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3、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
4、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5、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6、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7、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8、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9、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3、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1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15、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6、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7、县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材料”原件一份。
18、核准(审批):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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