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管理制度(精选25篇)
1、认真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行所长负责制,分级管理,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所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所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east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责任人:;加速器装置辐射安全责任人:;放射源辐射安全责任人:。
2、放射性同位素购买、使用与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及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验收,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买、使用、运行。
3、放射工作、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牌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琐、报警装置。室外工作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
4、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法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三档齐全。
5、发生辐射事故,所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和使用部门立即采取救援措施,控制事故影响,所安全保卫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研究院于祥贺主任报告。
1目的
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2.1本制度是根据企业生产过程高温、高压、腐蚀、潮湿,并有毒性、刺激性、粉尘等物质散发及地处温度大、气候炎热地区的特点,并参考各有关行业的标准制定的。
2.2有毒岗位按毒物性质发放相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个人保管;岗位设公用防毒面具,存放在专用柜用铅封封存备用,列入交接班内容,定期检查各类防毒面具的可靠性,使之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专人负责管理,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有关岗位及个人,使用后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发现问题维护修理或更换,使防毒面具绝对可靠,常备无患。
2.3特殊工种及特殊作业抢修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经审批后由总裁办发放。
2.4各类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的辅助措施,主要用于工作时间内,不得作其它用途。劳保用品均供应实物。
2.5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对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按有关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对因违反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规定而致工伤者,应以严肃处理。
2.6由于劳动条件或生产环境改变要求变更劳动保护用品的,经审批后执行。
2.7新入厂的职工(包括外单位调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总裁办核实工种,经办理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手续。凡因工作需要在内部调动或变更工作的职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2.8离厂职工应在离厂前将领取的劳保用品交回,然后携带个人劳保用品发放卡办理离厂手续。
2.9劳保用品使用期限的计算由发放月算起。
3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
3.1保健食品制度,是为了解决从事有害健康作业工种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能力,由企业负责发给个人保健食品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各级领导不得以此代替或忽视对劳动条件的积极改善,放松在工艺上、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3.2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范围如下:
——触有毒物质的工种;
——触硅尘作业的工种;
——接触放射线的工种;
——潜水、沉箱作业的工种;
——高温作业的工种。
3.3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以现金为计算基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3.4保健食品的费用按月发放,按天扣除。若遇如下情况时,可按日停发保健费:
——旷工、事假、离职学习;
——病假、产假、人工流产(按规定人工流产的休假除外)。
——到外地培训人员不享受企业保健待遇。
3.5享受保健费和保健食品的工种,如人数有变更或接触毒物、环境有变化时,应填报有毒有害工种保健申请变更报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3.6从事两个以上有害作业的人员,只领取其中高的一个标准的保健食品费,不得同时领取两个以上的保健食品费。
4清凉饮料发放管理办法
4.1防暑降温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措施。企业除了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散热体、产品的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外,根据露天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高温、有害气体、蒸汽、烟、雾、尘等的特点,在劳动保护措施中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作业(5月1日~9月30日)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
4.2清凉饮料的发放,以现金为标准,分一、二、三等三个等级。
4.3清凉饮料等级标准的划分:
——高温、露天作业人员享受一等标准;
——现场生产操作和基建作业人员、厨房工作人员、仓库送料人员、司机、重体力劳动人员、一线生产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生产、保卫、基建、质检、设计等部门现场管理技职人员和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享受二等标准;
——其它人员享受三等标准。
4.4凡享受清凉饮料的人员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病、事、产假、旷工等不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之日起发给。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负责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有生产许可证“qs'标识和安全认证标志'la'标识。
4、指导仓储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5、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二)各类岗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
1、锯、刨、铣、磨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尘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锯、刨、铣、钻作业时,员工应佩戴防护眼镜
