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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招生章程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章程,交大各个校区的全名为篇一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各省的招生专业目录和我校的招生指南。
第二十八条 校址及联系方式:学校位于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校 本 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招生办公室电话:0431-85098500 传真:0431-85687511
网址:http://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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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
本科招生章程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章程,交大各个校区的全名为篇二
第八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东北师范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级差1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公费师范专业只接受有公费师范专业志愿的调剂生),满额为止;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英语(中美合作)、计算机科学技术(中美合作)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调剂)。
第九条 经我校考核合格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我校面试考核合格的学前教育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学前教育(普通类)专业面试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吉林省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人数,占招生计划数的70%,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人数,占招生计划数的30%;其它各省按考生所在省有关文件规定录取(考生所在省按专业成绩投档则按文化课成绩录取,按文化课成绩投档则按专业成绩录取,按文体综合分投档则按文体综合分录取,所在省没有具体要求的则按专业成绩投档,按文化课成绩录取)。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
第十二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投档分)后等级的办法排序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根据学校需求方向经考核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预选合格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东北师范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加分投档但不加分选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八条 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社主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获得优胜者的考生,高考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达到我校在该省同批投档线者,我校予以录取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科招生章程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章程,交大各个校区的全名为篇三
国家采取师范生公费教育的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为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的政策,特制定本章。
第二十条 我校共有14个专业实施优秀教师与教育家培养工程招收公费师范生:小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英语、音乐学、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体育教育、教育技术学。
第二十一条 2013年国家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为公费师范生提供优良的学习环境。
1.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政策。
2.公费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3.学校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精心制定教育培养方案。安排名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为公费师范生提供继续深造的政策保证及工作条件。
1.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被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成绩合格,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2.宽松的就业环境和就业保障政策。由考生所在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公费师范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并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任教的公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3.国家给予公费师范毕业生一定的政策待遇。中央财政对接收公费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二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的义务: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工作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但编制仍保留在原学校。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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