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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本制度主要描述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过程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文件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

  2.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3.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9006

  4.职责

  4.1总经理

  1)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2)批准应急救援预案。

  4.2分管副总经理

  3)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

  4.3安全质监部

  1)负责编制、审核本部门主控、归口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参与相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会审;

  3)组织公司员工学习新编制、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

  4.4办公室

  1)负责在oa平台上发布相关制度、文件。

  4.5其他相关部门

  1)编制、审核本部门主控、归口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详细描述

  5.1起草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安全质监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所负责起草,起草前对制度目的,适用范围,(参考文件)、制度管理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及实施日期等给予明确,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和收集工作。

  5.2会签

  起草的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统一认识,达成一致。

  5.3审核

  制度签发、批准前应由部门领导进行审核,包括合规性审核、专业技术审核;

  5.4签发、批准

  针对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进行批准、签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等综合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批准、签发;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签发之日起生效。

  5.5发布与作废

  公司规章制度采用固定方式进行发布,由办公室通过红头文件形式,oa平台进行发布。

  一线操作人员应分发纸质的文件,分发、复印的文件应加盖受控章;作废的文件应回收,并加盖作废章。

  5.6培训

  新发布的规章制度由编制、修订部门组织进行培训并考试。

  5.7执行、监督,

  安全质监部根据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掌握制度的执行效果。

  5.8持续改进

  公司每年在管理评审的时候应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制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计划,并由安全质监部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版本清单。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清单

  略。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a.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b.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c.加油站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节日要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将每次检查结果登记在册,台帐保存期限为一年。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三级安全教育

  对生产岗位所有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公司)级、车间(加油站)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6学时。其中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加油站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特殊作业安全教育

  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由企业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每年(或规定)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的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日常安全教育

  加油站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加油站全站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4)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进站施工人员在施工前,主管公司(或)加油站应与施工队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5)在安全教育中,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导思想。按照有关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消防法等的规定,结合事故教训,针对各岗位的不同(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基本技能、常识的培训。

  三、安全奖惩制度

  (1)考核方法:加油站领导负责对加油站进行考核,实行日常督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考核内容

  a.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指成品油销售总量、人均成品油销售量;加油量、人均加油量;利润总额、人均利润额;吨油费用额的完成情况。

  b.服务质量及承诺兑现情况。指加油站员工的素质和服务表现以及服务承诺兑现情况,顾客表扬或投诉(顾客来电、来信、来访)情况等。

  c.设备运转状况。指设备是否保持正常运转,无障碍发生,无漏油,无失准或因设备问题而中断加油等情况。

  d.安全保障状况。指不发生爆炸、火灾、触电以及由于加油站的责任,使顾客受到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等责任事故。

  e.现场管理状况。主要指现场员工的仪表仪容、服务态度和站容站貌等情况。

  f.凡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并上报领导及时整改排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以及在加油站发生危险状况积极进行抢险的人员将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3)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奖励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或先进个人奖励人民币500元至20xx元。

  惩罚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或责任者处罚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四、消防管理制度

  1、组织机构设置及任务

  (1)指挥:

  由站长指挥,站长不在时由带班长指挥。

  任务:负责火场指挥、布置灭火方案、采取及时有效的救火抢险行动。负责协调现场人员、车辆、物资的统一安排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2)灭火组:

  全班人员按岗位班组组成几个灭火组,当班长任组长。

  任务:火灾初起时,及时、果断、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冷却并及时疏散油料。

  ③通讯联络组:

  由发现火情人、当日值班人员等担任。

  任务: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切断电源,报告上级主管并疏散闲人。

  ④抢救:

  有价票据及贵重物品,协助灭火、抢救伤员。

  2、加油站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落实消防责任制。

  3、加油站应当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订消防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责任区与责任人;消防人员组成、分工与任务;报警与联络方式;灭火器具与消防设备;灭火及抢救的方法、程序和措施;驻地消防力量的应急动员方式及联络方法。

  4、加油站应当合理配置和正确使用灭火器具,每月检查保养,做到压力合格,外壳整洁,钢瓶字迹清晰,油漆无脱落,无锈蚀,无损伤,附件完整无损,铅封无破坏,在压力表显示接近红色区域时,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如为泡沫灭火器,需每年更换)。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室外存放避免日晒雨淋,其配置场所、数量、规格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5、加油站发生火灾,应当根据消防预案,结合火灾发生的位置、周边环境、交通道路、消防力量等情况,按照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救物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6、加油站必须张挂警示标志,如禁打手机、熄火加油、严禁烟火等。并按每台加油机配置一个干粉灭火器,每座加油岛配置不低于2个干粉灭火器;每两台加油机配置一个泡沫灭火器。罐区配置两个35kg干粉灭火车,消防沙2m3,灭火毯5块。避雷装置一套。

  7、建立消防档案,用以记录灭火器材的数量、置换、警示标志的置换,员工演练的日期、人数、姓名等,以及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查记录等。

