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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请销假制度精选50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精选50条



1、请假前请妥善安排手头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后要及时向批准请假领导和部门销假。

2、学校任课老师因事或生病2天以内向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向主管校长和办公室请假,提前到相关科室请假并进行登记。超过2天的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7天以上的向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请假。

3、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婚丧假。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5、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6、婚、丧、产、探亲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满要按期上班,及时消假。无故拖期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7、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8、由学校(园)审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联盟校、中学为单位(县直以校(园)为单位)逐校逐人进行登记,并在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归档,县教育局在教育网予以公示(附《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

9、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10、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0天。

11、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主任后,随考勤交人事部门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1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13、(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

14、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15、由县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单》为准(样式附后)。《准假通知单》由学校留存,个人请假条由教育局存档备核。经批准的假期在执行中适逢节假日的,与节假日合并计算不得顺延假期。

16、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17、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18、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19、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及以上,向校长书面请假。

20、假期期满适逢节假日的,仍要按时销假,履行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否则,按旷工论。

21、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22、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3、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级(科室)负责人审批。

24、非因突发事件,必须提前一天请假。

25、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6、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27、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28、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29、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必要时,学校和县教育局可以组织请病假者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 ,属实的,鉴定费用由学校和教育局承担,不属实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已执行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30、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3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32、无特殊情况不得续假。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以上审批权限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办完中间有间隔未在岗的按旷工计算。

33、假期期满必须向学校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3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35、提出但未经批准的请假要求一律视为未请假。保安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一律按公司制定进行处罚。特别强调,如出现无任何手续迟到30分钟以上三次者,予以辞退。

36、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7、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38、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9、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天数是20天。

40、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xx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请假需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内容包括:请假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等。

42、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43、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逐级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人事部门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44、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15天。

45、夜班保安上班期间绝对禁止出现打盹、睡觉等情况,故需要在白天保证充分的睡眠。保安队长负责对夜班保安是否睡觉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一次予以警告,二次按规定罚款,三次予以辞退。

46、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7、提醒市民朋友假期放松心情,不能放松个人防护,坚持不聚集、不聚餐、不聚会,出门携带口罩、适时佩戴口罩,保持手卫生和社交距离,做好日常防护,减少不必要的出行。

48、因事、因病请假要严格遵循下列程序:局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请假,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一般工作人员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但请假超过一天者应经局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未能请假者,事后应及时补假或说明情况。

49、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50、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51、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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