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有运输需求的涉及生产、生活必需的物资运输载货汽车,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西安交警”微信服务号办理“载货汽车临时通行证”。
2、根据《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40712-2021)标准,本通告中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敞开式货箱(可加装货箱顶盖)、核定乘坐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
3、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4、对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仍需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8】4号)的规定,对确需进入管控区域的,须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证件,按照指定时间、路段通行。
5、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相关载货汽车在遵守本措施的同时,还应遵守2018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7、军警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应急车辆、高速公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
8、限行时间内需过境西安的载货汽车,可通过临兴高速、京昆高速、包茂高速、连霍高速、榆蓝高速、沪陕高速等道路绕行。
9、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的应急管理、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车辆。
10、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在遵守本措施的同时,还应遵守2022年2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恢复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1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含外埠)的新能源载货汽车。
12、设置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4日为限行措施政策过渡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予以提醒、警告、宣传和纠正;2022年5月5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13、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检测和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1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15、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16、西安外环高速南环线段开通后若需调整限行措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提前发布通告。
17、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8、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nuenian.com/zhufuyu/daquan/96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