  五、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报告有关部门及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员工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由于跑油、火灾、爆炸原因造成特大、重大和二级以上事故,应迅速报告油站所在地消防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

  3、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按责任轻重对油站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玷当理由拒绝接受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有关负责人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加油站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上报有关安全部门及消防部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加油站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公安局、安全部门、消防局等部门进行调查,直至调查结束。

  7、建立事故报告处理档案,登记有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以及最终处理结果的内容。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

  1、要求上岗员工佩戴工作卡、着装统一。

  2、根据季节,发放夏装、春秋装及冬装。

  3、发放帽子、手套及清洁用毛巾。

  4、每位员工应爱护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5、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6、根据加油站工作的特点及有关规定,所发放的劳保用品必须选用防静电质地的布料或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机构设置及任务

  (1)指挥:

  由站长指挥,站长不在时由班长指挥。

  任务:负责火场指挥、布置灭火方案、采取及时有效的'救火抢险行动。负责协调现场人员、车辆、物资的统一安排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2)灭火组:

  全班人员按岗位班组组成几个灭火组,当班长任组长。

  任务:火灾初起时,及时、果断、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冷却并及时疏散油料。

  ③通讯联络组:

  由发现火情人、当日值班人员等担任。

  任务: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切断电源,报告上级主管并疏散闲人。

  ④抢救:

  有价票据及贵重物品,协助灭火、抢救伤员。

  2、灭火组织指挥系统

  (1)指挥系统分布图

  (2)消防分工:(见最后一页附件“消防义务小组”):

  ①重点部位分工:

  油罐区:

  加油区:全体当班加油员

  财务室:

  ②报警电话:

  火警:119匪警:110急救电话:120999

  3、各重点部位事故预测及扑救方法:

  (1)加油区

  起火原因:

  加油机静电接地不良,加油枪与油机之间静电导线折断或接触不良;在加油场地穿脱化纤服装;违章用塑料桶加油而产生静电火花;穿带钉的皮鞋在场地走动或在场地铁器撞碰产生火花,违章在场地吸烟、用火,车辆起动或不熄火加油等而引燃油蒸汽。

  扑救方法:

  停止作业。立即用就近灭火器对着火处喷射,或逐个点射,也可用石棉被或沙对地面着火点进行覆盖。并报119火警。

  在扑救时要注意疏散车辆,切断电源。

  (2)卸油区

  起火原因:

  卸油时未接静电导线或静电导线接触不良产生静电火花引燃油气,卸油时跑油遇活;卸油时起动或修理车辆。

  扑救方法:

  立即关闭卸油阀,将车辆驶(拖)离现场,就地拿起灭火器对着火点进行喷射,也可用石棉被将卸油口封闭。如在油车注油口燃烧,可用石棉被(或湿棉被)将罐口封闭,使其窒息而自灭。如火势猛烈无法控制,不能关闭卸油阀,灌车又不能驶(拖)离现场,可用沙土将流出来的油品围堵起业,控制燃烧范围。并向119报警台报警。

  (3)油灌区:

  起火原因:

  雷击,卸油时未接静电装置或静电导线接触不良产生静电火花,卸油区发生火警及外来火源引燃油罐区油蒸汽所致。

  扑救方法:

  集中所有人员及灭火器,在指挥员统一指挥下,向着火点猛烈喷射。如在通气管端或量油孔子燃烧,可用石棉被或湿棉被覆盖,使期窒息。在扑救过程中要注意如下几点:①扑救时要站在上风(或侧风)位置进行扑救。②冷却邻罐。③如火势猛烈,无法扑救,要想尽办法尽量控制火势,等待消防队来一起扑救。

  (4)配电房

  起火原因:

  违章使用电器,长时间超负荷动作,电压过高,电流大,线路短路等引起导线起火,避雷装置失效或不良,遭雷击而引起火警。

  扑救方法:

  用灭火器进行喷射或点射,扑救时要注意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不可使用泡沫灭火器扑救电气火灾。

  (5)注意事项

  ①指挥员在发生火警时,要冷静、果断。

  ②灭火人员的动作要做到:快、稳、准服从指挥。

  ③现场操作人员必须要迅速利用站内的灭火器材,将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防止火势扩大蔓延,同时其他人员在站长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扑救、报警、疏散车辆、转移重要物品、迎接外援等工作。

  八、动火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11、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a.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b.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c.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d.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e.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f.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g.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九、用电管理制度

  1、加油站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护型和防爆型两种。

  2、加油站内一律不准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章安装。

  3、加油站禁止使用电热炉、电饭煲、电熨斗等电器。

  4、如需要使用电取暖设施器具时,必须上报公司获得同意,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电气设备停电后未断开时,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的有电部分,以防突然送电。

  6、对电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时,不得带电操作,不得使用湿物品或可产生静电物品及金属物品对设备进行维护等工作。对电器设备进行电路部分的维修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十、加油站储油罐区管理制度

