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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防溺水教育惩戒制度(精选3篇)

小学防溺水教育惩戒制度(精选3篇)



小学防溺水教育惩戒制度(精选3篇)

小学防溺水教育惩戒制度 篇1

  根据xx市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为防止学生溺水,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

  1.每年4月份,学校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进行预防溺水事故警示教育。

  2.未经学校同意,严禁教师组织学生外出游览东湖。

  二、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

  1.各班要通过晨会、主题班队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落实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在每年的4月份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

  2.各班主任做到安全教育内容及时记载在班务日志中。预防溺水事故的主题班队会要有计划、有内容、有形式。并按时上交学校存档。

  三、学生要去游泳必须经过家长同意,并负责陪同、监护。学生不得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到东湖、迎宾湖等地方玩耍,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边玩耍。如果看到同伴掉到水里,不要盲目下水救人,而是呼喊旁边的成人帮忙。

  四、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利用“家长会”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

小学防溺水教育惩戒制度 篇2

  一、为建设“敬业爱岗、乐业爱生、勤业奉献、开拓创新”的优良教风,规范学校管理,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优质学校,特制订本《条例》。 二、一至五年级以学年期末学业水平检测平均分进行评价,毕业班以全县毕业班学业水平检测平均分进行评价。

  三、奖励项目、名次及计奖方法:

  (一)毕业班教学质量奖。

  1、团体奖:在毕业班学业水平检测中,团体成绩进入县教学质量优胜单位系列(即一至六名),奖给每位科任500元;第六名以后每降低一个名次则减奖金100元,奖至第十名。

  2、科任奖:在毕业班学业水平检测中,所任学科成绩相似县名次第一名,奖给科任200元,每低一个名次则减奖金30元,奖至第五名。

  3、单科奖:在毕业水平检测中,凡语文成绩达95分以上,数学成绩达100分,英语成绩达100分奖给科任每生50元。

  4、培优奖:在毕业班学业水平检测中,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优秀(即均达到90分以上),奖给该班科任每生90元(即奖给该班每位科任30元)。

  (二)非毕业班科任奖。

  在期末学业水平检测成绩中,非毕业班学科平均分获相似县前五名的科任分别给予100、80、60、40、20元的奖励。

  (三)各类竞赛奖。

  1、学生参加省市县单项竞赛,如有获奖,辅导老师奖励如下:

  省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市级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县级一等奖100分,县二、三等奖50元。

  2、县优质课评比:获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

  3、学生参加县田径运动会,按实得总分给予奖励,每得1分,辅导奖20元。

  4、县文艺汇演:获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给负责辅导、培训的教师)

  5、承担县级公开课的执教老师每次奖励100元。

  6、论文、课件、教学设计、刊物发表等奖励标准:教师论文发表在教育专业报刊或参加教育部门的评比获得等级奖,根据级别和等次发给奖金。

  级别 发表 一等 二等 三等

  省级 500元 300元 200元 150分

  市级 300元 200元 150元 100元

  县级 100元 100元 80元 50元

  7、获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荣誉称号奖100元。

  四、几点说明:

  1、名次确定:以县局教研室下发的《平远县期末学业水平检测成绩表》为准,计算出相似县名次(平均分相等或超过而未达到上一个名次的则算同一名次)。

  2、期终统考成绩前三名作为当年评优、次年评先的重要依据。

  3、如当年毕业班学业水平检测获得县教学优胜奖,学校将组织毕业班科任外出参观学习。

  4、期末教师绩效考核中的“教学实绩考核”一项,仍按原考核方案执行。

小学防溺水教育惩戒制度 篇3

  一、室内各类体育器材应分类存放有序,登记注册,便于借取使用。

  二、凡使用本室内器材,应由各班体育委员及体育小组长借取、存放,体育教师有责任经常检查、整理。

  三、借用本室器材,凡有损坏的,管理者可根据损坏程度、性质作出赔偿决定。

  四、体育教师有责任经常检查室内器材完好情况,及时修补器材。剔除不能使用的'器材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管理人员根据省器材标准提出添置器材的要求,及时补充器材。

  五、室内保持干燥,经常清扫,做到器材摆放有序,整齐、整洁。

  六、活动课教师或体育教师应按课表借用器材,不得擅自他用,所借用器材应清点登记后归还器材室,如有发现器材数量不齐,查明情况,酌情处理。

  七、不得擅自向外单位、个人出借体育器材,需以主管体卫领导同意。

  八、每次出借要登记,期初、期末体育组器材负责人要协同总务处清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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