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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通用3篇)

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通用3篇)



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通用3篇)

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篇1

  来到七色光幼儿园一个星期了,甜苦辣样样都有品尝到,可品来品去,觉得酸也甜,苦也甜,辣也甜!这并非是在作诗。这是我的切身体会,不是吗?那些祖国的花朵,在我们的培育下,有了自己的花期和芬芳,那些被扭曲的灵魂重新得以塑造,这难道不是一种美和甜蜜吗?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我在半年的见习生活里进步很大。

  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我们的国家将会面临科技上的新挑战。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谁在教育上一步,谁就拥有辉煌的明天。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教师,我由此感受到自己肩上的担子之重。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下一代的生活方式、思想也逐渐发生了变化。我知道孩子是祖国明天的希望,少年儿童在观念和习惯上接受健康向上的教育、培养高尚的情操、树立完美的人格,无论对今后的发展还是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都具有奠基性的意识。

  一、给学生创造一个快乐学习的学习氛围

  好动爱闹是幼儿的天性。俗话说得好,有了好的土壤才能长出好的小苗。小二班的班主任白佳利老师、潘五妹老师和保育员郑丽平老师,她们始终恪守给家长和社会的承诺:对待幼儿关心尊重,一视同仁。小二班共有40个小朋友,最小的才有两岁半,但是在幼儿园里,小二班的全体小朋友共享着几位老师给她们的爱,快乐的游戏,快乐的探索,快乐的学习,快乐的度过在幼儿园的每一天。她们认真负责、科学教育,让小二班的小朋友沐浴在她们共筑的爱河里面。

  二、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1、在教学中,渗透专业的教育理论知识

  在这两个月的实习期间,我注意将所学的理论运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去,平时学到的各年龄班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教育教学的原则与方法、游戏活动的组织和指导、课程设计与实施以及各种基本技能等,在这次实习中得到实践与运用。第一次深入课堂时,我就遇到了许多在学校没有学过,没想过的难题,明白上好一节课,不但要让小朋友学到知识,还要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做学习中的可乐儿。我还明白课堂常规的技巧、情感的共鸣、知识的拓展等让我深知“细节决定成败”的真理。因此,平时我注意跟同学一起交流教学心得,总结教学的经验和做法,遇到问题能用学过的理论进行解决,对于新的教育理念怎么运用与实践,大家经常一起学习探讨。与同学们一起认真研究教材,深入了解每个幼儿的实际情况,认真备课,写出高质量的教案,每节课前都在小组认真试讲,在教学过程中用生动流畅的语言,娴熟的专业技能让课堂气氛非常活跃,让教育教学活动顺利的进行。观摩课后,我们都注意跟指导老师交流和总结经验,正如同学们说的:“每上一节课感觉都不一样,自己驾驶课堂的能力也有所提高。”

  2、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中教育活动,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小班的孩子刚进入幼儿园不久,我们跟指导老师们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幼儿喜欢上幼儿园,能适应幼儿园的集体生活。让小朋友能安静的听老师讲,跟同伴友好的说话,自己也会觉得很有成就感。因此,梁老师她们是很注重集中活动教育的。从她们的集中教育活动,让我们知道集中教育活动时间不仅要有好的备课教案,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控制课堂纪律,否则就是老师喊破喉咙也无济于事。在第一个集中教育活动时,我既兴奋又紧张,也很累。之后的每个集中教育活动我都认真备课:熟悉教学内容、结合幼儿年龄特点、精心准备各式各样的教具,尽我的努力去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帮助幼儿理解记忆。在教学活动中我也穿插一些小游戏,以让达到幼儿在玩中学,学中做,并且愿意与老师和同伴交流,体验与他人进行语言交往的乐趣,鼓励学生用自己喜欢的方式简单的表达感知操作活动中的感受和发现,喜欢与伙伴说话,交流分享自己的喜悦,让她们能快乐的学习知识。而我们在指导老师的身上,学到很多课本上没有的知识,知道在课堂上,学习生活上,老师要注意给孩子营造“爱”的氛围,让幼儿喜爱老师,相信老师,喜欢跟老师还有同学一起游戏一起学习,沉浸在愉快的学习氛围之中。