2、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劳动者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发帽;
3、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劳动者应穿着液态化学品防护服,佩戴防渗透手套、护发帽和防毒面具。
1、病房护士长负责护士的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医院现有条件下提供防护设备。
2、护士在执业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严格按照化疗药物使用说明书配制药物,配药时带手套。
4、严格执行接触放射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
5、操作前后按“七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6、操作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气管、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带手套。当估计操作会有血液、体液可能溅到眼睛、鼻腔、口腔或者皮肤时,采用适当的保护用具(戴口、面罩、围裙等)来防止感染。
7、一副手套只能用于一位病人或一项操作,操作完后立即丢弃用过的手套。
8、一旦手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或每次摘下手套均对手进行彻底清洗。
9、使用针具进行消毒时,带手套,用过的针具立即扔到废物桶内,严格执行普及性预防措施:回套针帽(必要时用单手法)不摆弄针头、不徒手分开针头与注射器。
10、用过的针具、刀片或其他锐器置于不易被刺破的专用容器内。
11、操作后及时料理污染场地,不留给他人料理,禁止用污染的手接触开关、清洁区和清洁物品。
12、受到(甲类传染病中非典型肺炎,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被刺或损害的.伤口。
用清水冲洗被血液或体液溅到的鼻腔、口腔和皮肤。
用清水、生理盐水或其他特定清洗消毒液冲洗被血溅到的眼睛。
13、报告程序和时限:一旦受到乙类传染病艾滋病、乙肝、丙肝)病人用过的尖锐器械损伤后或带伤接触艾滋病病人的血液,立即逐级报告,当事人伤后立即向护士长报告,护士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护理部、感染办汇报。
14、用过的污染物品或被传染病源污染的物品,严格按照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关规定处理。
15、其他处理程序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6、护士受到职业暴露后有义务接受医院有关部门追踪,对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建筑公司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由安全管理部统一管理和发放,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购置,特殊情况需报安全监察部同意后方能购置。
2、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必须同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检验报告。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按《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试验,安全监察部提出试验计划,试验标准,试验方法,委托有关单位调试所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有书面报告。
4、工程开工前十天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类别、数量计划,安监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配足借用。5、使用部门可将借用的`用品用具采取押金租用形式交由个人保管或使用(办法自定)。
6、使用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将租用和配给的用品用具归还安监部,无正当理由损坏或丢失按原值或酌价赔偿。
7、用品用具在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不合格严禁使用。
8、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检验:
a、安全帽:原则规定新品使用周期2年,帽壳破裂或缺件(帽衬、下鄂带、后箍等)不允许再使用。使用时分色,参观人员、中层及以上领导及安全员(白色)、管理人员(红色)、施工人员(蓝色)、劳务用工(黄色)。公司员工安全帽由个人保管,可以坏换新,遗失赔偿后领取。
b、安全网:平网和立网、密目网不允许互替代用,使用中每星期至少一次定期检查。严重变形和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脱落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c、安全绳(带):不得移作他用,使用时要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断股损伤或金属配件变形锈蚀,断裂不允许使用。
d、验电器: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杆有无破损是否缺件,指示灯不亮或无音响严禁使用,每年做一次试验。
1、物料仓库应有牢固的房顶,墙壁和地面。门窗有可靠的防护装置。房顶及地下管道层不得与其他房间相通。
2、内敷设的电线应有铁质套管。严禁使用荧光照明,一般物料仓库用白炽灯加防护罩,烟酒仓库使用防爆灯,并将电源开关安装在库外。仓库的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关闭或切断电源
3、仓库内严禁吸烟,并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存放的物品应按防火要求留出'五距':即灯距不少于0.5米,顶距、墙距不少于0.3米。柱距、垛距不少于0.1米)。
4、存放贵重物品的仓库,要安装防盗报警器,并配置防撬锁。
5、物料仓库存放的各类物品应建立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
6、存放安全应有专人负责,门钥匙有专人保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内会客。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负责仓库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出入库的物品和工具进行验放、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物品和手续不清的有权拒绝入库或领取。
2、根据物品的体积、特性、型号、规格等进行分类合理存放管理,对每一品种要做相应的货卡标识。
3、保持仓库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并做好防火、防潮、防晒、防水、防虫、防盗等防护措施,确保品质和库房安全。
4、立仓库管理资料,做到手续、记录物资账本齐全。
5、每极度,接受和配合管理处主任与房管员对仓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6、材料坚持'先入先出、后入后出'的原则,合理利用降物的使用价值。
7、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各岗位领料及时,工具借还有序。
8、仓管员要经常向使用部门咨询调查采购员所购买物品是否实用、好用,及时反映,确保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物尽其用,保证采购质量。
9、完成管理处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对现场的预留孔洞,必须进行封闭覆盖,危险处,在边沿处设置两道护身栏杆,并于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各类施工脚手架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支搭规范搭设,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网防护,密目网应绷拉平直,封闭严密。钢管脚手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3、结构施工期间,首层支搭达6米宽水平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或其它材料绑扎。
