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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监测保障应急预案

粮食监测保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粮食公共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正常供给,建立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粮食供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引发较大地域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个级别粮食供应不安全情况:

Ⅰ级: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Ⅱ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Ⅲ级:本辖区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现象,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Ⅳ级:达不到Ⅲ级标准的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发改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市财政局、民政局、农牧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副局长任副主任。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三)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四)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落实应急资金。

五)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和帮助。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市粮食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完善市级粮油储备的管理,做好全市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调配粮食风险基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五)市农牧局负责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重点是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九)市卫生局负责监测、防止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十)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分析,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处理。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的公路运力。

十三)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消费及生产消费价格等问题。

十四)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落实、监管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资金贷款。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主管副县(区)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信息。

二)负责本辖区内粮食零售网点的应急工作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三)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及应急粮食的运输。

四)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市、县(区)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掌握必要的粮源,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市、县粮食储备,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充足的粮源。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市内外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体系。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体系。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体系。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县(区)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储备企业、大型零售商店、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供应市场。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辖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工商、物价、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发布电视广播讲话等,向社会公布有关市场监测情况、粮食应急工作政策及措施,防止信息误传,引发社会恐慌,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 当出现Ⅱ级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进行市场供应

1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而需要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时,由县(区)政府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动用市级储备粮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区)申请,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发改委、粮食、财政、物价、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恢复粮食生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供销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并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调进外地粮食。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的市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省政府申请安排粮食调配。

第十六条 当出现Ⅰ级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发改委、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掌握实时动态。

三)接到各县(区)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有关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县(区)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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