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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督办制度(精选3篇)

重点工作督办制度(精选3篇)



重点工作督办制度(精选3篇)

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篇1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责任部门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职能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2)党政领导指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重大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5)本机关受理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天内提出办理意见,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篇2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司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班子会议、周例会和专项工作会等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议决事项;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凡属公司领导批示督查或交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呈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时限要求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理时限。

  (四)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五)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上级部门转来或公司领导批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五、公司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跟踪督查。对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工作,从开始就要进行连续不断地督促、检查、监督、控制、反馈,随时为公司领导提供动态的督查信息,直至全过程办结;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检查;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重点工作督办制度 篇3

  一、督办内容:

  和公司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公司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会议决定和紧急通知等落实情况;基地工作部署、生产例会、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等落实情况;文件的处理办理情况;公司下达的督办事项;基地领导交办的事项等。

  二、督办工作原则:

  1、领导负责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置于基地领导有效控制之下,坚持基地领导、综合管理部领导主管原则。督办事项 (文件办理除外)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督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报告基地领导,遇有重大问题请基地主管领导出面协调。

  督办结果上报前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2 、分流承办的原则。综合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地领导的指示、要求和意图开展工作,既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代替职能部、中心的工作,必须坚持分流承办的原则,对督办事项及时选行任务分解,下达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督办事项,要明确牵头负责的单位和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3、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办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较全面地了解和反映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避免形式主义,要善于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

  三、督办事项确定后, 要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按照领导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做到件件有人负贵,事事有部门承办。

  四、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检查。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没有落实的' 查原因。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各单位对基地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

  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检查并向基地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六、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基地将进行通报。

  对贯彻落实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贯彻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七、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八、督办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九、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综合管理部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交办采取发《上海基地督(催)办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发出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基地所属各单位在接到《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后,应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承办,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4、总结。综合管理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部领导审阅。同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十、考核奖惩

  1、基地将督办工作列入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办工作质量,即督办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办报告质量。

  2、基地按季采取《督办通报》的形式,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办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4、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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