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2、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5、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6、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税务机关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天,纳税人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8、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9、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10、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11、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2、为了便于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第
13、二条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以及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
1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15、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
16、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17、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
18、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19、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5%=
20、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1、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
2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7%=
23、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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