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3、故公司应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未缴纳保险的,员工可以据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n+1个月。
5、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公司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
6、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艳芳支付双倍工资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8、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公司应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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