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适用撤销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违法。(2)被诉行政行为成立且有约束力。(3)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4)具有可撤销内容。(5)被诉行政行为仍然存在。(6)撤销不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8、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9、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10、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11、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管辖是一种权力的分配,应该具体、明确确,责任清楚,既不发生管辖重重,也不出现管辖空白。但是,行政处罚的管辖非常复杂,而且行政管理中的变化因素很大,确定管辖又不可做到滴水不漏,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12、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1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14、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15、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7、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8、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9、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0、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2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2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应具备特别的条件。
25、兼顾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按层级组成的,不同级的行政机关分工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层次越高,其职能中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内容就越多,行政机关层次越低,其职能中的执行内容就越多,处理具体案件和其他事务的任务就越重。
26、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第一,被告负有特定法定职责;第二,被告应履行的职责如属依申请行政行为,相对人依法提出了申请;如属依职权行政行为,该职责具有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四,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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