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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商业模式 啥叫合伙人模式篇一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了解合伙企业首先要了解合伙人。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什么是合伙人商业模式,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伙人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希望让不同生产要素的利益主体都拥有所有权。
合伙制在工业化早期比较流行,采取的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四大原则,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是完全一致的。
在工业化继续深化的商业时代,由于规模化的需要,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越来越重要,而人的因素越来越次要(所谓工业革命,就是把人和土地分开,形成规模化的工业组织,而人变成从属的位置)。能够有规模化资金置办设备、厂房,就成为竞争的核心要素,资本主义或者资本拥有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的治理交易关系开始流行。此时,出现了两大类企业组织:合作社(其他要素合伙制)与公司(资本合伙制)。
合作社可以是顾客合作社、供应商合作社、生产商合作社、雇员合作社等。举个例子,由供应商组成的合作社在北欧国家的乳制品行业很盛行。一群奶农组成一个合作社,以形成规模化的力量与乳业厂商交易(防止客大欺店)。其初始资金通过银行借贷(后期还本付息)、政府补贴投入,一旦运转起来后,其剩余控制权和收益权按照供奶量分配(控制权也可以是一人一票,是一种简化的变通)。换言之,其治理交易关系是通过牛奶的供应量而非资本来分配的。
公司制大家比较熟悉,由资本建立,由资本决定控制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
这两种企业组织各行其道,在需要规模化资金置办设备、厂房的行业,公司制成为主流;而在依赖人力、关键原材料等的行业,合作社也有自己的一片天地。而股份制的出现,使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交易,有了资本市场溢价,使公司制得到扩张,很多原本采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也转化成了公司制。例如,visa原本是银行的合作社,按照业务量分配治理关系,后来为了上市公开发行把业务量转化为相应比例股份的出资权利,变成公司制。
这两种企业组织中,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在其核心生产要素上是一致的。打个比方,奶农的供奶量是业务交易关系,治理的分配与此匹配,公司制亦然。
但是,在非核心生产要素上,业务交易关系和治理交易关系并不一定一致。例如,奶农合作社当中也会有雇工,但其雇工只跟业务交易关系有关,和治理交易关系无关;银行获得债权,和治理交易关系有关(因为涉及优先追索权,是跟企业组织的整体收益权挂钩的),但也和业务交易关系有关。公司制也是如此,在一个公司里面,有各种不同角色的利益主体,有些与业务交易关系相关,有些与治理交易关系相关,并不一致。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交易结构的持续创新,一些以前很重要的生产要素,例如厂房、设备,现在可以通过支付固定成本的交易关系来获得(例如融资租赁),甚至都不需要所有权,只需要使用权;一些以前处于从属位置的生产要素,重要性却更加凸显,例如高层管理团队的智慧、风险判断、决策能力等。因此,最近盛行的合伙人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希望综合考虑多种不同生产要素,让不同生产要素的利益主体都拥有所有权。由于公司制有资本的溢价,默认采取资本作为所有权的第一分配、其他要素作为所有权的第二分配。
这种分配的逻辑是两个:第一,业务交易关系决定治理交易关系;第二,企业的所有权可以由多类不同性质的主体拥有。这两点,在经典制度经济学理论中都可以找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来源。
简单的说,城市合伙人是在传统分销渠道的基础上融合了粉丝经济,会员经济,合伙人制度等一系列中心思想从而形成的新的商业模式。
城市合伙人与品牌方两者的关系从加盟的分散式管理摇身一变成了合伙人制的集中式管理,既分散了直营风险,管理也比加盟紧密。
于是企业就变成了对内加盟,对外合伙的一个整体。
城市合伙人其实是不需要缴纳加盟费的,当然也可以象征性地收取品牌保证金,但是金额不会很多,因为他本身既是用户也是股东还是合伙人,所谓的“品牌保证金”其实就相当于入伙(股),双方共同经营品牌,按协议进行分红,合伙人自己的销售额还有提成。
这样的合作模式非常轻,双方利益捆绑,城市合伙人要是把品牌做坏了也是自己的损失,创业者获得了低成本快速扩张市场的契机,ps:如果是请销售团队还得发工资;
城市合伙人获得了低成本创业的机遇,自己无需太大的资金投入;
消费者能够获得更舒适的产品体验和发现高质低价的商品,没有中间商差价。
城市合伙人的商业模式将直营和加盟的优点都结合在一起,品牌方,城市合伙人,消费者三者形成了三赢局面的良性循环。
当然城市合伙人在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品牌方如何找到合适的城市合伙人?
城市合伙人作为后来者如何熟悉品牌方的品牌文化传递给消费者?
产品“水土不服”怎么办?
因此,城市合伙人是有一定门槛的。不仅要对品牌方所处的行业要有一定认知,而且还要有一定的人脉,资源甚至是渠道。即使没有相关行业经验,企业管理能力,快速学习能力这些也是需要具备的。所以城市合伙人不再局限在单个“人”上,商家,企业(团队),甚至是上下游供应链都可以参与其中。
城市合伙人目前大致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股权架构上的“合伙”关系。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功夫熊。据悉,功夫熊是把现成的模式、系统、经验和资源都毫无保留提供出去,并设计合理的机制均分回报及资本收益。这套“城市合伙人”计划在股权结构上有“合伙”关系,同时这关系也符合《公司法》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公司的设置基础条件。
第二种:“无任何成本式”城市合伙人。该类合伙人并不用与品牌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属于非正式编制用人,并不是该公司或者品牌的员工;是借助与整合“货品资源、品牌资源、渠道资源、物流资源等资源”来为自己创业。合伙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收入以“无底薪+佣金”的形式。典型的例子,就是阿里巴巴的城市合伙人。
第三种:“保证金式”城市合伙人。这个类型的合伙人关系,基本上与第二种类似。唯一的不同在于在成为城市合伙人之前,需要支付一笔加盟保证金。“城市合伙人”这个新词汇出来之前,公司想要扩展业务,一般有两种做法:加盟和直营。直营的模式是纯粹的公司分身术,能保证服务和产品的质量,公司也能保证团队的管理。但是这种模式需要公司亲力亲为,无论是资金还是人员方面,公司都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加盟则不同,既省钱又省人还可能省事,实为公司异地扩张的妙方。传统加盟一般分为自愿加盟和委托加盟。自愿加盟:加盟方出加盟费,资源(资金、店面),公司输出标准化流程(装修、管理、产品),完成加盟后,双方尽管是同一品牌阵营,但是每个店面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委托加盟:加盟方加入时只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商只拥有经营管理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共享,也必须百分百听从总部指挥。而城市合伙人模式中,城市合伙人要交入伙费、品牌保证金(可退)、每年的平台管理费用(可退),资源(团队、资金),公司输出标准化流程(管理、产品),双方建立关系后,共同经营品牌,公司与合伙人按协议进行收益分红。综上所述,城市合伙人模式相当于两种加盟方式的“结晶”。既不会把加盟者推到自负盈亏的极端,也不会让加盟者赚得越多被“剥削”的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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