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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加法优质

征用土地公告加法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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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加法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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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政公〔2015〕12号

登记号:rcdr-2015-00015

2015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15)政国土挂字第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1167公顷。现将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县2015年增减挂钩一期建新区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xx县xx镇xx村村委会5.9421公顷;xx镇xx村村委会0.174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政发〔2011〕3号)和《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政发〔2015〕5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xx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征用土地公告范文 [篇2]

*国土〔2012〕62号 签发人:***

**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

收土地公告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县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11年12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1〕1354号文件批复批准。该批次用地涉及清河街道大王栋桥居委会、张楼居委会、王堂居委会,东皇街道办事处五里居委会,总面积为

28.3555公顷(清河街道王栋桥居委会22.6014公顷、张楼居委会4.0050公顷、王堂居委会1.1685公顷,东皇街道办事处五里居委会0.5806公顷),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教育用地。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对此,为依法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特向县政府提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申请。

当否,请批示。

附:1、**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平政公〔2012〕01号);

2、豫政土〔2011〕1354号批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征用土地公告范文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41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该地块四至范围和面积:

(一)范围:大竹县竹阳镇幸福村1、2、4组;东柳乡东柳村5组。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四至范围以勘测界桩为界。

(二)面积:

1.耕地:21.9799公顷,折329.6985亩; 2.其他农用地:2.1203公顷,折31.8045亩; 3.建设用地:2.5664公顷,折38.496亩。 合计征收土地26.6666公顷,折399.999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述地块内的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转非人数按每人6倍计算。下列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是: 1.耕地按1580元/亩计算;

2.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按1000元/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标准和办法:

1.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15号)规定执行。

2.安置办法:本次被征地单位528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五、凡因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到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属于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上述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

七、无故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将被视为放弃在该地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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