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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复函1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xxxx〕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xx(男方)与傅xx于xxxx年10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xx(当年七岁)判归傅xx抚养,由陈xx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xx变更了陈xx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xx在离婚后,未征得陈xx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xx的姓名改为傅xx,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xx既不同意给陈xx更改姓名,应说服傅xx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xx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2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xxxx]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xxxx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xxxx]粤高法立请字第7号关于xxxx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xxxx工程设计装修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合同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约定:本合约一经双方签署即时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或协商意见不能统一,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法定部门申请调解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本案当事人未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该仲裁条款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点,所以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内地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中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且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你院请示报告中关于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的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为涉港案件,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xx市,根据本院[xxxx]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关于本案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缺乏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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