4、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米。拉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脚手架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5、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施工层脚手板下一步架处兜设水平安全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5米。
6、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度。
7、井字架首层进料口处应搭设长度不小于3-6米的防护棚,其它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各层卸料平台出入口处均应设有安全门,通道两侧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栏杆。吊笼定位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任何人不准乘坐吊笼上下。
8、结构内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9、井字架口处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5米的上翻式金属防护门,下底高20厘米,门两边各宽于门口10厘米,门栏刷涂红白相间的颜色,同色间隔20厘米。井字架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井字架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或垃圾通道。
10、建筑物楼层临边的四周,无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一道防护栏杆并立挂安全网封闭。
11、建筑物的出入口处应搭设长3-6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闭严密。
一、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二、公司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严格执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发放相应种类和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五金仓库、车间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安全、总务部负责公用、应急防护用品的放发。放发标准由安全委员会制订。公司招聘的临时工,农民工其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视同岗位正式工。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使用空气呼吸器须知
1压力达到规定的压力值(200bar以上)。
2供需阀工作正常时,呼吸应畅通均匀。
3使用中当感到呼吸疲倦需要额外的空气时,可直接按压供需阀中央的'红色按钮。
4密切注视压力表值或倾听低压报警声,当压力达5bar时应立即退出煤气区。
5若察觉到脸部有凉风或有“咝咝”的气流声,则应把大视野全面罩头带合适拉紧。
6使用前要检查大视野全面罩内的橡胶薄片是否有脱落或丢失,呼吸阀是否有粘连现象。
7要把空气瓶阀开启到最大位置。
8在使用呼吸器作业中,要注意周围的作业环境,以防作业现场周围的障碍将瓶阀关住。
冬季佩戴空气呼吸器作业时,要有保温保护措施,以防呼吸阀冻结,中高压管冻结导致压力表回零。
10重新佩戴使用时,也需做必要的检查。
安全防护装置、煤气防护器具考核。
1)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煤气监测器、co煤气报警器、等损坏、失灵时,要及时报告生产科,进行调换修复。
2)对袖珍式co报警仪在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明确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不得随意转借他人玩耍,要有专人保管,丢失1台考核200元。
3)对空气呼吸器的使用要符合相关规定,发现一次不符合,责任人考核100元,丢失一台考核500元。
4)无故丢失损坏安全防护装置的责任者考核200元。
一、对安全物资的供应单位控制管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二、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三、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四、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xx-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五、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六、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七、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从20xx年3月10日起执行。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要求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1、目的
为确保各类机械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正常使用,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装置。
3、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调研、安装、调试及维修,运营部负责购置。
3.2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控制内容
4.1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工伤事故的技术措施或装备,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要认真管理、使用和保养。
4.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4.3生产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全面管理,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对有特殊要求的防护设施,必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4.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等,供应必须及时,并保证质量。
4.5单机或与设备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或更新,必须列入生产计划,由工程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
4.6各部门、各车间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7各部门、各车间和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或处理。
4.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迁或停止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9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动力处鉴定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一、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2)确定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按照职业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4)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5)明确购买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
