. 宣传部负责制证工作,并实行秘书处同意管理的办法。
6. 工作证必须加盖“华南师范大学国防教育协会”印章才有效。
第六章会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会籍年度注册
1. 会员年度注册定于每年的10月。
2. 新生要加入本会,必须认真填写会员申请书,面试,不需交纳会费;老会员也
需填写书面申请,才能继续保留会籍,否则作自动放弃会籍处理。
3. 年度注册后,秘书处根据情况修订《会员通信录》,并交由会长及时向校社联
汇报注册情况。
第二十八条会员和干部的档案处理
1. 每年第一学期初及早做好干事招新与会员招新工作,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向
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
2. 招新工作完成及经社联登记后,尽快进行会员档案整理,把新旧会员和院系各
专业会员分开管理,每个专业至少设一个负责人,负责活动通知等事宜,制定
通讯录。
3. 会员在校期间的表现,何时何故受奖励或处罚的情况都要写详细的记录,是干
部的,要另加注明担任何种职务,有何成就等。
4.评选优秀会员、干部的有关资料收入秘书处管理。
5.档案借出和归还要做好登记。
第七章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协会干部的任职条件、选拔和培养
1.担任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向上。
⑵ 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⑶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和独立的工作能力。
⑷刻苦勤奋,热爱学习。
⑸遵纪守法,能在同学中起到模范的带头作用。
⑹人际关系良好,在同学中威信比较高。
2.会长通过每年末的会员大会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其他的干部成员通过民主投票选
举产生或者通过自荐,经指导老师或会长的同意直接任命。
3.选举产生,任命的干部一经确立,即以张榜公布,并造册登记存档。
4.因特殊需要,可在任期内调整干部干事。
第三十条干部的奖励与惩罚
1.凡担任干部的学生均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综合测评有关的规定给予加分。
2.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干部,对优秀干部给予奖励,颁发证书,并报校社联登记于个人的档案。
3.对有不符合干部身份的言行,不履行干部职责的干部视情节的轻重来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罢职、撤职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情况及程序制度
第三十一条在以下情况可以修改章程
1.为适应学校相关政策变动而修改章程。
2.因协会发展需要更加合适的章程。
3.在章程运行过程中发现现有章程的不适条款。
第三十二条若出现以上情况可以按照以下程序修改章程
1.提议者需要拟定《章程修改提议书》(注明修改原因和修改时间递交会长副会长审
议。
2.协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提议书需交武装部审核,审议通过后,协会颁布新的章
程并报交校团委存档。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华南师范大学国防教育协会。
华南师范大学国防教育协会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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