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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会议纪要篇一
【发文时间】20xx年6月44日
【实施时间】20xx年6月24日
20xx年6月22日下午,在区财政局六楼会议室召开了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会议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主任刘义敏主持,区财政局副局长郑建勋、区交管办副主任潘萍萍以及区采购办、区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区采购办、区采购中心关于执行《镇海区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试行)》(镇采购办〔20xx〕126号文)有关情况的汇报。为认真贯彻落实镇采购办〔20xx〕126号文精神,对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和改变
1、采购文件受收的供应商只有2家,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2家供应商准时提交响应文件,如果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程序符合规定,原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经所有参与响应供应商书面确认,并报区采购办批准,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将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原则告知所有参与响应供应商并经其书面确认,并报区采购办批准。
2、采购文件受收的供应商大于3家(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参与采购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经所有准时参与的供应商认可并书面承诺同意采购活动延时的,采购活动可适当延时。
延时后,响应供应商仍只有2家的,如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程序符合规定,按本款第1条处理。
3、社会影响大、关系民生问题、关系政府形象以及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含)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购,在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前,原则上将采购需求等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咨询专家意见。
4、重大采购项目准时参与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只有2家的,应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修改采购文件,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技术标准后重新组织采购。如采购公告发布前,已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已咨询专家意见的,可按本款第1条处理。
5、采购项目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则上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上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
二、采购需求、评审条款制定
6、注册资金和业绩条件应与采购项目总体规模相适应。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资格要求的设置标准不宜过高,一般为采购项目规模的2-5倍。
7、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价格分权重货物类一般应在50%及以上,服务类一般应在15%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降低价格分权重的,原则上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
8、重大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七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合同管理等方面专家一人。
9、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中,采购人代表最多参加一人,且不能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四、澄清问题和比较与评价
10、在评审中评审人员不按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评审的,其评分无效,要求重新评分。
11、评审人员给予供应商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分等满分或全部为设定基本分的,评审人员应作书面说明。
采购管理会议纪要篇二
【发文单位】区交管办〔20xx〕5号(区交管办、区财政局)
【发文时间】20xx年6月44日
【实施时间】20xx年6月24日
20xx年6月22日下午,在区财政局六楼会议室召开了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会议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主任刘义敏主持,区财政局副局长郑建勋、区交管办副主任潘萍萍以及区采购办、区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区采购办、区采购中心关于执行《镇海区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试行)》(镇采购办〔20xx〕126号文)有关情况的汇报。为认真贯彻落实镇采购办〔20xx〕126号文精神,对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作进一步细化明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和改变
1、采购文件受收的供应商只有2家,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2家供应商准时提交响应文件,如果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程序符合规定,原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经所有参与响应供应商书面确认,并报区采购办批准,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将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原则告知所有参与响应供应商并经其书面确认,并报区采购办批准。
2、采购文件受收的供应商大于3家(含),采购响应截止时间止参与采购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经所有准时参与的供应商认可并书面承诺同意采购活动延时的,采购活动可适当延时。
延时后,响应供应商仍只有2家的,如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信息公告及相关程序符合规定,按本款第1条处理。
3、社会影响大、关系民生问题、关系政府形象以及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含)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购,在采购文件公开发布前,原则上将采购需求等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咨询专家意见。
4、重大采购项目准时参与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只有2家的,应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修改采购文件,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技术标准后重新组织采购。如采购公告发布前,已在宁波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已咨询专家意见的,可按本款第1条处理。
5、采购项目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则上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上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
二、采购需求、评审条款制定
6、注册资金和业绩条件应与采购项目总体规模相适应。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资格要求的设置标准不宜过高,一般为采购项目规模的2-5倍。
7、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价格分权重货物类一般应在50%及以上,服务类一般应在15%及以上,因特殊情况需降低价格分权重的,原则上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
8、重大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七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专家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合同管理等方面专家一人。
9、政府采购评审小组中,采购人代表最多参加一人,且不能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四、澄清问题和比较与评价
10、在评审中评审人员不按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评审的,其评分无效,要求重新评分。
11、评审人员给予供应商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分等满分或全部为设定基本分的,评审人员应作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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