  1、必须配置接静电装置。

  2、罐口盖必须用绝缘物品制作。

  3、油罐区严禁烟火。

  4、培植2m3消防沙、干粉灭火车两台。

  5、罐区必须上锁,并由专人保管钥匙。

  6、罐区内不得堆放杂物。

  7、接卸油品时必须按“接卸油规定”执行。

  8、如在储油罐区及附近用电、用火或机械作业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并在现场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车、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十一、加油站进出车辆、人员管理制度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交通法规,进一点加强本站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安全,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2、加油站所属人员都要自觉遵章守纪,接受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遵守本站的交通安全制度,维护交通秩序,争做首都文明机动车驾驶员和文明市民。

  3、油站内成立交通安全监督小组,对进出油站的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登记,同时负责油站内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并进行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交通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4、加强加油站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管理,做到自行车安全闸有效,行人走便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5、要求进出站车辆限速5公里/小时,熄火加油,司机及车内人员严禁吸烟及接打手机等,任何车辆不得在站区内进行维修(车辆发生故障或溢油要推离现场),油罐车进站必须戴防火帽,卸油时要将加油机关闭方可卸油。

  十二、装卸油安全管理制度

  1、油罐车进入作业现场后,应熄灭发动机,油罐车停靠位置应满足装卸要求。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品品种、牌号、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

  2、罐装前,油罐车接好静电接地线,鹤管要插入距离罐底不大于20cm,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超装,高温季节要留有一定的空容量,以防在运送过程中溢油。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静电接地线。

  3、卸油前,核对罐车与油罐中油品的品名、牌号是否一致,拉好静电接地线,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无误后,并应行稳油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4.5m/s以内,能自流卸油的不泵送卸油。卸油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卸油完毕,排空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静电接地线,收整设备,并办妥交接手续。

  4、雷雨期间宜暂停进行油品的装卸作业。在装卸过程中,严禁擦洗罐车物品、按喇叭、修车等,对器具要轻拿轻放,夜间照明须使用防爆灯具。

  5、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装运不同油品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清洗油罐时必须按清罐安全要求,以防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6、卸油后,填写有关的入库单据,要做到送油单、入库单、所接油品及油样保持一致,并留存油样(一般情况下保留一周)。卸油后,经10-15分钟稳油方可进行该油品的加油工作。

  十三、设备管理制度

  1、防爆管理

  (1)加油站应当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保养、检修制度,并在储存区、卸油区、加油区、桶装油料库房明显位置,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专业性检修必须由经过防爆技术培训档案(设备安装、试车、运行、检修、防爆降级、报废),统一分类编号,实行专人管理。

  (2)固定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固,移动防爆灯等电气设备必须放置牢靠,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3)加油站应当每月检查保养防爆电器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a.防爆电气设备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b.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密封钢板厚度不小于2毫米);

  c.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d.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e.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铠装电缆的外绕钢带无断裂。

  (4)加油站每两年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专业检修,检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维护后者更换防爆灯具灯泡(管)、熔断器和本安型设备的电源电池;

  b.清除设备灰尘、污垢和其他杂物,并对锈蚀处进行反腐处理;

  c.更换或者修理易损零部件和紧固件;

  d.测试电机、电器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检查接地线并测试电阻值;

  e.补充或者更换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脂(油);

  f.检查设备进出线口,更换损伤变形或者老化变质的密封圈;

  g.更换不合格电机轴承;

  h.检查隔爆面,测量并调整隔爆间隙值;

  i.更换不合格的电缆和配线钢管;

  j.更换已失灵或者报废的开关、按钮等防爆器件。

  专业维护检查必须由防爆电气专职维护人员进行,难度较大的检修项目,可以请有关单位、生产企业或者有资质的维修单位检修。

  (5)加油站检查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a.日常检查中严禁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和观察窗等;

  b.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c.应及时在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d.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测试仪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使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40%;

  e.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f.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应当进行防爆处理;

  g.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油气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h.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i.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j.细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2、防雷防静电管理

  (1)加油站的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金属油罐及其通气管;

  b.加油站工艺设备;

  c.输油管道及阀门;

  前款所列设施设备设有防雷接地的可以不另做防静电接地。

  (2)加油站设施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3)加油站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运油车辆,应当设置接地端板,作业前接好防静电接地,作业后待罐装油料达到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b.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c.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d.装卸油料的输油软管,应当使用耐油导静电软管,作业时软管两端的导静电钢(铜)丝必须与设备可靠连接并接地。