(6)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二、范例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员工因故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0、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1、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仓储过程中的物料管理,减少浪费,提高物料利用率,杜绝流失,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物料管理应坚持账目健全、单据凭证格式统一、填写规范、保存完整,坚持定额管理、定期盘点、账物相符、标识清楚和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料,是指构成产成品的零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辅助材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物流经理负责对库房的管理工作。
每月对物料消耗、利用与控制情况以及存货周转率进行分析、评价。
第五条:仓库主管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以及各种出入库账目、单据和资讯报表、采购进货的审核。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负责编制日常采购计划,物料仓储保管和出入库手续的办理,定期进行盘点,确保流程规范、帐物相符。
第七条:仓库开单员负责帐套系统、库房采购价格体系的维护以及出入库电脑手续的办理,并按照财务部要求编制报表。
第八条:财务部指导仓库健全相关账目,并督促分公司仓库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九条:各库房应按时编制月度采购计划,日常采购计划。
第十条:月度计划由库房主管组织制定,分公司经理负责审批,日常采购计划由保管员根据月度采购计划分解、结合实际库存限额和采购前置时间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由库房主管审核。
第十一条:物料由多家供应商供应的应严格按照资源管理部下达的采购比例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并注明供应商名称,电话、以及交货时间。
第十二条:外购物料的《物资采购申请单》必须有供应部经理审核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保管员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时须注明有关技术、质量、交货期等要求。
第十四条:采购信息的传递,对于定点采购的物料经审核通过后电话或传真的形式传递给供应商;外购的物料经审核后由库房主管交供应部采购员采购。
第四章 物料入库
第十五条:物料入库前必须先经质检部进行进货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开具《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并注明合格数量。
第十六条:保管员须核对《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完整,物料的包装及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保管员与送货人当面核实入库物料型号、规格、数量,在确认无误后,保管员在《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上进行入库实物数量签收确认,并将《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的供应商联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物料入库交接完成后,数量须及时上卡,物料有确定价格的仓库保管员应及时按照供应部下达的有效价格在《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上填写不含税开单价格,交库房电脑开单员在erp系统开具《入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后及时上台帐。
检验凭单没有检验人员签字的不得开具入库单据。
第十九条:《入库单》和《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作为入库登账的原始凭据要给予妥善保管。
在月未统一整理上交财务主管会计。
第二十条:对于外地供应商及送货人未到场的,若物料的交库数与实数不符时,应及时通知供应商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技术更改”或“让步接收”的物料入库时,仓库保管员要检查物料是否有相应的标识及授权人员的签字凭证。
此类物料在贮运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对标识进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对于供应部月底才能确定入库价格的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并当天在台帐上进行数量登记,摘要栏注明《原材料、外协件含外购件检验入库凭单》号。
月末价格确定后交开单员开具电脑系统《入库单》。
并在台帐上补上入库价格和入库单号。
对于供应部下达的价格调整单库房主管和保管员、开单员应仔细核实调整后的价格是否正确(特别是调整单上的原价格一定要准确),核实清楚后方能开具入库单,否则追究经济责任。
无
第二十三条:外购物资到库三天,未见结算单到库的,保管员应向采购员提出查询直至完成入库为止。
第二十四条:暂收物料(暂时不能正常办理入库手续)需报仓库主管批准后方可放入仓库存储。
暂收物料须专门设立暂收物料账目。
物料暂进库后一定要有明确的状况标识(如待检,合格,不合格)和严格的批次管理(如按生产日期),以确保物料的正确发放和先进先出。
月末正式价格还未确定,但物料已经领用的,按照检验入库凭单和供应部暂定价格开具入库单送财务入账。
待正式价格审批下达后另行开具价格调整单。
第二十五条:委外加工物料的入库,保管员应仔细核对委外加工领用的数量与加工后的数量是否一致。
核实清楚后参照第十八条办理入库手续,如差额超出标准范围,应及时追查原因,并上报处理。
保管员每月底编制当月委托加工物料对账单(见附录b),对账单须供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按整套办理入库的物料,在供应商送货不齐全的情况下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具体参照第二十四条操作,但须登帐记录差缺配件的名称数量,等供应商全套配件送齐全后方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入库。
第二十七条:车间整件领用或不能按照计划量配套出库的原材料如漆包线、标准件等,剩余部分车间应开具调拨单及时退回仓库;如车间需持续使用的,实物可不退回仓库,但在月底盘点时若还有实物剩余的应从账面上按照实际剩余数量先行退库冲减当月的领用量,再重新办理下月领用出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车间退货产品拆解产生的配件经检验能能达到预期质量要求的或经重新加工处理能满足质量要求的由车间汇集,统计员凭质检科出具的《检验入库凭单》开具《内部调拨单》调入物料仓库,调拨单上需注明入库类别的编号(入库类别见附录f)。
仓库须在台帐和月报表上予以反应。
需重新加工的物料仓库保管员须与正常物料分开单独存放,同时要在仓库残次品物料汇总表上再次记录汇总。
第五章 物料出库
第二十九条:标准限额领料出库,次日常规计划生产用料仓库保管员应在当日下午3点钟前按照车间审批后的《生产计划单》进行限额配料,并填写流程卡或交接卡,车间凭生产计划单领用。
车间与仓库领料与发料时须当面交接核对型号、规格和数量。
第三十条:保管员应建立明细发料表,汇总每种物料当天的领料数量,并根据汇总数量开具《出库单》,出库单应有车间统计员签字确认。
《出库单》应妥善保存。
并在月末统一整理上交财务主管会计作为月报表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在保证物料‘先进先出’的前提下,应考虑零散库存的优先取用及设计变更和现有呆料的优先加速处理。