  三、认真做好家园工作

  这两个月的实习让我们第一次置身于社会活动中,与不同的家长打交道。和每一个小朋友搞好关系,让他们对我们又爱又怕。所谓爱就是让小朋友都喜欢你,喜欢你组织的活动,怕呢,就是让小朋友听你的要求,和你一起活动一起游戏。这次实习我也掌握了一些与幼儿相处的方法,这也是一笔难得的财富。同时我还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在语言方面,语言的表达能力不强,综合概括能力仍缺。语速、语调,语感掌握还不够好,语言不够童化,与孩子的交流不够煽情。在教学教育方面,专业知识的运用未能娴熟流畅的发挥,教学游戏活动不够新颖。因此,回学校后,我们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认真探索幼儿课程教学新理念,为今后的教育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次接触幼儿园的工作,我既新奇又繁忙。和小朋友在一起是开心的,他们的聪明可爱深深的感染了我,内心对这份工作的热爱越来越强烈,时也感到了沉沉的责任。在踏入解放军报社幼儿园之前,我的脑海里的幼儿园,就是老师带领着小朋友一起做游戏,学习简单的知识的场所。可当我真正踏入这工作当中实践时,我对它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也是人才成长的奠基阶段,幼儿园的工作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记得,有一次户外体育活动,有个小朋友想上厕所,我赶紧请他回教室卫生间,可他偏要固执地在一棵小树旁小便,我见他一点儿也不听我的话,便不由分说地批评他不讲卫生,行为很不文明。起初,他用疑惑的眼神望着我,而后振振有词地说:“老师,这个树太小了,我给它施施肥,让他快快长大!”看着他那天真无邪的脸蛋,我无言以答,内疚占据了我的心。

  高尔基曾经说过,‘爱孩子是母鸡都可以做到的,但要教育孩子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我不断地揣磨着这句话,细细领会其中涵义。如今的我,脑海中还不时地记起高尔基的话语。一句话普普通通、简简单单话,却包涵着许多育儿的方法和教育的理念,让我受益无穷。

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篇2

  x年5月23日在临高县人民大会堂参加了法律法规讲座,讲座分为两个部分,上午主要就教师权利展开话题,下午则是对教师义务做主要介绍,通过此次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学习,我受益匪浅,深有体会:

  一、教师要注重服务心态

  “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燃烧着的蜡烛“等称号,是社会对教师职业的高度评价,同时,也是对教师提出的要求。教师要像商口行业一样,将“为顾客服务”溶进“为学生服务”之中去,并且要具备这种心态。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对学生指东点西,把他们当作指挥的工具来使唤。教师在教学中的服务心态,不应只少数优等生服务,而应该平等对待那些后进生,因为他们同样也是“财富”的源泉。教师甚至要给予他们最优惠的服务,设法调动全心全意的积极性和上进心,善于捕捉他们身上的闪光点,把他们培养成为合格且有特色的“产品”。此外,教师的课外辅导,上门家访,以及与学生的抵足谈心等,都可以看作是这种服务心态的具体表现。只有当我们的教师具备了这种心态,才会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使“太阳下最光辉的事业”更焕发光彩。

  二、教师要热爱学生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朱小曼曾说:“离开感情层面,不能铸造人的精神世界。”是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教师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爱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将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我们”的关系。爱使教师与学生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达到沟通,分担挫折的烦恼。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强劲动力。爱生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水平的一把基本尺子。爱是一门艺术,能爱是一个层面,善爱则是另一个层面。作为教师,因此,教师要做到能爱、善爱。要爱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每一微小“闪光点”,要爱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要爱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要爱他们成长过程中孕育出来才一串串教育劳动成果。“爱”要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爱”要以理解、尊重、信任为基础;“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上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在我教学低段的这几年,经常会遇到他们急着上卫生间而没带面巾纸,或者是在冬天挂着鼻涕而不知道去擦,我总是递上纸巾,急他们所急,天气转热后,我包里总是放着一瓶清凉油,以方便学生被蚊子咬后及时擦上。这些虽然都是举手之劳,但他们,特别是后进生,因此会对老师心有感激,做作业也不拖拖拉拉了。作为后进生,教师更有必要帮助他们走出自卑怯懦的困境,恢复他们的自信。

  三、教师要具有敬业精神

  具有敬业精神的教师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为人民的教育事业能呕心沥血对工作一丝不苟,即使碰到这样和那样的困难也会想办法克服。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以学生满意不满意,学生快乐不快乐,启发没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作为教育教学工作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以积极因素的心态饱满的热情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四、教师要为人师表

  教师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真正为人师表。”教师凡是要求学生做到地;自己要率先做到;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能做;要求学生不迟到,预备铃一响,教师就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等等,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精神做表率。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不可估量。因此,为人师表是当好人民教师最基本的要求。

  身正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考教育者和师德示范者。教师不仅要有这种做人的威望,人格的力量,令学生所敬佩。还要以最佳的思想境界,精神状况和行为表现,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教师只能以他的整个人、以他的全部自发性,才是以对学生的整个起真实的影响,教师应把言传和身教完美结合起来,以身作则,行为师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

  五、教师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学高为师,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要求教师学识渊博、学业精深、个性鲜明的教育教学风格,把握教育问题的高超学术、和谐、感人的师生关系,无不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技高为师,一、是要以科学的施教知识,深入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引入教学过程,使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地统一起来。二、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恰当有效地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直观形象地展示教学内容,使教学知识传授与创新思想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三、是要有创新精神,积极开展教育和科学研究。探索新的科学教育模式,在耕耘中拓展视野,在执教教学中提炼师艺、升华师技。所以,作为教师的我,更应该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观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争取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幼儿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篇3

  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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