  (4)装卸易燃油品必须采取下列防静电措施:

  a.管口距罐底的高度不得大于0.2米;

  b.收油作业中,严禁人工检尺、测温和采样,或者将其他物体插入油罐内;

  c.罐内不得存有任何未接地的漂浮物;

  d.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应当符合移动设备防静电接地的规定。

  严禁使用无内部缓冲档板的油罐运送油料。

  (5)向油桶、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油品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使用导静电的装油容器;

  b.桶体、加油枪(嘴)计量设备必须静电接地;

  c.200升油桶的灌装时间不得少于1分钟。

  (6)人工检测罐内油面高度、油品温度和油品采样的防静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测量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b.测温盒和采样器的绳索必须导静电,绳索末端与罐体应当可靠接地;

  c.钢卷检尺、测温盒绳、采样器绳进入油罐必须紧贴护板,轻落轻提。

  严禁使用化纤布擦拭检尺、测温盒和采样器。

  (7)清洗设备、器具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设备、器具和地坪;

  b.严禁用压缩空气清扫储存易燃油品油罐;

  c.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物体及设备;

  d.严禁在一个油罐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设备两种清洗方法作业;

  e.清洗易燃油品储罐时,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8)爆炸危险场所人员着装和导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不得穿着两件以上易产生静电的内衣和尼龙、腈纶袜子;

  b.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预先触摸人体消静电装置;

  c.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装以及梳头、打闹。

  爆炸危险场所的地坪不得涂刷绝缘油漆,或者铺设非导静电的橡胶板、塑料板和地毯等。

  (9)加油站防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储油罐应当设置房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雷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b.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或者避雷带;

  c.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应当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想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d.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当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e.信息系统应当采用铠装电缆或者钢管配线,电缆金属外皮的两端或者保护钢管的两端均应当接地。

  (10)加油站每年春、秋季应当对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防静电防雷装置符合下列要求:

  a.接闪器完好,无熔化,无折断,避雷器瓷套无裂缝、碰伤;

  b.明装导体完好,无锈蚀、机械损伤和折断,锈蚀截面不得减少30%;

  c.引下线距地2米至0.3米无破坏;

  d.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

  e.防雷装置保护范围无缩小;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值,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十四、加油站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每班作业要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和兼职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站现场的安全。

  2、建立安全消防组织,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组织学习安全知识,进行防火、灭火的训练,持证上岗。

  3、加强对明火的管理,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焊接等。

  4、做好防静电工作,站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5、站内各种设施应按规定加装地线和防静电装置,严禁用塑料容器加装和存放汽油。

  6、全员要每日对站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生事故应迅速汇报。

  7、站内严禁吸烟、打手机,加油时机动车应熄火。

  8、站内及油站周围100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9、向油罐内入油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罐车接地线再放油。

  10、灭火器材由专人管理、维修、失效立即更换,保持灵敏有效,不准作它用。

  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1、本单位为独立核算经营单位。

  2、购入油品时,向有经营资质的批发单位支付支票,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提货单。

  3、凭提货单去油库提取油品,使用专用特种运输车辆将油品提回本站。

  4、接、卸油品及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库存等见第三章第二条、第三条及有关的财务制度。

  十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本单位经营范围为零售汽油、柴油、润滑油,为重大危险源经营单位。

  2、本单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均是按照重大危险源单位所制定的。

  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见本章第六条。

  4、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见本章第十二条第6项,第三章第二条、第五条。

  5、应急预案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见本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3

  1、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火负第一责任;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3、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环境治理整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舍和运动器械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校的安全防火管理,防止火灾;

  7、制定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人员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队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定及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和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文件精神,结合本团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管理

  有效消除和制止生产过程中危及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隐患和行为。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第三条 明确团队安全工作的组织

  (一)团队长是团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团队的安全工作,做好部署、检查、控制、考核等工作,确保上级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在本团队的贯彻执行。

  (二)团队应设1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团队长全面开展团队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团队长要明确代管人员。团队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本团队员工完成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三)团队要建立包括团队长在内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安全教育与宣传。

  团队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按时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团队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章制度等;每次安全教育要有教育记录,且记录详细、整洁。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组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有严格的防火制度。

  2、团队成员要牢记“五知三会”内容,即:一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二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三知本企业的防火负责人、消防专(兼)职人员的姓名及电话;四知火警电话“119”;五知灭火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三会:一会打火警电话;二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三会逃生自救。

  3、严格落实阜阳卷烟厂“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

  4、认真抓好安保各基层队伍建设和管理。

  5、加强厂重点部位检查巡视。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时,应第一时间报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

  6、加强“两烟”仓库防火管理,严格车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团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用电,做到人来电开,人走电关,每天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必须对各处电器进行检查,关闭。

  2、科学使用本团队内的各类设备管理、安全用电管理、消防控制中心安全管理、消防车辆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5

  一、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管理,加强医德教育,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二、工作室内保持清洁、整齐和安静,严禁在诊室内吸烟谈笑会客,各级人员爱护仪器,工作时应穿整齐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牌。三、各项超声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包括病史体征及有关检查资料,并说明检查目的、要求及部位,并预约登记缴费后方可检查。

  四、急诊病例,临床医师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后随到检查,

  重急患者应有临床医师陪同,离休干部及70岁以上患者应尽量照顾,提前检查。

  五、超声检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检查前详细了解病情、检查部位、目的要求,遇有疑难病例或可疑病变,应向上级医师请示,必要时请临床医师共同研究或短期随访观察。