第三十二条:仓库员在发放物料时,要注意先下帐或下卡,以防造成料卡或帐物不符,物料出库时现场清点、核对。
第三十三条: “技术更改”和“让步接收”的物料出库时,须在流程卡上注明相应标识或“技术更改”和“让步接收”字样,做到“专件专用”。
第三十四条:因维修、试验、超定额耗用等计划外用料,分公司应单独填制《领料单》并在领料单上注明领料用途即出库类别编号(见附录f),经分公司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后到仓库领取所需物料,仓库保管员凭领料单发料。
第三十五条:发至生产车间的物料,因不合格需调换的车间应尽量安排集中调换,调换时由车间班组长开具《换料单》并在备注栏里注明调换原因,由工艺员和统计员签字确认后一联随实物一起到仓库等量调换,保管员要把每天的换料数量在《仓库残次品物料汇总表上》上进行统计,不需在台帐和财务报表上体现,但《换料单》和《仓库残次品物料汇总表上》需在月底上交财务会计。
与供应商数量打折调换的,损失部分出库给生产公司计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六条:对外销售零部件时,应验证销售价格是否正确,若价格不符,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价格核实无误的,应立即开具《内部调拨单》同物料一起送交成品库相应保管员签收。
第三十七条:对外赠送的零部件出库,保管员须凭购销合同或公司领导审批签字的凭据,开具《出库单》出库。
第三十八条:委托外协加工物料的出库,在物料出库前,仓库保管员应作好备料工作;委托外协单位前来领取物料时,保管员应核查其领料人员是否属委托加工方所授权领料之人(授权书见附录a),核实后仓库保管员应开具《出库单》和《物料出门单》双方需当面交接、签字,由仓库主管审核后出库。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退货物料的出库,对已验收入库的物料,在仓储和制造过程中发现品质不良,则以《退货单》出库,退回原供应厂商,退货出库前,必须有供应商在《退货单》上签名,出门须如实开具《出门单》。
第四十条:呆废料的报废出库:如库存呆料已不堪使用,由仓库保管员对呆料进行隔离和标识,并填写《呆废料报废申请单》,经过有效审批后将物料转交废品库,财务主管会计进行转交数量监督,由废品库保管员开具废品入库单,废品入库单应有型号规格数量,若废品处理时存在计量单位转换的应同时标注不同计量单位的计量数量,以便入账统计分析。
《呆废料报废申请单》作为废品入库单的附件一同上交财务。
第六章 物料储存保管
第四十一条:物料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料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是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流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
第四十二条:物料保管,应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按保管常识处理,可选择垫、垛、盖、通风、防潮、防雨、防爆、隔离等保管措施,经常轮翻保养所管物资,勿使公司财产发生保管失职损失。
第四十三条:物资的堆放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特性,必须做到过目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余地。
第四十四条:保管员对其经管的物料,包括库存、代保管、待验收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使用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仓库物料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给仓库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处理,抽查帐、物、卡,发现实物有余缺量,凭上报数据为证,保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发,亏时扣发”的违纪做法。
第四十五条:库存物资发现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汇报,经判为不合格品后应标识隔离存放,严禁投产使用,并参照第三十九条处理,如因标志不明或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
第七章 统计与盘点
第四十六条:实物入库只能开具一次入库单,无检验凭单、调价单等附件开具调整单必须经供应部或财务部经理批准签字后才可执行。
月度仓库报表不允许出现数量或金额赤字。
价格调整金额应计入调整当月物料加权平均,追溯调整计入当月物料会造成波动异常(出现负数、±3%以上)的,或当月无可出库物料的,应将调整额直接全额出库调整销售成本,不在仓库报表反应。
第四十七条:仓库保管员须建立手工台帐并及时反应入出库数量,入库数量以检验合格单上确认的清点数量为准,并于每月10日、20日、25日及月底必须做当期的入出库数量汇总,手工台帐严禁用铅笔登记。
第四十八条:每月末仓库保管员自行检查与电脑帐的出入库数据,有差异须一天内找出原因。
实物入库只能开具一次入库单,检验凭单没有检验人员签字的不得开具入库单据。
第四十九条:生产分公司经理、车间主任及库房主管于每月的11日、21日、26日对仓库的入、出库数据进行检查,并编制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为检验单数量与手工帐数量是否相符,生产计划单汇总数与手工帐出库数及出库单汇总数是否相符。
第五十条:财务人员将于每月12日、22日、27日或以后对当期材料出入库数量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仓库保管员应不定期开展现场物料滚动盘点,确保物料受控。
第五十二条:每月底,各库房必须开展定期大盘点,编制《盘存表》、《物料月度收发存汇总表》并签字确认,确保数据准确、账物相符,《物料月度收发存汇总表》在每月3日上午上班前送交财务部,《盘存表》在每月3日下午下班前送交财务部,材料出入库单据须在每月1日下午下班前送交财务部。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经理、生产部或财务部每月应不定期组织人员监督检查仓库流程的规范性和帐物的相符性,并做好抽查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十四条:开单员每月上旬应提供存货周转率分析报表。
分公司经理每月上旬应组织开展月度物料消耗与控制的分析和评价,查找问题与漏洞,制定实施改进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分公司库房的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库房物料控制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企业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版),《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览表
1.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肢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名称、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是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修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职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内容及方法,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满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招信煤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二、职责
1、职卫办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保管、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供销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
3、保管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入库保管、发放工作。
