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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章节篇一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刑法》考试章节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被害人承诺: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如果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
(一)适用范围:被害人承诺通常排除犯罪性,但有些犯罪被害人承诺不排除犯罪性,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重伤)罪。
(12年)16。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d)
d。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二)成立要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有处分权限。
换言之,承诺者只能承诺处分自己的权益,不能承诺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承诺者必须是成年的、精神正常的人。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戏言的承诺、因受强迫、欺骗作出的承诺无效。如假冒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构成****罪。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也就是说,必须被害人进行了承诺。虽然被害人没有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后显然会承诺的,视为被害人进行了承诺,此为推定的承诺。如为协助被害人救火闯入被害人住宅。
5。承诺的时间必须在结果发生之前。
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国家追诉权会受到被害人左右。
6。承诺为必须为行为人所了解。
否则可能构成犯罪,但属未遂。
例如,甲以为被害人熟睡,于是实施奸淫行为,实际上被害妇女并未熟睡,但由于暗恋甲已久而没有声张,甲的行为构成****罪(未遂)。
7。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越承诺的范围。
(11年)8。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d)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___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___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___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___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08年)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pian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二)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例如,就****罪而言,成年人要求插入,不要求发泄了性欲,未成年接触即可;伪证罪陈述完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即使对方将其送回来了)。
司法考试刑法中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问题: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都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没有达到既遂状态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不同点:被迫停止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阶段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犯罪未遂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
学员问:老师,什么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回复: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只是尚未着手实施时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同样,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到来而逃走,即使甲以后打消了继续杀乙的念头,但由于其故意杀人已经未遂,故不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犯罪,使犯罪既遂;或者放弃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一般应以行为人本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路过的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例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但是,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的犯罪属于中止形态。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为杀乙而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中止。
行为人为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但其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仍然成立中止犯。概言之,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
(1)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2)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毒药后,见被害人痛苦难忍而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由医生抢救脱险的,理当成立犯罪中止。(3)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意欲杀人,但其客观上所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通常致死量;在发现他人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将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即使不予急救也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时,也属于中止,而非未遂。因为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动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否则会导致刑罚的不均衡。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只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例如,作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志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也应以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论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区别。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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