  六、诊断报告应及时发出,书写报告要求超声术语规范,字迹清楚,超声所见描述详细,阳性者应附照片,并提出超声诊断意见供临床参考。

  七、对超声检查的病例进行必要的`随访登记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6

  为了更好的规范车间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更好的防止车间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望车间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一、总则

  1、车间主任对给排水车间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车间主任编写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3、成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由副主任及工段长组成)。

  4、安全员负责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员工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台帐,及时把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培训情况汇报安环处。

  5、车间负责督促各工段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二、安全生产制度

  1、新入厂员工和来厂培训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员工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员工进入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品。

  3、员工在班前和班中不准喝酒,发现带酒味上班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4、车间要害部位:锅炉房、主控室、油库、配电站等,非本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2米以上(含2米)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派专人监护。

  6、特种设备的管理要落实到人,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或工具,未经批准,不准动用。

  7、严禁非电气人员接电源或从事电气设备、线路、开关的检修、操作等工作。

  8、行灯和机器设备上照明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槽罐、沟道、潮湿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为12伏,绝缘必须良好。

  9、各种设备、工具开动或使用前,要经过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起重物品时下方严禁站人。

  10、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等,要经常检查、效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三、下列场所非操作人员不许逗留

  1、挂有危险标志的地方。

  2、进行起重作业的场所。

  3、在进行电焊、气焊的场所。

  4、在进行检修、安装或高空作业的地方。

  5、正在运转的设备附近。

  6、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土石方作业的沟、坑、孔、洞近旁。

  7、厂内生产区动火要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8、在、易爆区域内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9、除发生火警、火灾外,各种消防用具,器材和设施,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便动用。

  四、保障安全十禁止

  1、禁止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

  2、禁止非木工动用电锯、电刨。

  3、禁止非焊工从事焊接作业。

  4、禁止非机动车驾驶员动用车辆。

  5、禁止在厂内用明火照明。

  6、禁止在厂内焚烧杂草、垃圾。

  7、禁止在厂内及生产场所吸烟。

  8、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9、禁止不戴安全帽进入交叉作业区。

  10、禁止未系安全带登高作业。

  五、检修作业十不修

  1、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2、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修。

  3、带压设备不修。

  4、带电设备不切断电源不修。

  5、不切断有害物质来源不修。

  6、危险物质设备不经过处理不修。

  7、容器内部作业分析置换不合格不修。

  8、设备结构和性能不清的不修。

  9、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10、空中悬挂设备无牢靠措施不修。

  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七、进入设备、容器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监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生产区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进入未成年人。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九、处罚规定处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车间和员工的权益。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罚款200元,严重者承担一切后果。

  2、进入生产车间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员工操作设备时不准戴手套进行操作。

  3、上班后,不佩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罚款60元。

  4、在工作岗位上睡觉者罚款50元。

  5、在上班期间看与生产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罚款20元。

  6、上班时间无故串岗、离岗或干私活者罚款50元。

  7、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

  8、出勤未签到按旷工或事后请假处理。

  9、请假、公出未办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十、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

  1、无故拒绝工作安排、指令,罚款50元(视情况严重性可做行政纪律处分)。1

  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罚款50-200元。(严重可做行政纪律处分)。1

  3、偷盗车间的财物,移交保安或公安部门处理。1

  4、不得在消防器材、消防栓前堆置物品,保持道路畅通,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消防器材(特殊情况下除外)违者罚款50元。1

  5、上班时酗酒者,罚款200元人。1

  6、无故损坏车间设备、附件者按原值赔偿。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达标标准规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工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职责

  (一)厂长负责工厂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二)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选用考核。

  四、管理内容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1、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厂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厂长、机动副厂长、总会计师、质量厂长、工会主席、安监处长、职工代表,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厂长担任。

  2、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中应有员工代表,员工应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员工代表的职责应工作场所中展示,员工代表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

  3、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4、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全部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必须包括工作项目清单,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发。

  5、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环保处,安监环保处是安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安监环保处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是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3、安全管理机构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组织,除安全生产管理外,不兼做其他工作。

  4、安监环保处为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5人,安全管理人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三)人员的任命

  1、工厂依据特点按书面或调令形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2、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相关文件

  (一)关于成立(调整)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8

  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礼貌施工大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项目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对特殊施工项目,烟囱、水塔、梁、基础、大型砼、预制构件吊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景,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2、各种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3、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4、检查结果及整改情景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平安,规范公司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平安生

  产管理人员配备,以便推进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平安生产、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法律规矩、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平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平安管理人员的配置。

  3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平安生产法》、《江西省平安生产条例》

  4平安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1公司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

  4.1.1安委会作为公司平安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的平安管理。

  4.1.2平安生产委员会以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平安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厂办负责分管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是本部门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委会的组成如下: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厂办

  成 员:设备科科长、质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仓管管理员、果奶车间车间主任、利乐车间车间主任、超净车间车间主任、

  党员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女工代表。

  4.1.3安委会职责

  4.1.3.1审查公司平安工作方案和实施。

  4.1.3.2审查公司重大平安生产技术项目。 4.1.3.3平安生产投入状况。

  4.1.3.4讨论和审定公司有关平安生产的`重事件项。 4.1.3.5催促落实消退事故隐患的措施。 4.1.3.6打算平安生产方面的其他重事件项。 4.1.3.7其他方面