4、工会负责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5、各作业场所/部门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按要求配戴防护用品,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⑴职卫办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方名录,从具备资格的供方中组织采购;
⑵各车间部门将劳动防护用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需求计划报职卫办,职卫办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按配备标准)并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和供应;
⑶职卫办根据班组反馈意见和合同的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或防护功能达不到要求等问题,与经营单位联系解决并做好备案。
2、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和使用。
⑴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后,首先入库,由保管员验收,检查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等相关事项后确认是否合格,合格品入帐。然后,按配备标准由车间领料单领出。
⑵各车间对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进行验证,结果反馈职卫办;
⑶各车间部门按审批的配备标准和使用期限领用保管员审查,对转岗、复岗的职工按其所在工种岗位标准进行调整;
⑷职卫办对未到使用期限或有特殊需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审批。
3、各班组,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变化致使原标准不适用时,应及时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意见报生产设备部审批。
4、供销科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保管、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按不符合处理、。
5、各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质量或防护功能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面具、防尘口罩等,否则按违纪处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物资供应部集中采购,物资供应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物资供应仓库严格按计划验收到货防护用品,库间调拨单、配送单或验收通知单为到货防护用品验收有效凭据。到库物资应逐件点收、计量,认真填写验收记录,核销相应计划,如实反映到货情况。
二、劳动防护用品保管
未经审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由物资供应部劳动防护用品仓库负责保管,保管员严格按规定办理到货物资的入库验收交接手续,执行好每月盘点工作,做好库存物资的保管、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发放标准执行情况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142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xx)规定,结合《徐州矿务集团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xx年版)和矿井实际工作条件、岗位需求等因素,对发放标准做到及时修正、及时调整,进一步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在职工安全生产与职工健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管理
公司物资供应部和劳动工资部实行纸质发放登记卡与电子登记台账并行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管理办法。
1、纸质发放登记卡由单位办事人员每月按审批情况逐一登记,做到领取时间及时、登记准确,领取人签字(或签章)齐全。工资科对纸质台账核查,确保发放记录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
2、电子台账由劳动工资部建立并维护,每月审核的同时建全电子台账记录,并根据电子台账审批每月劳动防护用品,并将单位报送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健全发放台账资料。
五、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过程中,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意损坏、丢失、不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及罚款。在职工中定期开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活动,说明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中的防护作用,增强职工个人主观防护意识,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 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管理。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2、范围
2.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
2.2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声设施和净化设施等。
3、 职责
3.1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2 各使用车间、部门是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防尘防毒设施)的责任单位,设备科负责维护、保养。
3.3安全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工作,如出现重大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应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上报,由工业安全小组协调处理。
4 、相关标准
4.1机械设备防护罩标准:
4.1.1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是为保护操作者人身安全而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防护罩。
4.1.2防护罩的安全距离是防护罩外缘与危险区域之间的直线距离。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35mm。
4.1.3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60mm。
4.1.4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50mm。
4.1.5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1.6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5mm。
4.1.7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92mm。
4.2 机械设备防护罩技术要求:
4.2.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运动部件,应优先采用联锁式防护罩,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开启式或可调式防护罩。
