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2、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5、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7、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8、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9、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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