  4.2公司厂办 4.2.1厂办是安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4.2.2厂办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4.2.3厂办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4.2.3.1监督、贯彻执行平安生产的法律、规矩、规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加公司平安生产决策

  4.2.3.2参加制定并催促平安生产规则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的执行。 4.2.3.3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背劳动纪律的行为。

  4.2.3.4发觉事故隐患,催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准时整改,并报告公司负责人。

  4.2.3.5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导和培训,推广平安生产先进技术和阅历。

  4.2.3.6参加公司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平安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4.2.3.7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平安设施的审查,催促

  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放、使用。

  4.2.3.8参加组织公司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4.2.3.9帮助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举行统计、分析。 4.2.3.10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工作。 4.2.4人员要求 4.2.4.1高中以上学历,具备5年以上基层管理工作经受。 4.2.4.2必需经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2.4.3工作仔细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适应行业平安管理的需要。 4.2.4.4认识国家平安相关法律规矩和标准及饮料行业平安规则制度,具备饮料生产、电气、机械、设备、交通、防火等方面的学问。

  5管理要求

  5.1平安生产委员会

  5.1.1确定公司平安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平安制度的贯彻、落实。

  5.1.2组织开展重要的平安检查和活动。

  5.1.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专题会,分析和把握平安生产动态,确定解决计划。

  5.1.4搞好平安生产工作总结。

  5.1.5建立、健全平安机构,支持平安工作,指导公司的平安生产。

  5.1.6负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讨论打算对责任者的处理看法。

  5.1.7公司其他重要平安工作

  5.2厂办

  5.2.1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5.2.2制定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参加编制公司平安技术措施与方案计划,经批准后组织

  实施。

  5.2.3常常深化现场了解把握平安生产状况,查找平安隐患;制订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5.2.4协作公司培训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学习、培训。 5.2.5监督现场的作业平安,在责任范围内签发危急作业许可。 5.2.6定期举行平安生产考核。

  5.2.7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组织专题事故分析法,对事故责任者举行处理和教导。

  5.2.8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5.2.9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并催促设备科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年检工作。

  5.2.10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和复审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5.2.11开展职责范围内和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记录

  《平安生产委员会任命文件》

  《安委会平安专题会议纪要》

  《杭州哇哈哈集团吉安生产基地平安管理网络图》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车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有限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部,轻伤应在10日内,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0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5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规定上报。第八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各项目部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条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项目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安全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有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项目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九条"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安全、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指挥部抄报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项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项目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 在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项目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其次条 **高速马路路面三分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宣扬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规矩和标准;

  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或参加项目部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组织开展平安教导培训与沟通;

  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项目部平安生产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参加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计划专家论证会;

  组织开展平安生产评优先表彰工作;

  参与本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 查阅平安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状况;

  (二) 检查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计划落实状况;

  (三) 监督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责状况;

  (四) 监督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状况;

  (五) 对发觉的平安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平安隐患,有权当场予以订正或作出处理打算;

  (六) 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打算;

  (七) 明确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2

  一、文件与资料识别

  1、各单位、部门在制定安全生产文件时,必须按标准化要求制定符合标准的各种文件。(格式、纸张、文件程序、版面等)

  2、对外来文件要进行识别与分析,在转发或修订下发时要进行标准性转换,下传的文件必须符合标准化文件要求。

  3、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要以标准资料格式进行装订收藏。

  4、对资料的内容进行识别分析,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要修改完善。

  二、文件与资料的'管理规定

  1、文件、资料都要按标准格式进行分类、保存、管理。

  2、下发文件要建立“文件下发登记表”,登记表格式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并将保存文件下发登记表存档。

  3、建立文件、资料档案库,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存。

  4、借阅、查询各种资料、文件时,要建立借阅、查询登记表。

  5、文件、资料要整理规范,保存有序,管理到位,查找便捷。

  6、若文件、资料需更新、补充、增加,必须经过保管员进行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行修改。

  7、妥善保护文件、资料,不得随意外借;查询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做任何标记,不得损坏。

  8、文件、资料科室要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文件、资料的安全。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促进安全生产相结合。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煤矿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第五条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矿井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需要抽采瓦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煤矿企业使用的矿用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当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机电设备及工艺。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并会同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省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政府配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依法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登记档案不得虚假。

  第十八条产煤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救援演练。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煤矿企业,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者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制度。依法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监控治理。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煤矿和职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由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组织本煤矿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

  (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技术规范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密切配合,通报和交流工作信息,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遵守开采规定进行开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火、安全监控、防治水、防尘、防毒、防冲击地压、机电运输、爆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矿企业不具备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所辖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煤矿存在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煤矿企业,未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

  (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

  (四)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4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界定