4.2.2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2.3防护罩不应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应便于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当防护罩需涂漆时,应按GB 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执行。
4.2.4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
4.2.5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应采用金属材料制造,在满足强度和刚度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材料制造。
5、 安全装置的使用、维护及管理
5.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装置和设施。
5.2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5.3各车间、班组所属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栏等均由各使用车间、部门自行负责管理,如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科维修组进行维修或更换。
5.4公共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柜、接线盒里的接地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等。
5.5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5.6设备科配合安全科对须由技术监督局等政府机构校检的安全装置送相关政府部门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存入档案。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二、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遵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管理法律法规。
四、从事放射治疗工作人员应取得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并定期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放疗科主任负责放疗科质量保证和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装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六、放射装置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辐射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指示装置。
七、建立放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切实做好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发生放射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做好放射装置的维修保养、剂量监测和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1目的
为保证煤气防护用具能够得到及时维护、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作业单位、人员。
3职责
3.1各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负责煤气防护用品的具体管理,并责成专人管理。
3.2安全科负责监督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的.使用。
4管理要求
4.1煤气防护用具只允许作业人员进行煤气作业时使用,不准随意外借和挪作他用。
4.2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要建立防护用具管理台帐。
4.3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要对防护用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防止丢失、损坏或急用时出现故障,随时保证空气呼吸器气瓶内有足够的压力和气量。
4.4检查内容:
4.4.1空气呼吸器要保持气瓶内满瓶或最高压力。
4.4.2每次使用后对空气呼吸器用具进行清洁,把气瓶存满或存到备用状态下,压力应达到额定压力,再存放到箱内保存,存放箱要放在本岗位操作室,专人监护,防止丢失、损坏。
4.5煤气防护用品使用人员必须经安全科培训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使用。
4.6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首先检查面罩是否严密,检查办法遵照产品说明书。
4.7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的煤气检测仪、空气呼吸器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及时汇报安全科,并由专业人员处理。
4.8空气呼吸器规定使用二年,到期提前上报安全科进行年检。
4.9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有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5相关记录
5.1《煤气防护用具台帐》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周转箱清洗消毒,暂存处每次转运后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院感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十、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1、工作人员因针刺、割伤、咬伤、或者血液/体液溅到粘膜或者通过破损的皮肤而暴露于血液/体液后,应马上用肥皂和清水冲洗暴露部位15分钟。如果喷溅到眼睛或粘膜,要用清水冲15分钟。受伤者应马上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并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并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10分钟以上,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4、医疗废物收集、包装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除立即采取以上措施外,还要查找可能的感染源,然后根据感染源,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5、进行患者、受伤者的相关的血液监测,如肝功能、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艾滋病、梅毒等。
6、发生暴露30分钟内向本科室领导报告,2小时内科室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7、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进行登记,并针对刺伤的损害进行评估,确定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制定追踪观察和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十一、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第一发现人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有关的主管部门;
2、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5、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7、工作人员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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