  为进一步加强粮库内部管理,做到分工科学、运转高效、分级负责、权责统一,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结合本库实际情况,经研究,设置综合部等6个部门,职能界定如下:

  一、综合部:负责人力资源、劳动工资、员工福利;党、团、工、青、妇;宣教、计生;文秘、档案、文印、收发;效能建设、考勤考核;会务、接待;办公用品、车辆、食堂、菜地、鱼塘、果树等管理工作。

  二、仓储部:负责粮油仓储及出入库业务管理,对存储的粮油数量、质量负责。负责粮情监测、粮食熏蒸、安全生产及培训、储粮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仓储工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储粮器材、机械设备、熏蒸器材和药品的使用管理;装卸队的管理。

  三、购销部:负责各类粮食出入库计划安排、购销经营、调运组织;磅房的管理,计量设备的维护,计量记录的归档;客户档案及合同管理;粮油市场调研分析、制定粮食轮换方案;制定政策性粮紧急动用执行预案等工作。

  四、质检部:负责粮油生产质量的调查;出入库粮油的质量检验;定期对储存粮油进行质量跟踪检验;根据粮情分析需要,随时对粮油质量进行全部或部分指标检验;建立健全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化验室档案、试剂及仪器的管理;检测仪器设备的定期校定。

  五、财务部:负责会计、统计、内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联系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做好财务分析、财务预算、企业内部控制、全面预算管理等工作。

  六、后勤部:负责基建及后勤保障。负责库内仓房、办公、生活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机械设备、物资器材、水电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安全保卫、保安、绿化管理;库区空地和水面的管理利用;办公、生活区卫生保洁等工作。

  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1、主任办公会议为本库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2、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库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决定列席人员。

  3、主任办公会议由库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做好会议记录。

  4、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决定职工聘用、研究决定职工奖励和违纪职工处分。

  (2)根据中层干部竞职、述职演讲报告,结合职工民主评议结果,研究决定中层干部任免。

  (3)研究决定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

  (5)研究决定本企业重要业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规章制度、分配制度。

  (6)研究决定本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基本建设管理和重要项目投资决策。

  (7)其它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5、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任负责原则,会前应通知与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库主任可直接决定或与有关副主任商议后决定,事后再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6、会议应做好记录,重要内容须编印会议纪要存档。

  三)、党支部组织建设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粮库党组织建设,制定本制度。

  1、党支部各支委应带头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色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党支部应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号召全体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粮库的建设。支持和鼓励党员对支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障党员权利。

  3、党员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主动接受党组织和群众教育、管理、监督。

  4、完善和健全党员发展择优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视在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职工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5、健全党支部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职工、组织关系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等制度。

  6、积极开展党支部活动,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形式灵活多样。加强典型宣传,弘扬正气。

  7、重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理念,倾听职工呼声和建议,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民主管理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1、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每二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2、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库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企业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审议企业经营管理的方针、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营成果,对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企业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4、企业每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管理规定

  的职工进行处罚。受罚职工本人可以向主任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辩解和申诉。

  5、主任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会议所讨论、审议通过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不得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6、建立健全库务公开制度。

  7、职工代表会议(全体职工大会)对库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五)、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制度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和业务水平。

  2、成立粮库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库主任担任组长。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勇于开拓,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粮库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4、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奖罚分明;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积极开展科学保粮活动;开展“双增双节”活动,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5、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和技能比武以及其他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企业有坚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6、企业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秩序安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库务公开制度落实,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全体职工无超计划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7、环境整洁优美,库内外环境清洁整齐,落实清洁卫生制度,无脏、乱、差现象,库内地坪硬化,环境绿化、美化和亮化。

  8、促进粮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推行文明礼貌用语,增强优质服务意识。

  9、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档案”。

  六)、工会工作制度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落实上级工会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坚持以提高绿色科学保粮技能和加强成本核算、增收节支管理为中心的业务工作重点,促进粮库和谐健康发展。

  3、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岗位工资加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并规范库务公开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定期召开粮库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粮库主任工作报告,民主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织和发动职工参与粮库的民主决策和管理监督,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

  5、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文娱活动。加强对职工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6、建立“职工之家”,关心职工生活,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搞好计划生育等工作。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5

  一、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工程部与公司签订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目标标准应不低于公司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管理员名单、分工和奖惩、考核办法。

  三、项目部与公司应明确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效果目标,安全经费计划,明确目标奖惩,考核办法,明确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制度和活动的承诺。

  四、工程部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责任书标准格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试用,试用期限一年,一年后正式使用。

  五、项目部与班组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分解。

  六、本制度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组织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机构,年初有计划措施,有责任制度、有总结评比。

  2、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规划,单位年度各项指标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

  3、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为安全生产责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宣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预防。

  4、单位在重点安全部位,常年有专兼安全员,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连安全小组每季度要进行公司安全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自查项目,包括违章驾驶、柴草堆放、药品管理、危旧房线路、重点部位、库房等。

  二、安全责任制

  1、制定单位领导分工、主管领导、技术员、班组车间生产责任制、领导安全职责。

  2、制定单位安全员岗位职责与安全员签订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教育

  1、对新工人进行三次教育,坚持持证上岗。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锅炉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每月向团广播站定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稿件一篇。

  4、在重大节假日,公司举办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5、设有固定安全标志牌、横幅。

  6、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承继人或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详;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第五条国家邮政局负责监督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办法在本地区的施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级邮政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的内部机构,执行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核实和处理工作。

  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的内部机构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保管。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期限分别为:

  (一)平常信件和给据国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二)平常印刷品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三)给据国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且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四)其他给据国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

  (五)其他给据国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日。

  对于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省级邮政企业在登记注明后可视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安排专门的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进行保管,并应将场地地点、面积等信息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在保管期限内,且在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内的,遇用户出具相关交寄邮件证明查询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予以投交或退回,相关资费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前处理的除外,但应向用户提供书面说明。

  法定邮件查询期限届满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可不再接受用户查询。

  第十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在保管期限内,邮政企业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不得私自开拆处理和销毁。

  第十一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级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由省级邮政企业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省级邮政企业拟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报送关于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注明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数量、保管时间,以及预定的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费用等内容,并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省级邮政企业关于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是否完备。

  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完备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定的销毁时间,派员到场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省级邮政企业不得在没有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监督的情况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申请书内容及其所附拟销毁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的登记保管时间的证明资料不完备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邮政企业补报相关资料。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及其受理、审查、监督销毁人员,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

  第十三条省级邮政企业应当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信件。

  接受托的单位,应书面承诺保守因销毁工作而接触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和用户的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省级邮政企业对确认超过保管期限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拆处理,逐项登记处理情况。

  省级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按季度报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本季度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详细清单、各件邮件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处理费用和处理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省级邮政企业对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中开拆出的货币和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现金,国内现行有效邮票销售所得价款,以及其他各类可变卖物品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邮资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二)存款单、存折、银行票据凭证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签发该单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外资银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处理。

  (三)户口迁移证、护照、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书、证件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证件制作机构或证件签发机构处理。

  (四)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项中因签发该单证或证书的机构撤销、调整而无法寄达的单证或者证书,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包括保管费用、销毁费用、变卖交易费用等。

  第十七条省级邮政企业开拆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内件以及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应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省级邮政企业集中处理本地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工作确有困难的,经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市(地)级邮政企业可以在市(地)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市(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保管、处理及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省级邮政企业应加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内部管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向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自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国家邮政局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邮政企业保管、核实和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年度监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7

  一、生产管理制度

  1、总经理全面负责全公司的工作,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公司各项生产任务,具体由业务主管统一执行。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船舶(游艇)生产能力,由副总经理于每年1月份分别编制营运生产及经济项目的年度、月度计划,同时将计划任务下达到船舶(游艇),作为各船的生产责任目标。

  3、公司业务主管要认真负责组织招揽客源,深入到旅游部门,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客源流向,积极争取客源,并与旅游局、海事局保持联系,落实计划旅游线路等。

  4、为保证客源计划的实现,公司采取和旅游公司相结合的办法,争取长期持续稳定客源,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船舶在带客过程中,必须向公司业务部随时报告运行情况。到景点时,首先向业务部报到挂号,作为到达次序的依据。各船舶 (游艇)要绝对服从公司的调度和配合。

  二、船舶管理

  1、各船舶(游艇)在运输过程中,要向客源公司负责。保证旅客的安全,做到游客就是上帝,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2、生产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及本公司船舶(游艇)运行情况,做好日常线路计划的编排,并向总经理提供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今后工作措施,作为管委会决策的依据。

  3、为确保任务完成,有计划地掌握船舶的经营生产动态,凡是发生海损事故待修理的船舶(游艇),或特殊原因,船舶需要报停航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备案。

  4、为加强船舶(游艇)管理,促进企业事业发展,巩固企业经济,凡属公司管辖的经营船舶(游艇),应按规定缴交企业管理费。

  5、各经营船舶(游艇),在经营期间所需的各项成本和规费、税费、社会负担费均由船方自行负责。

  6、发生海损费事故的船舶(游艇),如需要公司派人前往处理的,公司除负责出差人员的旅差费外,其它一切费用均由船方负责。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8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19

  一、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二、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于100米2。并保证“五距”:垛与垛距离不应小于1米,垛与灯距、垛与墙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柱距,垛与梁距不小于0、3米。

  三、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

  五、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熨斗,电烙铁等表面炽热的电器。

  六、普通库房内禁止存放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立库房内,严禁带火种进入库房,防火防爆标示醒目。

  七、库房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宿住人,库房内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八、库房内整洁无其它杂物。

  九、配备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十、库房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进行检查,下班前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隐患时才能下班。

  十一、库房管理应账、物相符。

  十二、对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和不可倒置等。

  十三、物品不宜码放过高,以免倒塌伤人。

  十四、使用梯子时,应放稳防滑。

安全生产制管理制度 篇20

  1、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2、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3、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4、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5、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6、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7、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8、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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